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教授出版傳世大作《經濟解釋》(中信出版社2014年增訂本),法律的科學研究因此有了基礎教本。號稱科學研究法律的法律經濟分析,其主流是新古典經濟學,缺少制度面向,但披上了數學與統計等似乎科學的外衣。科斯(Ronald Coase ) 一再痛陳此種「黑板經濟學」之失,但其交易費用轉向之提出,卻被借力使力,反成此壞經濟分析的護身符。
「科斯定理」 (Coase Theorem)被窄化為完美制度下的市場交易結果,從而制度為何而生,即被漠視了;而現實世界既然交易費用無所不在,則高權介入也就無所不在了。科斯未提出可操作的一般化交易費用理論,是此悲劇發生的重要原因。張五常提出一般合約理論,將租值消散、交易費用與制度費用同視,可避免此悲劇之發生。
張五常以《科學的方法》為書之首章,指出「國王的新衣」,那些「黑板經濟學」更是無所遁形了。也許更重要的是,此一實證科學性之堅持,也令法律經濟學必然是法教義學,而法教義學必然是法律經濟學一沒有經濟分析的法教義學是空洞的,沒有教義學的法經濟分析是盲目的。
張五常也以減少租值消散的觀點,說明在市場分配的產權不可能之下,以身份分配的「人權」興起了,而後者在法律經濟分析中常是被忽視的。最後,不可或缺的是,法律「市場失靈」理論,如外部性、共用品、壟斷與訊息不對稱等,往往與法律經濟分析掛了勾,張五常在本書還原了市場本質,指出這些失靈理論的空洞,則法律以之為基礎,沙堡也。
科斯定理所源出的論文《社會成本問題》,是最近幾十年美國法學論文引用率最高的文章,但其被濫用了 。誠如施拉格(Pierre Schlag)在近文所顯示的:「去掉科斯定理的科斯」才是真正的科斯。張五常說:
科斯說他沒有提出什麼theorem,我也認為沒有。他提出的是一個看世界的角度,嚴格來說是提出一個條件。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編者注)發明Coase Theorem一詞後,行內叫得朗朗上口,執到寶,當然不更正了。(頁739)張五常說,施蒂格勒曾經對其說,科斯定理是二十世紀經濟學發展中最重要的思維(頁 739 )。但此思維如何出現呢?張五常給出「不讀書」的說法,他說:
科斯是個幸運的人:他完全沒有讀過庇古之後的關於外部性的無數文章。要是讀過他可能想不出他的定律。我也有類同的運情:分析佃農分成之前我完全沒有讀過前人對這題材的分析,只是推出自己認為是對的佃農理論才追溯前人之見,發覺跟自己是兩回事。要是讀過我不會想出自己的。可見書讀得多不一定是好事。(頁 739 )
張五常指出,所謂科斯定理之思維,已現於科斯前一年的文章《聯邦傳播委員會》;科斯問:「音波頻率究竟是誰擁有的呢?為什麼不界定為私產然後讓市場決定誰有使用權呢? 」(頁 741)張五常說,「科斯一腳踏中一個千載難逢的例子。」(頁741) 「因為那是唯一的沒有好人壞人之別之(造成損害)實例。」(頁742)他繼續解釋說:
不只是上述的損害相互性,科斯還指出市場交易的威力,引來後來的「大辯論」與《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之出現。張五常指出:
芝加哥大學諸位經濟學大師不同意科斯此一說法,在登載該文的《法律與經濟學報》主編戴維德(Aaron Director)家中,與科斯展開了如今廣為人知的大辯論。張五常對此也有精彩的描述。
不過,施蒂格勒說,該場辯論除了科斯外,尚有二十位經濟學名家, 張五常在本書則說,包括科斯在內,只有十位。參諸張五常所言,有名有姓(頁 743 ),而且是在私宅的餐後辯論,人數不可能多,其所言的十位應該比較可信。
如果科斯定理如此簡單,有何意義呢?張五常說:
嚴格說來,科斯定律應該稱為科斯條件。很可惜,到今天經濟學者分析市場通常還是把這條件漠視了。科斯是說,買賣一個蘋果不要只看一個蘋果,而是要看蘋果擁有包含著的是些什麼權利。屬多此一舉嗎?……科斯的觀點對中國的經濟改革是重要的。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我以中語為文對北京的朋友提出一些改革建議,但私產他們不怎樣接受。他們可以接受市場,但不接受私產。沒有私產怎可以有市場呢?我因而推出權利要有界定之說,他們容易接受了。(頁748)
中國近幾十年的持續高速經濟發展,界定權利而已。
如果科斯的經濟分析僅到上述科斯定理的階段,此即權利界定之重要,不將交易費用納入法律考慮,就不會有往後假借交易費用偷渡外部性之弊,但如今蓬勃發展的法律經濟學也不會發生了波斯納(Eric Posner)也曾說,契約法的經濟分析,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失敗了,其原因是交易費用之不精確。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如下這段話,往往被誤讀了 :
在這些案件,法院直接影響了經濟活動。法院因此應該知曉其裁判的經濟後果,並且在儘可能不損及法律安定性下,將這些經濟後果納入其裁判考慮,此系適當的。即使這些界定權利在市場交易可能,為了避免這些市場交易消耗資源,法院如是裁判,仍是適當的。庫特(Robert Cooter)和尤倫(Thomas Ulen)甚至將之一般化,提出「規範的科斯定理」 (Normative Coase Theorem)與「規範的霍布斯定理」(Normative Hobbes Theorem) 。
前者指,當交易費用低時,法律應僅為權利界定,後果由市場為之;後者指,當交易費用高時,法律應取代市場,直接將權利歸給(功用)價值最高者。但一者,法院如何取得交易費用與價值高低的訊息;二者,權利界定必然是穩定可預期的,一個視交易費用高低而變的裁判,不可能為權利界定。此理論既模糊不清,而且互相矛盾。
解讀科斯這段話,首先,不能忽略「儘可能不損及法律安定性」這個條件,科斯知道法院之裁量,必須是在法律體系下為之的,不可任意為之。次之,必須脈絡解讀之。在這段話之後,科斯「重申」 這些英美法「擾鄰」案件(nuisance ),主要是要展現法院比起多數經濟學家都知道損害的相互性。他說:
即使粗略的研究,也可清楚顯示,法院是有體認到其裁判的經濟後果,而且是知道損害的相互性質,但很多經濟學家不知道。三者,擾鄰案件之特徵,是「已有」相鄰關係之變化,其市場交易費用之考慮,是有限制的,不可過度一般化。四者,本段話出現在《社會成本問題》第七節,在第六節,科斯系統比較了市場、 (私人)公司、政府或甚至完全無作為,其是以個別制度(系統)的最後總產值,而非個別交易費用高低,來決定何一制度勝出;則此段話中的市場交易費用,是不應過度解讀的。
主流的侵權法經濟分析,以具體意外事故不可能事先交易,交易費用因此很高,從而得出法律之損害賠償責任之課予,其目的在於嚇阻,令行為人去採取其原本不會採取但對社會是最適的損害防制措施(相對於行為本身或活動強度);此即濫用了科斯的交易費用分析,而外部性理論是其實質。同樣地,梅裡爾與史密斯(Merrill and Smith)認為新設物權由於高的交易費用,因而有外部性,從而必須立法限制其種類, 也是濫用了科斯的交易費用分析。
張五常將交易費用一般化為制度費用,脫離狹義的市場交易費用,而且與租值消散掛鈎,徹底解決了交易費用被拿來但未被研究之弊。張五常曾說:「交易費用不是一個需要爭取終生僱用合約的年輕助理教授應該嘗試研究的。」(頁 410)可見交易費用之難。新古典經濟學若非將之視而不見,或即視為高不可攀,漠視一也,並無真正研究。
張五常說:
等其自己肯定理論與事實皆說佃農分成、僱用勞力、固定租金這三種合約安排有相同的生產效果,因而不能不問為什麼市場會選擇不同的合約。在引進交易費用與風險來解釋合約選擇時,我突然意識到科斯的公司文章也是關於合約的選擇。(頁411)科斯曾說,國家是超級公司,其法律之強制力遠甚於公司的指令管理,不過,一如公司,其界限仍受市場之約束。
科斯僅將公司或國家與市場對比,太狹隘了: 一者,忽略了公司或國家的合約性質;二者,忽略了其他合約可能性。僱用勞力是科斯所言的公司,但其與佃農分成、固定租金,都是市場選擇之結果,而且生產效果相同,無分軒輊。不同合約有不同的交易費用,其皆在減少租值消散,否則生產效果也不會相同了。
所以張五常說,不是公司取代市場,而是某種合約取代另一種合約。其含意有二:
第一,相對於外部性理論之損害即不法,其必先探討租值如何消散,始能有如何的制度;
第二,相對於其他制度之目的在於增加福利、財富、效率或甚至正義之說法,此是立基於現實世界,是可驗證的,不是「空中樓閣」。
那麼交易費用有多廣呢?張五常說:
他接著說:
這逼得張五常說:「凡是在一人世界不存在的費用,都是交易費用。」(頁412)因此也就是制度費用。
交易或制度費用之高低,並不決定國民收入之大小,減少多少租值消散才是。
張五常說:
在我們今天的社會中,交易或社會費用很龐大,往往佔國民收入一半以上。商人、律師、法庭、銀行、公安、經紀、經理、公務員等,都是因為有社會而衍生的。在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需要防盜,可以有戰亂,但一般而言交易或社會費用在國民收入的比例是較低的。也不一定。在人民公社時代的中國,農民佔人口百分之八十五,但政治氣候促成很高的制度費用。
另一方面,以工商業為主的國家,因為專業生產帶來很大的利益,可以容許很大的交易或制度費用的存在而人民還可以稱得上是富有。我在一九八二年發表的《中國會走向資本主義的道路嗎?》中指出,只要交易或社會費用能在國民收入的百分比上下降少許,國民的總收入會飆升。二〇一〇年看,這推斷是應驗了。(頁413)
所謂「界權成本」是制度費用,則單以之評量制度之良窳,是錯了 。塔洛克(Gordon Tullock)說,竊盜之所以對社會有害,是因為物主因此須防盜,而政府也須捕盜,皆浪費也。
張五常說,此說法違反了經濟分析的人之自私之基本假設,不足取。(頁431)從法律作為(制度)合約觀點看,竊盜之所以要刑罰,是其令權利不確定,則租值消散了;為了減少租值消散,花費去防盜與捕盜以維持權利確定,毋寧是必要的;這是私有產權的制度費用,交易費用也。
法學是一門科學嗎?德意志法學大儒耶林曾經如此提問。從法律適用的形式來看,尤其在三段論法中,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若是給定的,其適用是機械的,則法學很難是一門科學。但相反極端,以數理模型與計量統計,才是科學,則也是矯枉過正了。張五常在本書刻意不用圖表、數學與統計,但強調其科學性。他說:
我以「科學的方法」置於本書之首,長「章」 而大論,倒不是因為這學問對本書有什麼不可或缺的重要性。重要的是中國的文化傳統,往往大談仁義道德,缺乏驗證的精神,對科學的本質有根深蒂固的誤解。(頁77)此一說法,在目前法律充斥著正義人權之說詞,也頗有意義。另外,甚多法律經濟學披著科學外衣,但其實是不科學的。
張五常首先指出科學的必需條件,他說:
他接著說:
但事實不能解釋事實,他說:
科斯的理論:權利確定是市場交易之前提;阿爾欽(Armen A.Alchian)的理論:價格如何決定不重要,價格決定了什麼,才重要;張五常的理論:唯有市場價格機制,沒有租值消散。這些才是使我們知其所以然的理論。而這些理論意味了法律體系融貫與公平效率執法,否則就是權利未界定了。
特殊理論與套套邏輯,是科學理論的兩個極端一前者,缺少一般性,後者,則不可能錯。張五常舉溫度下降解釋物體重量減少之特殊理論為例(頁58—59 ),非常生動精彩。
主流的侵權法的經濟分析,也有此問題。它假定過失責任是在嚇阻行為人, 去採取社會最適的損害防制措施,而其是以行為人的物理防制能力為計算基礎,得出防制能力愈差者,過失責任愈低,防制能力愈佳者,過失責任愈高;此不合於事實(英美法中的合理人標準 ),蘭德斯與波斯納( Landes and Posner)提出法院訊息不足補救,而薩維爾(Steve Shavell)則提出活動效益不夠補救,但最後都沒有成功,連特殊理論都夠不上。
套套邏輯不可能錯,張五常說:
弗裡德曼(Milton Friedman)說:愚秦的問題,當然會得到愚蠢的答案!什麼是愚蠢的問題呢?不可能有第二個答案的問題——或答案不可能是錯的問題——就是愚蠢了。(頁61)不過,他又說:
他舉了抽菸與「個人爭取最大利益」假定之關係,又舉了貨幣學說中的幣量理論之例。他說, 「同是套套邏輯,到了本領不同的人手上,會有截然不同的威力。」(頁63 )
此是指科斯而言。科斯定理雖是套套邏輯, 但其納入交易費用之考慮而得出的制度選擇,則是效用非凡。本人對於漢德公式之闡釋,也有幾分這種味道。漢德公式 B<PL是說,行為人所付出的成本B,若小於其因之可以減少的預期損害PL,而其不為,即應負法律責任。此一公式假定了法律責任的「社會成本效益分析」與「個人爭取最大利益」,抽象上,不可能錯,但適用至具體法律,就可能錯了。
例如,蘭德斯和波斯納與薩維爾等人以行為人的物理防制能力為計算基礎,是事前管制型的,但其將之用至事後損害責任,即是錯了。事後損害賠償責任,必定是以活動衝突為核心的,因此B是若無此活動,行為人因之所失的利益,而PL是因之可以減少的預期損害,活動愈是危險,其PL值愈大;換言之,行為人的物理防制能力愈差,其活動愈危險,從而其愈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符合了事實(法律規定),而無須訴諸特殊理論,如蘭德斯和波斯納與薩維爾所為,或所謂過失客觀化。
不特此也,過失與故意之區分、嚴格責任無須另生理由、因果關係簡化了、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關係、為何物權優先於債權受保護等,才有統一合理的說明,私法自治精神始得彰顯。
張五常也指出理論模糊不清與互相矛盾,是科學性之另外大忌。
主流的侵權法經濟分析,將無責任、過失責任與嚴格責任,置於同一層級比較,即是如此一將事前法律準則與事後裁判效果不分了。按其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名義上雖是法律準則,但實際上,是指被裁判有責任(held to be liable ),不涉及任何法律準則,而過失責任是法律準則,其適用結果,可能是無責任或有責任,則將過失責任與無責任或有責任比較,即無從說起。
無責任與有責任是可比較的, 此即想像世界上無損害賠償責任這制度與只要有損害即須賠償之結果比較, 但這比較顯然意義不大,因為現行法律不是如此的全有或全無的責任制度。額外條件因此必須引入,始能決定該類型案件,行為人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具中間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一某種的過失責任。英美普通法雖區分故意侵權(intentional torts )、過失責任(negligence )與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等不同侵權類型,但邏輯上不可得出其無可統攝「侵權」的共通因素。
先認定過失責任與嚴格責任系絕對獨立的兩個不同侵權類型,已然錯誤,其後之比較效果,自然毫無意義,而其副作用則是反客為主,錯誤的效果淹沒了過失責任與嚴格責任的本質。臺灣地區的侵權法是有原則的, 此即過失責任, 雖然其有權利侵害、違背善良風俗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等三種侵權類型 (「民法」第184條),主流侵權法的經濟分析,因此是不適用至臺灣地區的。
科學往往也被與數學或統計掛鈎了。張五常說:
有一個常見的謬誤。好些人認為用上數學或統計的方程式,推理或驗證來得比較精確。這是不對的。量度是數字排列,而精確性的衡量是這排列的眾所認同性。(頁78—79 )蘭德斯和波斯納批評漢德公式不如其使用的投入產出模型,因為此公式非邊際分析。但他們顯然太被數學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效益之極大化公式誘惑了,不見漢德公式也是邊際分析的。當漢德公式追問若無此(已經實現的危險)行為,行為人因之無法實現的利益B,與其因之可以減少的預期損害PL之比較,此是邊際的一行為之有無或活動強度之比較;投入產出模型則是一個工程模型而有均衡,但其非制度相關。
張五常說:
經濟學傳統說的「均衡」,是從物理學搬過來的。物理學的均衡,是指一個鐘擺在止動時會停在中間,或一隻雞蛋在地上滾動後達到了一個不動的靜止點,又或是一件不停的物體進入了一條軌道,有了規律。這種「均衡」是一些現象,是可以觀察到的事實。經濟學的「均衡」是另一回事。例如,經濟學者說需求曲線與供應曲線的相交點是均衡點。但世上沒有需求曲線或供應曲線——這些只不過是經濟學者想出來的概念工具。那是說,沒有經濟學者,這些概念工具不會存在。同樣,經濟學上所說的「均衡」或「不均衡」也只是概念,在真實世界不存在,不是現象或事實,是不可以觀察到的。我向科斯指出「不均衡」可以解作因為被推斷的現象沒有限制,理論因而缺少了可能被事實推翻的含意,而「均衡」則是指因為有了限制而達到可以驗證的理論。(頁72—73 )侵權責任法的投入產出之極大化,此即均衡,在現實世界是不存在的。即使在實證層面,其連最基本的過失標準,此即合理人標準,都無法解釋,更何況將之連結至見危救助責任或契約責任等了。以之作為應然手段,更是副作用多多——私法的損害填補將完全被管制懲罰所取代。
張五常批評卸責、威脅或機會主義等賽局理論等,是不可觀察的,因此無解釋力(頁408)。主流的侵權法經濟分析,將損害賠償(金錢給付)責任,皆以懲罰視之,與之同曲也。
因為事實不能解釋事實,所以張五常說,預測(forecast)不同於推測或推斷(predict),而後者是同於解釋(explain)。
張五常說:
經濟學並無「沒有局限條件」的理論,正如其他科學理論,一定有驗證條件的,否則就沒有解釋力了。(頁75)他又說:
所以單純的數學、統計、賽局理論等,其無指定的驗證條件,難為科學矣。而法律既為減少交易費用的系統規範,其之探討,若未以交易費用之變化為驗證條件,即非科學探討而無裨益於世事之理解也 。
張五常的經濟學雖是方法論個人主義的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但其不像 布坎南(James Buchanan) 或哈耶克(F. A. Hayek) ,並不排斥收入的再分配。張五常說:
馬歇爾(Alfred Marshall 編者注)和費雪(Irving Fisher 編者注)的上佳收入分配理論是明顯地否決了市場會導致貧富兩極分化,但事實是,稱得上是走市場經濟的國家,貧富分化的現象並不罕見。(頁959 )他提出以下解釋:
但要如何減少此種貧富不均呢?張五常說:
他接著說:
的確,應先知病因,才能對症下藥。一般的「正義」理論,一如所謂的「外部性理論」,只看到貧富不均的現象,即想當然了,開出「劫富濟貧」 的稅制,或甚至完全廢止市場交易,不可稱智。至少,一個減少混水摸魚而增加捐助人信心的慈善機制,仍是先要探求的。
也許更重要的是,張五常提出了 「權利定律」。他說:
我在這裡提出的產權與人權之別,是為了要指出一個明顯但重要的定律:因為先天與後天的局限不同,人與人之間的權利不可能平等:如果我們要產權平等,人權的不平等一定要增加;如果我們要人權平等,產權的不平等一定要增加。(頁 965 )這裡的產權,是指個人享有的資源,是依照市場分配的,而人權則是指資源是依照身份分配的。依照市場分配,個人身份自然不管用;依照個人身份分配,市場自然不能運作。此外,等級排列,不僅人權有,產權也有。一般私人公司雖有等級排列,例如管理人與工人,但其薪資是由市場決定的,此所以張五常說:以公司取代市場之說法,不對,而是一種合約被另一種合約取代了。
張五常還解釋了人權等級排列:若無產權之保障,人之爭鬥,會使租值消散殆盡,則依照人權(個人身份)分配,租值消散即減少了——有規則總比沒規則好,即使其不是最好的。人權等級排列,因此不是總是不好的,張五常說,中國舊家庭的禮教,即曾發揮很好的經濟效果。他說:
其一,跟中國改革前的幹部排列不同,中國舊家庭的資產屬長者所有,界定明確,而承繼的權利大致上也有界定。其二,雖然在一家或一個家族內以人權排列,但一家之外或家與家之間有市場。(頁976)他繼續闡述說:
但工業之發展,令人離鄉背井,中國舊家庭的等級排列無法維持,禮教失靈,而現代法律制度又非一蹴可幾,中國因此破敗了。張五常不是一個市場教條主義者,科斯也是如此,非市場的等級排列,在特定的交易費用下,是有好的經濟效果,畢竟市場也是因應交易費用而生的啊。
在法律經濟分析,法律往往被賦予矯正市場失靈的功能,而外部性(externality )、共用品(public goods)、壟斷(monopoly)與訊息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等是其失靈的類型。但問題是,這些失靈是以所謂完全競爭市場為其標杆,而此完全競爭市場定義上就排除了這些失靈的因素,則先虛擬一個不存在而且不為人認同的目的,然後認定不符合達成此目的之條件者為失靈,毋寧是 「自我催眠」 了。
張五常說,沒有交易費用,就沒有市場;市場也是因應交易費用而來的。科斯甚至說:「近於完全競爭市場之存在,一個精密的規則與監理系統,往往是必要的。」
市場失靈理論之所以失靈,是其著重在市場結果,而非市場過程。此失靈理論的市場,是由市場的需求曲線與供應曲線之相交得出,或其方程式之運算得出,其不知市場是由眾多個別交易的集合而成。張五常指出:
供應量與需求量皆意圖之量,無從觀察,不是真有其物,而均衡是說有足以推出驗證假說的局限指定。局限要與世事相符,要可以觀察到,但均衡只是概念,不是真有其事,無從觀察。更重要是在市場上,某些交易費用容許的局限下,供應與需求的二線相交的均衡只是競爭帶來的結果,不是決定市價與成交量的理由,沒有解釋什麼。(頁483 )因此所謂市場不清市,而有短缺或剩餘之說法,是不成立的;市場之邊際成本曲線(供應曲線)與邊際效益曲線(需求曲線)之剪刀相交,往往也被濫用了。史提芬·張需求曲線(Steven Cheung’s Demand Curve )(頁 217 ),可為此說明。
在全書的唯一圖示(頁218),張五常不訴諸功用(utility),以邊際用值為需求曲線,展示了兩人如何交易,達到了兩人邊際用值相等之市價;他更指出:需求曲線既然代表著邊際用值,也就是其願意付出的最高代價,而成本的定義,是最高代價,則需求曲線的鏡像就是供應曲線了;
他再說:加入生產活動,此一分析不變,但投入生產要素會受邊際產量下降定律的約束,在市場上,需求曲線向右上升的吉芬物品更不可能存在了;
他往前再推一步說:即使此人非自己生產交易,而是參與他人合作,不管是件工或受僱方式,市場均衡了;
其得出:沒有宏觀經濟學這回事!(頁 219—223 )
就外部性之除魅,本文第二、三節,已經提及,在此不再複述。現在來看共用品。共用品是相對於私用品(private goods),指多人可以共享而不幹擾他人之享用。張五常說:薩繆爾森發明了 「public goods」 一詞,認為共用品的邊際費用為零,因此認為其應由公家提供,否則就供應不足了,中文也將其翻譯為公共財,這是大錯特錯了(頁205—209)。他不無戲謔地說:
這裡的要點是,他說:
他總結說:
接著來看壟斷。稱反託拉斯法、限制競爭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法律,其目的在反壟斷。但壟斷為何不好,法律必須加以嚇阻?在經濟學上,壟斷指「一個生產者或出售者面對的需求曲線是向右下傾斜的。此線向右下傾斜,把價提升會賣得少一點,調低會賣得多一點,所以這個壟斷者要覓價(price searching)。」(頁 509 )
—般的壟斷經濟模型假定某產品在某市場只有一個生產或銷售者,其覓價後所定之價高於產出的邊際成本,而價也代表著消費者的邊際用值,於是邊際用值高於邊際成本,增加產量因此可以使社會得益,但壟斷者基於私利不會這麼做,就有了 「死三角」 (deadweight loss) 的浪費。反壟斷法律因此被認為需要了。
但張五常說:從每個人的特殊性來看,其都是獨一無二的,只是絕大多數不能換得飯吃(頁514 );而能換得飯吃者,其不想工作太多,定義上,其邊際成本不可能低於訂價,而是相等的(頁516),何來死三角之浪費?反而是政府或利益團體的阻止競爭之壟斷,才是浪費之源(頁520 )。他總結說:
最後來看訊息不對稱。之所以將訊息不對稱,以市場失靈視之,是其假設了原本交易是訊息對稱的。但誠如張五常指出,「說訊息對稱是說訊息費用的存在或不存在皆不會影響人的行為! 」(頁602)他說:
如果所有的人,都是天才,無所不知,訊息費用為零;又如果所有的人,都是一無所知的蠢材,其訊息費用高不可攀,但如果其存活下來的話,基於適者生存,訊息費用也不會影響其行為;在眾人既非天才也非蠢材,但如果大家知道都一樣,也不會有隱瞞或行騙,換言之,沒有什麼訊息還需要傳達, 訊息費用為零,不過,這可能是烏託邦(頁662—663 )。市場是因為交易費用而存在的,訊息費用作為交易費用之一種,所以市場是減低了訊息費用,而非訊息費用造成了市場失靈。
張五常指出,劣幣驅逐良幣之葛氏定律(Gresham’s Law)或阿克洛夫 (George Akerlof)的貯檬市場分析,是不存在的(頁 663—664 )。張五常也提及了阿羅有關訊息不對稱在醫療保險所引發的「不利的選擇」 (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風險(moral hazard),認為阿羅忽略了醫療費用大幅上升是因為保險官司的費用大升所致(頁666 ),意味了此非訊息不對稱本身當然所導致者。
哈耶克曾說,專業主義所生的不良後果,沒有比發生在經濟學與法學之分離更大了。但自 20世紀70年代開始興起的法律經濟學,多淪為科斯口中的「黑板經濟學」,令人遺憾。而哈耶克提出的法律經濟理論,輕忽公法,在現今複雜世界,適用即有限了;布坎南的憲政經濟學,則又過度注重憲法層級或法律原則,且建構成分多於實證,在一般法律的解釋力即差了。科斯提出交易費用,但未將其一般化,以致被壞經濟學「借殼還魂」 了。
張五常將交易費用一般化,視法律為合約安排,而且堅持實證方法,法學的科學研究因此可能。法律經濟學中的法律不再僅是客體,而是主體。實證法作為人間的合約約款,是事實、現象,被解釋的對象,其必然是體系的——社會科學的均衡——否則根本無法驗證。華語法經濟學若有貢獻於人類知識者,其教本非張五常教授的《經濟解釋》莫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