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此條款就是見義勇為條款。與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不同的是本條是第三人「救」自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是自己「救」自己。
舉例說明,第一句,張三用鐵棍追打李四,王五見義勇為阻擋張三,結果被張三打到在地花費1萬元醫療費。此時應由張三賠償王五1萬元,李四可以適當補償意思為如張三賠償到位李四可以不補償,如張三賠償不到位李四補償。
第二句,無侵權人:例如流浪動物侵權,樹木折斷,路基塌陷,自然災害等導致李四處於危困,王五見義勇為。侵權人逃逸:如上例張三打了王五後逃跑,找不到張三了。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如流浪乞討人員打李四,王五見義勇為的。以上如王五要求李四補償的,李四應當補償。
此次將見義勇為的補償問題從道德義務變為法定義務,意義非凡。但願讓英雄雖流了血但可少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