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有企業一名員工的外婆去世了,他本人想請喪假回去料理老人的後事。但是,該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只有員工自己的父母去世,員工才能請喪假。該企業想知道,是否應當批准該員工的喪假申請?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國有企業員工可以根據企業的批准享受不超過三天的喪假,但是
員工申請喪假的前提只能是員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去世。外婆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親屬,因此,該員工並不符合申請喪假的條件。但是,考慮到廣大職工的實際情況及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相關單位完全可以通過完善規章制度,將喪假適用的情形相應擴大。比如,可以根據習俗將員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配偶父母去世納入申請喪假的範圍。
但相關企業制度的出臺,必須符合企業民主管理的程序。我國《民法總則》、《繼承法》、《婚姻法》均未對直系親屬範疇作出具體規定。然而,
原勞動總局《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另外,養父母、繼父母亡故的情形同樣值得討論。首先,《婚姻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成立權利和義務關係,其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由此推論,養子女的生父母亡故時,單位可以不給予法定喪假,但從人性化角度酌情規定的除外。而繼父母亡故的,只要繼子女受其撫養教育,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喪假,同時,繼子女的生父母亡故時,我們認為同樣需要給予法定喪假。
知識延伸:職工喪假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所以,職工休喪假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工資,而且是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