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犯罪研究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常見錯誤辯點匯集(一)

2020-10-18 律師戴劍敏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罪名,但是由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罪狀簡單,之後頒布的《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又引發了新的爭議。所以此罪自開始就引發大量的爭議,實踐中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由於不了解此類犯罪的特點,容易提出錯誤或無用的辯點,不僅浪費時間與精力,耽誤了正確辯點的提出及取證,無法實現真正的有效辯護。

以下辯點是筆者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過程中,接觸到了一些律師、檢察官甚至法官都會誤解的觀點,整理出來,供大家在實務中參考。

一、錯誤辯點:偵查機關對未在當地進行傳銷活動的犯罪嫌疑人不享有管轄權

近幾年,隨著網絡的發展,傳銷由過去現場授課、非法拘禁式的方式,轉變成網際網路開放平臺式。一些組織打著「微商」、「電商」、「多層分銷」、「愛心互助」、「轉讓股權」、「虛擬電子幣」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通過網絡發展下線,騙取資金。

傳銷模式的網絡化,引發了越來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在A地,往往卻被B地的公安機關抓捕的現象。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以未在當地實施傳銷活動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會令辦案機關感覺非常不專業。

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管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犯罪地包括預備地、實行地與結果地。因此對於此罪的嚴格意義上的領導者、組織者而言,該地公安機關有權對在當地舉行的傳銷活動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進行立案偵查。那是因為嚴格意義上的組織、領導者對此傳銷活動的所有結果負責。

對於積極參與者立案偵查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門頒發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3款中規定:(四)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以此條為由行使管轄權。

特殊情形是,在傳銷組織中查獲了部分成員,通過法院判決生效後,再對傳銷組織成員的其他成員(不包括真正意義上的領導、組織者,非直接上線)進行立案偵查,實行併案管轄的,筆者認為,此時偵查機關無管轄權。

綜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就目前生效的法律規定而言,辯護律師在管轄權上進行辯護空間非常狹小。

二、錯誤辯點:上線人員對所有的下線人員負責

上線人員是否對所有的下線人員承擔法律責任,依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不同而不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從其角色屬性的角度出發,其實可以分成二種:

第一種是真正的領導者、組織者,此類人包括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3.在傳銷活動中負責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4.對傳銷組織的建立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第二種是積極參與者,此類人包括:1.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協調職責的人員;2.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3.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擴大起著關鍵作用的人等等。此類犯罪嫌疑人與真正的領導者、組織者存在一定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將處罰的主體擴大到積極參與者。

我們認為,第一種犯罪嫌疑人是傳銷組織或組織傳銷活動的真正領導者、組織者,這類犯罪嫌疑人是傳銷組織的建立、傳銷組織內部各種規則的制訂直接行為人,在傳銷組織壯大的過程中,下線人數的增加與騙取傳銷資金,均是其主觀預期的結果。其對這些結果抱有希望、放縱的主觀心理狀態,所以真正意義上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所有的下線負責。

但是,對於第二種犯罪嫌疑人系積極參與者的角度,要求其對所有的下線負責,現實中存在兩種可能性:(1)下線是積極參與者的角色,認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沒有障礙,會不會一定導致上線也構成犯罪。如果上線只是發展了該下線,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對下線的行為無任何協助、幫助、參與,或者一無所知,認定該上線構成犯罪,確有不妥。(2)在上線與下線均成立犯罪後,量刑中涉嫌傳銷人數的計算與傳銷資金的計算,下線的資金(無論是否由上線經手)及下線人員是否累計計算到上線身上,會對量刑有重要影響。

所以對此判斷的原則是:刑事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以及共同犯罪的刑法基本原理。對於此類人員,要求其對下線負責應當考慮如下幾種可能:

(1)對直接發展的下線負責,無論是否獲利。

(2)對其下線發展的下線,犯罪嫌疑人在獲利之情形下應當負責。現實中網絡傳銷通過發展下線,網絡平臺直接給犯罪嫌疑人電子幣的情形,是否屬於獲利,爭議較大,此處較不討論。

(3)對下線發展成員時,犯罪嫌疑人未獲利,也未參與、也未協助其發展下線、未教唆其發展下線等等,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無須對下線發展的下線員負責。

三、錯誤辯點:涉案單位合法或經營行為合法,犯罪嫌疑人無罪

辯護人在法庭上極力為犯罪嫌疑人的組織或單位是否合法成立進行辯護,意圖以論證組織或單位成立的合法或不違法,來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合法,這種辯護的觀點存在嚴重問題。

傳銷犯罪中的組織或單位有合法成立的,也有未依法成立的。合法組織中為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營利性組織如公司、合夥企業等;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現實中涉嫌傳銷犯罪的一般愛冠以「協會」、「基金會」的名頭。未經行政機關登記成立的組織,則是純粹以傳銷為名的詐騙組織。此類組織打著「轉讓股權」,「國內外上市」等謊言,忽悠參與者購買所謂的股權、電子幣。對於涉嫌組織是否合法的辯點,依犯罪嫌疑人所處的位置不同,採取的辯護方式也不同。

1.被告人是組織、領導者或單位之情形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被告人是自然人,實際上應當屬於單位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是單位的,應該提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此時單位經營模式的是否屬於傳銷將成為案件的核心辯點之一。至於單位是否依法成立並不是核心辯點,但是辯護律師仍然需要保持關注。此時單位的經營模式有無金字塔的結構,涉嫌的資金是否具有詐騙之故意、單位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等等將成為辯護的重點。

2.被告人是非組織、領導者之情形

被告人非嚴格正意義上的組織、領導者,組織或單位與否依法成立,對辯護的效果意義不大。

在組織未依法成立的情形,被告人論證組織正在籌劃成立或準備成立,這種論證方式與被告人的行為無法律上的關係。這種組織通過傳銷獲得的資金大多數由核心成員佔有或獨吞,為了避免引起懷疑,組織核心成員會欺騙中下層的參與人員,聲稱這些資金投資了某某企業,或捐獻給了某某小學。這些資金的實際用處,對於本案而言,無論真假都沒有意義。

單位在依法成立的情況下,被告人也無須關注單位成立的是否合法的問題。單位依法成立,不代表其經營模式合法,不代表單位的負責人不可以利用單位實施傳銷犯罪。

所以被告人非嚴格意義上的組織者、領導者之情形,重點需要關注的是被告人自身的行為,重點是對是否存在發展下線、騙取財物等行為做出實質性論證。實踐中,此類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一般以「在傳銷活動中起協調作用」或「對傳銷組織的擴大起著關鍵作用」這二個點來取證並控訴,所以在辯護過程中,重點圍繞是否「承擔協調職責」,是否「存在關鍵作用」這二個點來辯護。

相關焦點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團隊計酬的性質與界定》研究文章目錄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團隊計酬的性質與界定》研究文章彙編目錄傳銷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經濟現象,涉及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筆者在過去幾年時間裡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犯罪與行政違法的區別進行了一些研究。在刑事辯護領域,可以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最難辯護的經濟犯罪,那種喊兩句模式存在產品、產品好用、價格公道、屬於團隊計酬的觀點,幾乎不可能實現無罪。因此,具體化的辯護方案,能夠為司法人員所接受,仍需要繼續研究。現把筆者的前期研究成果的標題彙編至此,如需查看具體內容,可直接通過網絡搜索,或關注筆者的微信公眾號「黎智鵬律師」,進行查找。
  • 傳銷犯罪研究二十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例中緩刑的適用理由
    被告人蔡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刑事判決書案號:(2020)湘0502刑初163號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組織、領導以提供加入「賽比安」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
  • 「從犯」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利用者不構成犯罪
    第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從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是否構成該罪?第四,被利用者,是否構成犯罪?黃太雲在「《刑法修正案(七)》內容解讀」一文中認為:「修正案(七)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打擊的重點。對於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他們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可給予行政處罰和教育。這有利於徹底瓦解、摧毀傳銷組織,打擊範圍也不會過大。
  • 陳興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性質與界限
    一、居無定所:傳銷犯罪的前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雖然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但並不意味著在刑法修正案(七)設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前,該種行為不受處罰。事實上,此前,我國行政法規就明文禁止傳銷活動,傳銷行為經由司法解釋得以暫時棲身於非法經營罪之中。但因為缺乏傳銷犯罪的獨立罪名,使其處於一種居無定所的狀態。
  • 北京刑辯律師劉高鋒:行為人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是集資詐騙罪
    北京刑辯律師劉高鋒談犯罪競合:行為人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是集資詐騙罪行為人犯罪構成分析以傳銷形式進行詐騙活動的,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還是只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在前述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是行為人在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同時,也存在詐騙的行為,同時也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 法院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非罪的標準
    導讀:傳銷活動具有很大的隱蔽性、欺騙性、流動性和群體性,危害極大,不但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影響社會穩定。《刑法修正案(七)》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非罪的標準?本期法信小編梳理法律法規、案例及觀點對該問題進行闡釋,幫助讀者理解該問題。
  • 陳興良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性質與界限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罪名,該罪的設立為懲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與之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如何正確地把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性質,合理地劃清該罪與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立足於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性質與界限進行法教義學的分析。
  • 區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從犯的裁判要點
    作為涉及人數眾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一種共同犯罪。有的人是傳銷的發起者、策劃者,掌握著傳銷組織擴大的主動權,有的人是在幕後做財務、發貨、統計數據等工作,不過問傳銷組織的管理事項,有的人是不斷地去發展下線。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也就具有區分主犯、從犯的可能性。認定為從犯,能夠獲得「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效果。
  • 網絡傳銷犯罪研究系列(五)以傳銷方式發行虛擬代幣/Token不構成傳銷犯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作者:車衝律師網絡傳銷犯罪研究系列(五)以傳銷方式發行虛擬代幣/Token不構成傳銷犯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發行虛擬代幣/Token的行為在定性上多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 組織、領導傳銷罪:發展下線30人,傳銷金額902萬,判幾年?
    本文涉及問題:1、什麼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多方面區分傳銷活動犯罪與詐騙犯罪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認定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引誘和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有哪些區別?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涉案金額如何確定?
  • 論「團隊計酬」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計酬根據問題
    一、團隊計酬,並不那麼好用「團隊計酬」,是不少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公司為自己經營模式進行辯護的理由,主要觀點往往是:產品質量好,還擁有多項專利;被認為是傳銷組織的會員的被告人也說產品好用,才決定做這項產品;市場定價,價格並沒有虛高、沒有超出價值;有退換貨機制;沒有消費者投訴。還有的觀點是,我們是微商。
  • 78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開審!
    2020年10月12日,廣西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金香花等78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或14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報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 網絡傳銷犯罪研究系列(六)持幣生息型資金盤涉嫌傳銷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分析
    作者:車衝律師網絡傳銷犯罪研究系列(六)持幣生息型資金盤涉嫌傳銷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分析按照《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規定:(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 「1040國家陽光工程」永寧一男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20年8月22日被永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經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寧縣公安局逮捕。本案由永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多方面區分傳銷活動犯罪與詐騙犯罪
    一、二罪的犯罪構成(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 中國著名傳銷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篇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組織者、領導者,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 關於「澤恩社區」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通告
    關於「澤恩社區」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通告「澤恩頭寸管理社區」(以下簡稱「澤恩社區」)張某等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已被我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一、「澤恩社區」張某等人以炒作虛擬幣幣值為名,以充值數萬元不等作為參與投資門檻,並設立「等級提成」制度,引誘社員不斷發展下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凍結涉案資金9300多萬,78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開庭
    12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金某花等78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此案查封涉案房產72套,凍結涉案資金9300多萬元。公訴機關指控,「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之後,金某花從金某妍的傳銷體系中剝離出來,獨自管理自己的傳銷體系和發展下線,從中謀取暴利。案發時,以被告人金某妍、金某花、馬某豔為首的「資本運作」東北體系,已發展成為下線達120人以上、有三個層級以上且有多個分支的傳銷組織。78名被告人均已晉升為層級在三級以上的老總級別。公安機關共扣押被告人車輛54臺、查封房產72套、凍結銀行帳戶327個、累計銀行帳戶資金9300多萬元。
  • 海城區法院開庭審理金香花等78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公訴機關訴稱,「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或14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報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 曾在渠縣活動的傳銷組織,判了!
    8月30日上午,渠縣人民法院對周廷字等35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信用卡詐騙罪、妨害公務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2017年9月,該傳銷組織被商洛市公安局查處後,周廷字糾集下線石明權(已另案判刑)等人轉移至陝西省漢中市城固縣、勉縣繼續從事傳銷活動,逐步形成以周廷字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詹興強、付小玉、李榮慶、蒙露、伍松、陸琴(已另案判刑)、石明權為重要成員,以被告人段國祥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