引言
1747年的時候,阿姆斯特丹有41561戶的戶主,有19000人居住在骯髒的房屋、地窖或是地下室裡。直到17世紀末葉在鄉村地區的許多房屋都是用木頭和灰泥建造的,少數的用石頭和磚瓦建造的房子只是供富人居住的。當然,在荷蘭共和國,窮人的居住條件可能並不比18世紀英國工人階級更差。
博克塞引用普倫伯教授的話指出,那時荷蘭的「窮人的房子通常是只有一兩間屋子的不適合居住的小屋,四周用擋風板隔起來,上面鋪設有坡度的屋頂,背靠背建成,像是要倒塌似的兔穴,骯髒而充滿著疾病;富人的房子則建在空地上,因為他們想要居住在有益於健康的鄉間。大部分的地下室裡不僅居住著人,還有豬或者家禽,有時甚至有馬和牛」。在17世紀的上半葉,據說荷蘭省以及澤蘭省的房屋要比法國的更好,但還是有許多窮人居住在擁擠不堪的貧民窟裡面,儘管這些房屋陰暗潮溼,勤勞的家庭主婦們還是盡力把房間擦洗得乾乾淨淨,以維持自己的體面,這些情況在荷蘭的描繪家庭生活的繪畫作品中也可以看到。
慈善事業有許多來到荷蘭的外國人對於該國的慈善所、濟貧院以及教區救濟院稱 贊不已,他們甚至覺得荷蘭的精神病患者也要比別的國家的得到更好的照顧。這種讚揚有 時可能有些過分誇大,但是也反映了部分事實。荷蘭的救濟院是市政當局與加爾文派教會共同協調的機構。加爾文派的貧窮的信徒能夠從本教會的執事那裡得到救濟,其他的人則有賴於公共的救濟。加爾文派的人士認為,健康的與心智正常的人,至少都應該具備賺取 溫飽的能力,富裕的人應該救濟年邁和貧窮的人以及身心殘障的人。宗教的和世俗的公益 慈善組織,必須負擔對弱勢群體人士伸出援助之手的責任。
但是加爾文派人士視乞討的行為一種軟弱或是罪惡。教會規定不可以在路邊隨意施捨給乞丐,施捨的行為要由慈善機 構統一管理。不過,教會的大門口,總是聚集著乞討者以及流浪漢。同時,設立救濟院也 與荷蘭黃金時代經濟的發展與繁榮有關,因為經濟發展所積累的社會財富是行使救濟事業 的物質基礎。1589年,阿姆斯特丹的救濟院首先建立,接著有許多城市仿效,它們是呂伐登、格羅寧根、哈勒姆、豪達、阿爾克馬爾 、烏特勒支市、代爾夫特和米德爾堡等。各個城 市對於救濟院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
比如,在斯海爾託亨博斯,各種不同信仰的人都有權得到救濟。當時流行有一種「施捨站」被稱為「聖靈桌」這是根據用於正式發放救濟品時使 用的那張桌子命名的。它最初是屬於教區的,後來市政當局在其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 除了由市政廳的治安官管理並以市政的資金提供的救濟以外,各個地區都用各自的資金向 較小群體的窮人提供救濟。1629年起,加爾文教派的窮人還可以從教會的執事會管理的教 區福利基金中得到幫助,儘管數量很少。在阿姆斯特丹還有一筆單獨的資金向某一個特定 時間居住在這座城市裡的窮人提供幫助。
在傳統上,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廳的官員是有專人負責管理貧困救濟工作的,可是他們只向那些擁有市民權利的人以及至少在本城居住達五年之久的人分發救濟品,其他不符合這個條件的人須向阿爾蒙納會申請救濟。在其他城市的情況也是這樣:呂伐登最初要求必須在本城居住滿一年的居民方可領救濟,後來到1630年則延長到了兩年;1660年,弗裡斯蘭省則規定為五年;。
1680年, 荷蘭省也企圖做出同樣的規定;1705年,澤蘭省也通過了類似的法律。當然,也有許多城市儘量避免做出這樣的決定。除此之外,在城市中還有一些措施是用來減輕窮人的負擔的比如,城市裡的醫生為病人免費提供醫療服務;在一些地方,窮人的家庭可以免費將孩子送到學校讀幾年書。
在茲沃勒以及斯克萊巴茨,貧窮的家庭是不需要支付房租的。在 斯海爾託亨博斯的一個「施捨站」擁有一家麵包店和布拉班特農村的農場,這些農場會提供 一些烤麵包的穀物,麵包店則每天把烤出的麵包分給窮人,有時窮人會得到一點零花錢、 衣物以及鞋子等,在冬天的時候,他們還會分發到一點泥炭作為取暖的燃料。所有的接受 貧困救濟的人都是居住在家裡的,被稱為「居住在家裡的人」。這種辦法比將他們限制在作 坊裡更加方便,但是不可能產生效益。在當時的人看來,救濟不是一種權利,而是慈善基 金的管理者提供的一種優待或者說是一種善舉。
市政當局對於接受救濟的窮人的遷徙是有限制的,而且也監控他們的行為舉止,會派 人定期走訪他們並記錄他們使用這些救濟品的情況,看他們是否將錢花在正當的途徑。從現代的角度來看,這樣做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在當時這卻是一個非常新穎的做法。在中世紀的時候,人們在從事慈善事業的時候,拯救個人的靈魂與關心現世的福祉是一樣重要 的。直到16世紀的時候,人們才對值得救濟的窮人與不值得救濟的窮人做出了區分,市政 當局的任務就是要確保前者能夠得到救濟。 在阿姆斯特丹還有一座感化院,居住在裡面的人要從事銼巴西紅木的工作。
巴西的紅木來自荷屬巴西的殖民地,從這種木材的碎屑中可以提取紅色的染料,由此這個感化院被取名為「銼木監獄」,人們只要花費一點錢就可以在走廊裡看這些人的工作。他們中的一些人是罪犯,大部分人是因為行乞而被捕的。「銼木監獄」不是為了容納和照料窮人而設計 的,相反,它是一個懲戒性的機構,目的是警告和阻嚇那些有犯罪傾向的和社會邊緣的人。由於要維持這種感化院的代價太大,所以在20年以後這類機構都關閉了。「銼木監獄」也引起了外國人很大的興趣,在那些有大量荷蘭人居住的地方,人們也設立類似的機構,尤其是在德國的北部以及波羅的海沿岸地區。 在荷蘭的鄉村,社會救濟的情況與城市非常相似。
不過,在德倫特省的農村地區,所有的貧困救濟工作都掌握在加爾文教會的手中,因為該省其他教會的人很少。加爾文派教會的執事們企圖通過扶助婦女兒童以及小農在鄉村站穩腳跟。他們給窮人提供一些土地、工具和種子來耕作。德倫特省有大量的荒地,他們很容易執行這個計劃。在高度商業化的西部沿海地區,則必須有賴於市政當局的合作。 許多外國的來訪者將荷蘭的貧困救濟制度視為學習的模範。1673年,英國駐荷蘭的大使威廉·坦普爾是這樣描繪荷蘭人的民族性格的:「在他們中間,做慈善事業似乎是全國性的共識。」
1685年有一名叫作詹姆斯·蒙生的外國人說:「沒有什麼比荷 蘭人的慈善性格更引人注意的了,他們在救濟、維持和教育窮人上顯示出很大的愛心,在所有地方的街道上都看不到乞丐。」他對於萊頓附近的小鎮維斯烏斯的社會救濟事業印象很深:「這裡有為窮人的孩子特別是孤兒開設的收容所,還持續不斷地收容500名不幸的人們,他們得到十分仔細的照顧,教他們閱讀、寫字以及做一點小生意,最後還給他們一點錢讓他們自立。」他還訪問了一家收容病人的醫院,「那裡乾淨而且寬敞, 收容大量的窮人。
他們得到很好的照顧,醫院維持得整潔乾淨以至於與他們居住在一起的別人很少去幹擾他們,還有一所男子醫院也整潔而便利,但是我覺得為年老的婦女開設的醫院是最好的,也許一點也不亞於義大利最好的醫院,儘管在荷蘭的醫院是用磚頭而米蘭的則是用石頭建造的。我可以確定地說這裡的房間、廁所以及廚房特別乾淨整潔,是在任 何其他國家以及城鎮我沒有見到過的」。
他提到的那家為老年婦女開設的醫院當時裡面收容了400人。他在阿姆斯特丹看到,荷蘭的國家和城市除了花費大量的金錢維持如此眾多的醫院以外,每年還要花費18噸的黃金救濟貧窮的家庭,這也說明這城市中的許多大富豪對於居民懷有善心。卡爾在1688年對於阿姆斯特丹的描繪中特別提到該城市 的慈善機構可以滿足2萬名貧民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