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顧問單位HR問我喪假如何規定,要在公司的員工手冊中完善員工的婚喪假規定。法律只規定了國企員工的婚喪假,私企員工怎麼辦?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
其他相關規定:
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私企可以參照國企規定製定公司的喪假規定。在制度公司規章制度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其一,明確死亡親屬的範圍。《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中規定,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至3天的喪假。某些地區規定,職工的嶽父母或公婆死亡後,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可酌情給予1至3天的喪假。據此,國家或地方層面規定的「死亡親屬」範圍一般為職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嶽父母或公婆。有的單位實行人性化管理,把外公外婆、爺爺奶奶等也列入了這個範圍,這是可以的,但一定要在規章制度中進行明確。
其二,員工在入職登記表上,登記好入職時尚在世的上述親屬的姓名、出生時間、工作單位、居住地等情況,存檔備用。
其三,履行好請假審批手續,保留好證據。請假條上寫明去世人員的姓名、死亡地點、與本人的關係等情況,未登記在入職登記表上的親屬死亡時,不予批假。做好請假統計歸檔,凡弄虛作假、重複請假的,一律不批並作出扣減績效獎金、通報批評等處理。
其四,提供親屬死亡證明。可讓員工提供其親屬所在地的鄉(鎮)、村、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開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追悼會圖片等材料。
其五,讓員工在考勤表上簽字,確認、核對請假天數、工作天數等情況,保留好考勤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