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推進市、區兩級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各區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向市政府請示報告工作及辦理公文,重申以下意見:
一、加強和健全各區、市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責任制。
凡屬於各自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各負其責,凡是可以自行下達或者可以與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的文件,不要報市政府批轉;各部門向上級業務指導部門申報審批事項、請示業務上的問題、提出工作上的意見,除按有關規定需由市政府轉報外,一律由業務部門直接行文,並抄送市人民政府。
企業申請辦理屬政府各職能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向有關部門行文,各部門要認真負起責任,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從有利於特區建設發展出發,創造性開展工作,靈活主動為基層和群眾解決問題,不得推諉扯皮、迴避矛盾。對於情況特殊,部門無法定奪的,由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決定後,由部門答覆來文單位。
二、加強部門間的合作,主動協商辦事。
各區、各部門凡是申請解決屬市政府其它主管部門職責內的事項,請直接與該部門協商解決,未與有關部門認真協商的,原則上不要直接報市政府。對於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主辦部門要主動出面協調,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如果經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可向市政府請示,並把已達成的一致意見和各方不同意見如實寫清楚,提請市政府協調決定。
三、嚴格行文規則與報送程序。
請示性公文不得多頭報送,原則上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請示報告工作,如屬於市政府管理審批的事項,包括提出意見建議,請求協調解決問題,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活動等,都應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如屬於答覆或反饋由市政府辦公廳發出的公文辦理通知單或徵求意見稿,及屬於市政府辦公廳管理的事務工作,可以「函」或「意見」文種向市政府辦公廳行文。
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或主持工作的領導籤發。「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建議事項;「請示」要做到一文一事,且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請示」與「意見」要標明聯繫人及聯繫電話。除市政府領導專門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不得直接向領導個人報送「請示」、「報告」和「意見」。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廳文電處統一受理。需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不能以部門負責人的名義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也不得以「呈閱件」、「專報件」或部門內部信函等非公文形式代替。
落實市政府領導批示的情況報告,一般應報送市政府,也可直接報送領導個人,並抄送市政府辦公廳。
四、加強對市政府交辦件的落實反饋。
對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的文件,各區、各部門要認真辦理,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在辦理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對於市政府及辦公廳轉交辦理的文件,凡屬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自行處理,直接答覆來文單位,並將答覆內容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如交辦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同有關部門協商處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對徵求意見的辦件,有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理,沒有時限要求的一般在8個工作日內辦結反饋,文件會稿1個工作日內退回市政府辦公廳。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辦結,要主動與辦公廳主辦處協商,適當延長時限,並抓緊辦理。
五、嚴格對報送公文的審核把關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要對報送市人民政府及辦公廳的公文嚴格把關。對各部門報來不符合行文規則和公文格式要求的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文電處退回原呈報單位。對於公文不符合規定;工作推諉扯皮,屬本部門職責卻讓企業直接向市政府行文的;辦事拖拉,對市政府辦公廳轉去的辦件多次無特殊情況不按要求和時限辦理反饋的,將由辦公廳予以書面通報批評,並計入年度政府績效考評。
特此通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4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