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法評 | 以病假為基礎論勞動關係中的失信行為

2021-02-24 文康法律觀察

目前我國在勞動關係中,失信行為時有發生,這其中不單單只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問題,我國關於病假的法規也不完善。這三方面原因共同導致了勞動關係中失信行為的產生。

(一)勞動者自身原因

現在誠信缺失嚴重,一些勞動者認識不到自己佔小便宜是失信行為,而且更加意識不到這些失信行為以後有可能會被納入到個人信用體系中而影響自己的就業。還有部分勞動者懂得一些法律知識,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制度不規範,利用這一點讓自己能夠不用付出勞動卻可以得到病假工資。

(二)用人單位自身原因

由於我國網絡信息傳播越來越快,員工「泡病假」的例子網絡上隨手一搜就有很多,讓用人單位很困擾,導致用人單位在請病假的問題上極為謹慎;而且有的用人單位也十分「任性」,利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勞動者請假手續上挑毛病,繼而以曠工為由辭退勞動者。勞資雙方相互不信任使得矛盾越來越激烈。

(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

我國勞動法相關的法律規定,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側重點在於勞動者。追根溯源,勞動者在勞動關係裡處於弱勢地位,過去往往都是用人單位利用不籤勞動合同或者不及時支付工資等侵害勞動者權益。隨著我國法律的普及,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慢慢地就出現了職業追索二倍工資差額的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的疏忽或者制度漏洞未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幹完三、四個月後就離職到勞動仲裁追索二倍工資差額。這個原因也導致了失信行為的產生。

原勞動部、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總工會於1992年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這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規定勞動者到指定的醫院開具診斷證明,但是這其中容易滋生用人單位的不誠信行為,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履行病假手續。

我國原勞動部1995年《意見》第59條中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我國法律規定病假期間的工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這不僅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負擔,還會導致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這一部分費用而辭退勞動者或從勞動者請假程序上尋找瑕疵拒絕病假請求。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症、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我國的病假期規定的與其他國家常規規定不太相符,我國病假期長,特殊疾病還可以再適當延長,並且病假醫療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者初始參加工作時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兩項條件計算。這對勞動者現單位的負擔太大,並且當前制度不合理地加大用人單位招用新人的風險。比如,新招員工還在試用期內,意外得病,用人單位不得不必須給勞動者至少三個月的醫療期。

相關焦點

  • 法研說法|勞動者提交病假證明之義務應如何確定?
    入職當日,何某籤收了A公司的員工手冊,其中規定:員工請病假的,必須提供有關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及病歷,如本人因病情導致行動不便的,可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在任何情況下,員工若不能按時上班的,都必須於當天儘早以電話或其他形式及時通知部門主管,並在上班後的第一天補填請假審批單;員工一年中累計曠工3天或3天以上的,可予以辭退。
  • 請病假後被辭退?關於請病假的這些「講究」,千萬別忽略!
    最終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以快遞的形式向陳小姐送達通知,主要內容為她病假期滿後未經任何批准就不來上班,也未履行請假手續,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曠工,要求陳小姐於3月3日前返回公司上班。但該通知未獲得陳小姐任何回復。
  • 【說案】按「慣例」請病假卻被解僱,該不該?
    員工手冊還規定, 員工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以上、累計曠工10天以上,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管理實踐中,員工大多是向所在部門主管請假,再由部門主管將相關病假資料代交人力資源部;有時甚至不需要任何資料,主管便口頭批准了病假。張某因患有慢性病,每年都要請三四次病假,均是以上述方式向其部門主管李某請假,有時提交病假資料,有時口頭請假,都得到了李某的口頭批准。
  • 女員工「五一」拼病假去旅遊丟工作!訴單位被判駁
    對此,北京海澱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提醒,請病假去旅遊實不可行,小心因此丟掉工作。去年,就有一位女員工因請病假去度假在朋友圈曬照,被公司發現而遭辭退,起訴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終被判駁。這位白小姐於前年入職一家科技公司進行研發測試,雙方籤有3年期勞動合同。
  • 勞動關係:「特殊關係人員」勞動關係的認定
    現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科技公司於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工資666666元和經濟補償金58331元。
  • 勞動關係or僱傭關係 你是單位的「什麼人」很關鍵!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相應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僱傭關係一般不發生在社會勞動過程中,雙方主體之間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僱員受傷,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法等民事法律追究僱主的責任。
  • 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有網友問,病假工資計算中的基數如何確定?如何打折?
  • 「五一」拼病假去旅遊?小心「拼假一時爽,失業兩行淚」
    這位白小姐前年入職一家科技公司進行研發測試,雙方籤有3年期勞動合同。去年「五一」前,她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提交了診斷證明、病歷手冊、醫療費單據,表示因頭疼難忍去醫院就診,醫生檢查後認為其頸椎問題嚴重,需要全休兩周臥床靜養。之後,公司批准了白小姐的病假申請。然而,在「五一」假期過後,公司卻將白小姐辭退了,理由是提供虛假信息惡意欺騙公司、病假期間出國旅遊。
  • 如何認定勞動關係中的 「不當得利」
    朱某與興華公司曾建立勞動關係。興華公司於2017年3月20日向朱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相關事宜通知書》。雙方因此發生勞動爭議訴訟。2018年5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7年3月20日解除,興華公司支付朱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及未休年假折算工資等。
  • 病假狀態下的經濟補償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勝倫說法
    因此,若員工在長休病假後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其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將大幅降低。此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否能夠以其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還是應當以其正常工作期間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該問題存在一定的爭議。
  • 還記得《獵場》中的覃飛嗎?因提供虛假學歷被解除勞動關係合法嗎
    還記得《獵場》中的覃飛嗎?因提供虛假學歷被解除勞動關係合法嗎導言:還記得《獵場》中胡歌飾演的鄭秋冬以」覃飛「的名義入職公司後,後來被公司發現提供了虛假學歷而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橋段嗎?A公司認為,張三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以解除了與張三的勞動合同。張三不服,遂申請勞動仲裁。那麼,A公司與張三解除勞動關係合法嗎?分析:對於這個問題,有的人認為「張三已經入職一年了,實際能力證明能夠勝任工作,單位不該這麼無情開除的。」
  • 離職了才知道自己懷孕了,我可以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係嗎?
    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女員工才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了。那麼,女員工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嗎?下面這個案子沒準就可以幫您解惑↓↓韓某於2013年6月19日進入某服裝公司從事人事專員工作。本案中,韓某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五條也有關於「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不能與自己解除勞動和終止勞動合同。
  • 上班請病假,工資怎麼算,不知道的看這裡
    病假工資如何計算?如果一個員工請了整月病假,單位應如何計發病假工資?
  • 永倫原創丨網絡主播與經紀直播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or合作關係?
    除此之外,還重點關注「企業改制與公司併購勞動事務」、「高管勞動爭議」等新型疑難複雜勞動法律領域的業務。B.服務內容:一、致力於從員工招聘到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續訂再到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等環節,為企業提供全流程「保姆式」勞動法律服務。
  • 公司以申請破產程序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合法嗎?
    當公司面臨經營危機,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渡過難關,不得不申請破產時,為了減少開支,不少公司會選擇辭退部分員工,那麼公司以其已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呢?
  • 律科法律課堂│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範本
    注釋:1、依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公司存在侵權行為的,員工有權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獲得相應補償。如請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補繳社會保險等。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談談企業主與打工者的關係--兼論剩餘價值理論
    點擊關注喲每天學點會計企業主和打工者的關係是一個創造價值共同體,打工者以獲取工資形式參與利益分配
  • 勞動關係工作「不見面」服務指南
    為切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途徑,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根據中央和省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在疫情未得到徹底根治期間,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工作推行不見面辦理、推遲辦理。
  • 【2.28勞動篇】不正當男女關係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啥叫不正當男女關係?
    2016年6月21日,小卡公司向董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通知書載明董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條,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決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正式解除與董某的正式勞動關係。小卡公司自2016年7月起停止為董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董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