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動態監測我國經濟發展新動能變動情況,國家統計局統計科學研究所在《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監測制度》和經濟發展新動能統計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採用定基指數方法,測算了2015~2018年我國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據測算,以2014年為100,2015~2018年我國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分別為123.5、156.7、210.1和270.3,分別比上年增長23.5%、26.9%、34.1%和28.7%,持續較快增長勢頭。2018年,五個分類指數均實現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一、網絡經濟指數。2018年,網絡經濟指數為605.4,比上年增長67.2%,對總指數增長的貢獻率為80.8%。
二、創新驅動指數。2018年,創新驅動指數為174.4,比上年增長21.8%,對總指數增長的貢獻率為10.3%。
三、轉型升級指數。2018年,轉型升級指數為143.9,比上年增長8.8%,對總指數增長的貢獻率為3.9%。
四、經濟活力指數。2018年,經濟活力指數為292.0,比上年增長2.7%,對總指數增長的貢獻率為2.6%。
五、知識能力指數。2018年,知識能力指數為135.9,比上年增長5.8%,對總指數增長的貢獻率為2.4%。
2015~2018年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及分類指數
2015~2018年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分類指數及其增速
指標名稱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指數值
增速(%)
指數值
增速(%)
指數值
增速(%)
指數值
增速(%)
經濟發展新
動能指數
270.3
28.7
210.1
34.1
156.7
26.9
123.5
23.5
經濟活力
292.0
2.7
284.3
38.4
205.5
42.3
144.4
44.4
創新驅動
174.4
21.8
143.3
13.4
126.3
11.3
113.5
13.5
網絡經濟
605.4
67.2
362.1
79.1
202.2
47.3
137.3
37.3
轉型升級
143.9
8.8
132.3
6.4
124.3
13.3
109.7
9.7
知識能力
135.9
5.8
128.5
2.7
125.1
11.1
112.6
12.6
附件:
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統計指標體系及測算方法
一、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統計指標體系
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是指以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簡稱「三新」)為主要內容的統計指標體系,具體如下:
分類指數
權重
序號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知識能力指數
0.2
1
經濟活動人口中碩士及以上學歷人數比例
%
2
「四上」企業從業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佔比
%
3
非信息部門信息人員比重
%
4
R&D人員折合全時當量
萬人年
經濟活力指數
0.2
1
新登記註冊市場主體數量
萬戶
2
科技企業孵化器數量
家
3
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企業單位數
個
4
創業板、新三板掛牌公司數量
個
5
實際使用外資金額
億美元
6
對外直接投資額
億美元
7
快遞業務量
億件
創新驅動指數
0.2
1
R&D經費支出與GDP之比
%
2
企業R&D經費
億元
3
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累計畢業企業數
個
4
每萬名R&D人員專利授權數
件
5
技術市場成交合同金額
億元
網絡經濟指數
0.2
1
固定網際網路寬帶接入用戶數
萬戶
2
移動網際網路用戶數
萬戶
3
移動網際網路接入流量
萬GB
4
電子商務平臺交易額
萬億元
5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
萬億元
6
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
%
7
網購替代率
%
轉型升級指數
0.2
1
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佔GDP比重
%
2
高技術製造業增加值佔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比重
%
3
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數量
個
4
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四上」企業佔比
%
5
高技術產品出口額佔出口總額的比重
%
6
單位GDP能耗降低率
%
二、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測算方法
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是利用「三新」調查基礎數據,採用線性加權的綜合評價方法構建而成的複合指數,用來反映經濟新動能發展的趨勢和進程。為更好反映新動能的長期變化趨勢,動態監測新動能的聚集過程,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測算方法為定基法,即以2014年為基期,指數值表示報告期與2014年相比經濟發展新動能的變化趨勢。具體步驟如下:
1.基礎指標的標準化
基礎指標的標準化處理為:
其中,為的指數,為報告期值,為基期值。
另外,當基礎評價指標為逆指標時,通過倒數方式轉化為正指標再採用上述公式計算指數。
2.分類指數的計算
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的分類指數計算公式為:
其中,為的權數,為第j個分類指數值,為第j個類別中第1個基礎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的序數,為第j個類別中最後1個基礎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的序數。
3.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的計算
計算公式為:
其中,NEI為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為分類指數的權數。
註:
[1]2018年指數根據當年初步統計數據測算。
[2]從2017年報告期開始,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測算改為定基發展指數方法,以2014年為基期,據此對之前發布的2015年和2016年經濟發展新動能指數環比測算結果進行了修訂。
[3]分類指數對總指數增長貢獻率的計算公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