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事工評】喪假三天的規定,是不是該改改了?

2021-02-24 中工網

  這兩天,上海某商場物業員工因父親去世請假未批強行休假後被辭退,法院最終認定公司違法並判賠償的新聞,引發了人們對勞動糾紛中法、理、情的熱議——我身邊的工友們都說,法院的判決「合情、合理也合法,判出了公平也判出了人情」!

  在為法院判決點讚的同時,通過認真查閱類似新聞事件,我想:國家有關部門很久以前制定的關於職工喪假時間的規定,是不是也該改改了?

  有關部門的規定是這樣說的:「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的嶽父母或公婆死亡後,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當初把職工喪假限定為「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具體理由我不清楚,想必在那個年代自有其合理性。但站在今天看來,似乎有些不切實際。

  其一,在失去親人的環境下,人的心情是既悲傷又痛苦的。職工在剛剛處理完親人的後事後,就立即返回上班,甚至可能在還沒有完全安頓好的情況下,就得返回上班,否則只能算是曠工或者事假。像這樣不多給職工一點心情調整和情緒穩定的時間,是不是有點不夠人道?

  其二,親人驟然離去後,其他親人一般都需要心理上的即時撫慰和關懷。作為奔喪職工,無論是身為子女還是配偶,自然都是生者最重要的寄託和依賴。此時,適當給予奔喪職工一點時間,充分體現一下親人間的關照和安撫,是不是很有必要呢?

  其三,受傳統文化影響,許多地方對親人去世後的處理,都有相應的風俗和慣例。比如,有些地方就存在死者下葬前停放幾天的習俗,以供親人們悼念和追思,因此職工處理喪事的時間就會延長。這時,如果喪假還限定在「一至三天」,是不是跟現實就有衝突?

  人死不能復生,死者為大。當一個鮮活的生命終止後,給其親人適當的時間與其做最後的情感告別並對生者進行心靈安撫,既體現了以人為本,又體現了對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尊重。

  我看到,上海法院在對上述案件所做的判決中,為了維護職工僅有的三天喪假權,為了社會公平正義,可謂精心備至,最終做到了情、理、法相結合。相信負責制定休假政策的有關部門肯定也關注到了這個新聞。接下來,是否應該對職工喪假進行適當的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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