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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義籤訂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合同如系假冒他人名義籤訂,當事人不請求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冒用人應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閱讀提示:合同有效的條件之一系意思表示真實,而實踐中一些人出於利益考量,故意違背當事人意志,冒名與他人籤訂合同。那麼被冒名的人是否需承擔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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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關係中由掛靠人承擔直接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被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並由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4. 由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並由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種處理模式,即「由被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並由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方式,雖然既保障了合同相對人的權利,又處理了掛靠內部關係,但是在處理掛靠內部關係時,卻將承擔直接責任的主體與承擔連帶責任主體弄顛倒了,導致這種連帶責任不能產生其價值意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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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觀點:被掛靠人同意他人掛靠,應承擔連帶責任(之四)
↑ 點擊上方藍字關注我們最高院裁判觀點: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籤訂合同,被掛靠方為實際受益人,被掛靠方與掛靠方對合同項下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再審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已經證明梁某某冒用再審申請人名義訂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並非再審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依法應當重新就《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及認定。另一方面,原判決認為(2012)滄民終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600mw工程是由再審申請人承建以及梁某某、梁化鵬等人為600mw項目部負責人或實際施工人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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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看借用資質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的事實認定與民事責任
正是因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存在合同約定,使得掛靠施工中的借名行為與冒名施工存在本質區別,借名行為依然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冒名是未取得對方同意而假借他人名義,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而內部承包人要接受施工方在安全生產、勞動保險等方面的管理,與掛靠人獨立承擔人員、物資及施工管理的責任存在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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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車輛缺氟導致豬肉變質,掛靠承運人 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冷藏車輛缺氟導致豬肉變質,掛靠承運人 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曠某系以個人名義而非某汽車運輸公司名義與李某訂立運輸合同,李某對此明知且認可並實際履行,故運輸合同的相對方為曠某,而非某汽車運輸公司,運輸貨物所使用車輛的歸屬不能成為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的理由。遂改判:曠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李某貨物損失23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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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掛靠領域責任承擔問題的分析
以上地方法院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掛靠的認定作出詳細規定,此處摘引《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5條作為建設工程掛靠的表現形式: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借用資質(掛靠):(一)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藉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籤訂建築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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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案例
掛靠行為系違背行政許可、規避國家有關行業準入的行為,被掛靠人允許他人掛靠,即為自願承擔他人在車輛運行中可能為其帶來的風險。據此,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在於掛靠行為的違法性,與其是否收取經濟利益無關,且被掛靠人通過掛靠車輛的運行所獲取的利益也不限於經濟利益,故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不以其收取掛靠費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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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與籤訂施工合同,土地方是否需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土地方往往不會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也不會參與具體的工程建設。但是,在資金方拖欠工程款的情況下,承包方通常會將資金方和土地方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土地方承擔連帶責任。該等索賠是否成立,將取決於法院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相對性的認定及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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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掛靠裁判規則:個人掛靠經營者無權以掛靠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
——個人以掛靠公司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情形下,僅有公司公章而無公司決議,不足以認定專業貸款機構構成善意。《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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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中,轉包與掛靠有啥區別?
項秦律師 作一、如何判斷是屬於轉包關係還是掛靠關係?轉包人是指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全部工程整體或者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承包單位。掛靠存在三個法律關係,一是發包人與被掛靠單位名義上的總承包合同關係,實際上被掛靠單位只是借用施工資質給掛靠人使用,並不實際參與有關施工承包合同的籤訂、施工、工程進度款和結算款的支付、結算,通常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約定被掛靠單位不承擔相關民事或法律責任;二是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之間的借名掛靠關係,通常以掛靠人支付被掛靠單位掛靠費或管理費為條件,被掛靠單位許可掛靠人以其名義承攬工程;三是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的實際施工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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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79): 被掛靠人是否被連帶?
作為被掛靠單位的新苑公司基於其與楊德軍之間的掛靠關係理應對該部分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對此,新苑公司提出原審法院既已查明楊德軍收取天勤公司的定金、履約保證金是發生在其與新苑公司掛靠關係形成之前,卻判決新苑公司對楊德軍的個人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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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個人掛靠經營者,無權以掛靠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
個人掛靠經營者,無權以掛靠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個人以掛靠公司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情形下,僅有公司公章而無公司決議,不足以認定專業貸款機構構成善意。《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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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①在處理無資質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攬工程時,應區分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協議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於無效協議。而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籤訂合同的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訂協議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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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公司法人個人借款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大家都知道,民間借貸是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法人和組織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只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就屬於有效合同。但是每個借貸糾紛中的要點又非常不一樣,比如法人借款糾紛中,部分法人企業借款,卻出現財務資產混同,由個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某一特定人使用,而不是法人適用,這種情況下出現糾紛,法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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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使用了「掛靠」一詞,其中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籤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第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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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外民間借貸,個人名義或單位名義?責任誰承擔?
不少公司為了發展,需要籤訂民間借貸合同,但有的時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會以公司(單位)名義籤訂民間借貸合同,但是卻把借來的資金供個人使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公貸私用」;反過來,有的時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會以個人名義籤訂民間借貸合同,但是資金用於公司(單位)生產經營,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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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指案例傳真:掛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天同碼
,應根據發包人是否善意來認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籤訂施工合同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約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認定。而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籤訂合同的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訂協議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作出認定。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該協議並不屬於無效協議。如果相對人在籤訂協議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當事人所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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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施工合同效力,應根據發包人是否善意來認定
——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籤訂施工合同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約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認定。2016年,雙方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開發公司以工程延期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建築公司、牛某承擔違約責任;建築公司和牛某以雙方之間存在內部承包協議為由主張協議無效。 法院認為:①在處理無資質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攬工程時,應區分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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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施工裁判規則匯總
——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籤訂施工合同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約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認定。 2.個人掛靠經營者,無權以掛靠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個人以掛靠公司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情形下,僅有公司公章而無公司決議,不足以認定專業貸款機構構成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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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是否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籤訂合同時除了對合同本身的內容進行探討,對合同的籤訂人也要仔細衡量,看對方是否有使合同生效的的權限。那遇到冒充他人名義籤合同的情況怎麼處理呢?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籤訂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