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掛靠單位承擔掛靠個人聘用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

2021-01-07 澎湃新聞
被掛靠單位承擔掛靠個人聘用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

2020-12-31 19:2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鄭某在2017年通過鄧某從某貨物運輸公司購買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鄭某為實際車主,該車輛一直登記在該貨物運輸公司名下。2018年4月,鄭某聘請尹某當貨車司機。2018年4月26日,尹某按照鄭某的安排,駕駛該車到湖南攸縣運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尹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尹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尹某的妻子高某於2019年3月向某縣人社局申請認定工亡,該縣人社局作出了認定某貨物運輸公司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工亡決定,該貨物運輸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查明事實後,審理認為,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尹某工亡主體責任的應為貨物運輸公司,案涉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法院遂作出駁回原告訴請的判決。

原標題:《被掛靠單位承擔掛靠個人聘用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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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 最高院:掛靠情況下認定工傷,職工無需確認與被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裁判要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璧山區人社局於2016年8月1日作出《行政複議答覆書》稱,在行政程序中,經書面通知,和美公司並未舉示任何證據證明張勇所受事故傷害不是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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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設工程掛靠的工傷糾紛責任(一)建設工程掛靠的工傷糾紛責任承擔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即建設工程掛靠的實際施工人從事建設施工行為引發工傷糾紛
  • 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籤訂合同,被掛靠單位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當前,在建築工程領域掛靠現象普遍存在。在掛靠關係中,有時存在掛靠人以自己名義甚至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與他人籤訂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被掛靠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蛟河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趙某將王某以及王某掛靠的兩個公司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向趙某支付沙石款及運費,並賠償逾期付款造成的損失,王某掛靠的兩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 掛靠關係中由掛靠人承擔直接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掛靠人不承擔合同責任;2. 由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被掛靠人不承擔合同責任;3.由被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並由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4. 由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並由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 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案例
    本案中,遠舜隆公司作為涉案車輛的被掛靠單位,應就受害人張德起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以未收取掛靠費為由主張其不應承擔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被告辯稱遠舜隆公司在原審法院辯稱:遠舜隆公司為肇事車輛的被掛靠單位,凌喜波為肇事車輛的控制人和使用人,遠舜隆公司未收取凌喜波費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 個人還是單位掛靠那個參保划算?
    本人,無工作單位,選擇個人投保還是找掛靠單位?假設每月2000元,你會選擇哪種養老金呢?大爆發下,在線教育、媒體行業日益紅火,似乎無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越來越多,而保險方式成了困擾他們的一大難題。"為什麼身邊的人都告訴我,找掛靠單位交社保更划算?真是這樣嗎?」
  • 勞務分包、轉包、內包、掛靠,它們有何不同
    雖然轉包都為法律所禁止,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儘管本案所涉轉包合同無效,但公司卻必須向肖麗玉等支付工資。
  • 自己的社保掛靠在單位名下,算是有工作單位嗎?
    自己的社保掛靠在企業單位的名下,那麼通過企業單位來繳納自己的個人社保,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和這個掛靠企業單位之間並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完全的全日制勞動合同,而是一種虛擬的勞動合同關係,所以說是不能夠算作有工作單位的。
  • 社保還敢掛靠?社保掛靠的3大坑,早了解不吃虧
    按照社保政策,一般都是通過單位申報社保的,當然,也可以通過個人名義去申報社保,但個人申報社保,只能購買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這也就有了靈活自由人員找掛靠公司繳納社保的情況。我們都知道,在職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是由個人和企業一起承擔的,而自由職業是掛靠企業來完成社保業務,以至於他們需要自己承擔全部的費用。但由於他們與掛靠公司並沒有實際的勞動關係,並無法享受相關待遇。
  • 掛靠單位和自己繳納社保,哪個合適?
    掛靠單位繳納社保和自己繳納社保,哪個合適?7月份對於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來說,又是繳納社保的月份。2019年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所需的費用跟2018年相比,社保繳費有所上漲,也有的省市地區社保繳費有所下降;每年社保費上漲,關係著參保人員的錢袋子。最近,一位南京的靈活就業人員提出這樣的疑問,社保繳費基數發生變化,企業承擔養老保險比例較低到16%。
  • 最新:高院判律師與律所不存在勞動關係,律所不承擔工傷責任
    合同約定:乙方(何以深)承擔乙方個人的社會保險、律師執業保險、律師執業年審、律師工會等費用,並保證帳上預留足夠的資金繳交社保保險;乙方在工作期間的食宿、交通、住所、通訊等費用由本人承擔;乙方如聘請助理,助理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乙方承擔;乙方業務收入實行內部獨立核算
  • 掛靠施工,出現問題該找誰?
    所以就掛靠了一家公司,沒想到最後檢測不合格。現在雙方互相推卸責任。掛靠公司熱麼雖然是我公司籤的合同但是這是劉某掛靠施工的,而且公司只收了兩個點的掛靠費,認為這和自己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劉某認為反正合同不是自己籤的,也不應該找自己賠償。律師分析:首先我國法律是禁止掛靠行為的。
  • 掛靠單位交社保,跟個人交社保,哪個划算?需要注意什麼?
    通過掛靠公司的方式去繳納社保,會比自己去單獨交社保,划算嗎?社保是掛靠單位好,還是交靈活就業社保好?退休後,兩者拿的錢哪個多?關於掛靠單位繳納社保,還是選擇個人去繳納,這是很多人的困惑。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無論是掛靠單位繳納社保,還是個人繳納社保,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都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來計算養老金的時候,也都是用同樣的方式,沒有什麼區別。那麼,這種兩種方式的不同之處在哪呢?一是社保繳費的種類是不一樣的。
  • 社保和醫保統一後,自由職業者該掛靠單位還是自己交?
    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2.城鄉居民社保:主要包括:居民養老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二)醫保的種類醫保主要分為兩種:一是職工醫保;二是居民醫保。由此可知:社保的範圍更廣,包含的內容更多,社保中包括醫保,醫保是社保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社保和醫保不存在統一的說法。
  • 工傷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在實際工作中,工傷認定工作主要面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建築行業、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的情況認定難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 掛靠人出具欠條為職務行為,由被掛靠單位承擔付款責任
    莘州建築公司經營,王某某為陸某某出具欠條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被掛靠人莘州建築公司承擔。即使欠條上加蓋的莘州建築公司財務專用章是王某某私自刻制,也是屬於莘州建築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其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判決結果】由被掛靠的建築公司獨自承擔付款責任。
  • 「掛靠」公司繳納社保有風險,參保人要注意了!
    小保「掛靠」繳社保大家可能對此並不陌生就是沒有工作單位找個企業單位掛靠繳納社保所有應當由企業承擔的社保繳費由個人買單這種社保「掛靠」到底靠不靠譜?今天我們就來擺談一哈社保掛靠不合法《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必須籤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雙方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只是通過掛靠代理公司來繳納社保,是違法的。社保掛靠有風險通過「掛靠」單位繳納社保,除了要自己承擔全部社保費用,還需向「掛靠」單位支付一筆「掛靠費」。
  • 社保和醫保統一後,自由職業者該「掛靠單位」還是「自己」交?
    而這類人由於是自己創業,沒有公司幫忙繳納社保,於是開始苦惱社保是要掛靠單位交,還是自己交。社保的作用社保包括五個險種: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在工作中遭遇意外或患有職業病導致勞動力喪失、身故,可以獲得補償。失業保險:被公司解僱、遣散時,可以領取月度補助或醫療補助。掛靠單位交和自己交有什麼區別?
  • 掛靠社保有風險!公司、個人都可能被判刑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掛靠社保都是有風險的。被掛靠的企業可能面臨被「非員工」騙取薪資、福利待遇的風險。通過掛靠單位德方式繳納社保,因此,一般而言,自己不僅要承擔全部的社會保險費用,還要向掛靠單位支付一筆掛靠費用
  • 掛靠情形下的法律後果?違法分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