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團隊計酬的性質與界定》研究文章彙編目錄
傳銷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經濟現象,涉及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筆者在過去幾年時間裡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犯罪與行政違法的區別進行了一些研究。
在刑事辯護領域,可以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最難辯護的經濟犯罪,那種喊兩句模式存在產品、產品好用、價格公道、屬於團隊計酬的觀點,幾乎不可能實現無罪。因此,具體化的辯護方案,能夠為司法人員所接受,仍需要繼續研究。
現把筆者的前期研究成果的標題彙編至此,如需查看具體內容,可直接通過網絡搜索,或關注筆者的微信公眾號「黎智鵬律師」,進行查找。
一、經濟分析
1、消費返利是(不是)一件好事嗎?——網絡平臺涉嫌傳銷犯罪分析之一
2、消費返利是共享經濟的體現嗎?
3、「拉人頭」之經濟、社會、心理效應
4、淺析當投資遇上傳銷的法律關係
5、傳銷與大愛
二、一般理解
6、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類比辯護的誤區
7、傳銷犯罪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提嗎?——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分析
8、會員認為沒有被騙,就不能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嗎?
9、傳銷犯罪的財產為什麼要沒收,而不是退賠?
三、主體方面
10、反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的擴大化
1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之辯
12、區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犯、從犯的裁判要點
13、如何界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
14、傳銷犯罪案件不同地區被告人的量刑會互相影響嗎?
15、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觀明知」的裁判要點
16、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關於「剔除下線人數」的裁判要點
四、團隊計酬
17、從有罪案例看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實質
18、「團隊計酬」與「拉人頭」式傳銷的區分——美國判例的啟示
19、兩種不構成團隊計酬式傳銷的模式之探討
20、團隊計酬式傳銷之罪與非罪兩種情形的探討
21、團隊計酬,不是「套路辯」
五、團隊計酬的典型案例
22、花生日記的佣金分成,怎麼變成了傳銷的「非法利益」
23、從花生日記案看傳銷之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區別
24、從花生日記案看傳銷行為「團隊計酬」的合法化問題
25、花生日記案:一個「選擇性執法」問題
26、未來集市的資金帳戶因涉嫌傳銷被法院凍結的法律問題解讀
作者:黎智鵬,廣州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聯繫郵箱:16602004223@163.com,144943510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