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團隊計酬的性質與界定》研究文章目錄

2021-01-08 黎智鵬法律評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團隊計酬的性質與界定》研究文章彙編目錄

傳銷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經濟現象,涉及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筆者在過去幾年時間裡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犯罪與行政違法的區別進行了一些研究。

在刑事辯護領域,可以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最難辯護的經濟犯罪,那種喊兩句模式存在產品、產品好用、價格公道、屬於團隊計酬的觀點,幾乎不可能實現無罪。因此,具體化的辯護方案,能夠為司法人員所接受,仍需要繼續研究。

現把筆者的前期研究成果的標題彙編至此,如需查看具體內容,可直接通過網絡搜索,或關注筆者的微信公眾號「黎智鵬律師」,進行查找。

一、經濟分析

1、消費返利是(不是)一件好事嗎?——網絡平臺涉嫌傳銷犯罪分析之一

2、消費返利是共享經濟的體現嗎?

3、「拉人頭」之經濟、社會、心理效應

4、淺析當投資遇上傳銷的法律關係

5、傳銷與大愛

二、一般理解

6、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類比辯護的誤區

7、傳銷犯罪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提嗎?——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分析

8、會員認為沒有被騙,就不能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嗎?

9、傳銷犯罪的財產為什麼要沒收,而不是退賠?

三、主體方面

10、反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的擴大化

1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之辯

12、區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犯、從犯的裁判要點

13、如何界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

14、傳銷犯罪案件不同地區被告人的量刑會互相影響嗎?

15、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觀明知」的裁判要點

16、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關於「剔除下線人數」的裁判要點

四、團隊計酬

17、從有罪案例看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實質

18、「團隊計酬」與「拉人頭」式傳銷的區分——美國判例的啟示

19、兩種不構成團隊計酬式傳銷的模式之探討

20、團隊計酬式傳銷之罪與非罪兩種情形的探討

21、團隊計酬,不是「套路辯」

五、團隊計酬的典型案例

22、花生日記的佣金分成,怎麼變成了傳銷的「非法利益」

23、從花生日記案看傳銷之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區別

24、從花生日記案看傳銷行為「團隊計酬」的合法化問題

25、花生日記案:一個「選擇性執法」問題

26、未來集市的資金帳戶因涉嫌傳銷被法院凍結的法律問題解讀

作者:黎智鵬,廣州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聯繫郵箱:16602004223@163.com,14494351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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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興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性質與界限
    與之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如何正確地把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性質,合理地劃清該罪與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立足於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性質與界限進行法教義學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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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關於「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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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罪的具體行為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傳銷活動分為二大類,一種是原始型傳銷,其傳銷的是商品,以銷售商品的數量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另一類是詐騙型傳銷,並不是真正傳銷商品,而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如何識別原始型傳銷與詐騙型傳銷,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是否出售的商品與出售商品的過程有無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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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傳銷活動罪之時,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是關於「團隊計酬「型傳銷活動是否入罪的問題。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方面:第一,「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這是以金字塔方式組建傳銷活動的組織條件,也是組織、領導者獲取高額回報的基礎;第二,「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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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領導傳銷罪:發展下線30人,傳銷金額902萬,判幾年?
    本文涉及問題:1、什麼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多方面區分傳銷活動犯罪與詐騙犯罪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認定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引誘和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有哪些區別?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涉案金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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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遼寧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18名成員被判刑
    新華社瀋陽10月21日消息,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宣判一起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以趙詠梅、劉永勳為首的18名團夥成員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終審分別被判處5年6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各處罰金。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大眾創業分享平臺」傳銷組織從河北省遷移到遼寧省瓦房店市香洲田園城,後又分離出「香洲養老社區規劃」傳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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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0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16特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濟陽區人民法院、領導傳銷活動案件」由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區檢察院於2019年2月26日提起公訴,區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2019年5月13日至17日、8月20日至9月5日、12月24日至12月27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 以銷售「隆力奇」產品為名義組織傳銷 豐城特大傳銷案宣判
    該判決書上顯示,吳某芸、龍某榮等9名被告人加入以銷售直銷企業「隆力奇」產品為名義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主要要求參加者以每份2990元的價格購買份額一套產品(實際無產品)作為入門費,依靠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他人參與投資,從而非法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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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行政法意義上的傳銷相比,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包括團隊計酬式傳銷,可見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傳銷犯罪入罪門檻關注點主要是加入傳銷組織的人數,立法的意旨在於防止傳銷組織的擴張,防範傳銷的受害者人數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