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條被稱為見義勇為責任的豁免,也是不能讓英雄既流血又流淚的條款,此條款理解起來比較簡單。其實這裡隱藏了一個價值位階問題,也就是說為了高位階價值造成低位階價值損害有情可原,而緊急救助一般都會涉及人身安全的問題。
如張三使用砍刀砍殺李四,李四無路可走,王五見狀,使用鐵棍打向張三,結果導致張三輕傷,過失導致李四重傷,張三見狀逃跑,王五對李四不負責。李四的重傷雖是王五造成的,但同時王五救了李四的命。
又如張三追殺李四,李四無處可藏,王五見狀告知李四藏在廢棄的礦坑中,後躲過張三的追殺但導致李四一氧化碳中毒花費2萬元醫療費,王五對李四不負責。
再如張三跳河自殺,李四見狀抓住張三的胳膊將其拉上岸,結果導致張三的胳膊骨折,李四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