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掛靠情況下認定工傷,職工無需確認與被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2021-02-13 法律一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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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司法解釋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從掛靠經營關係推定出擬制的勞動關係,在認定工傷時無需再另行確認勞動關係。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璧山區璧城街道解放路44號。委託訴訟代理人石航,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勇,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璧山區。原審第三人重慶市璧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璧山區璧城街道璧渝路388號。原審第三人重慶和美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璧山區青槓街道來鳳和平路1號13幢1單元7-4。再審申請人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簡稱璧山區政府)因張勇訴其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渝行終30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勇訴稱,其駕駛的涉案貨車系其僱主掛靠在重慶和美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和美公司)名下經營,並依該公司的運輸資質從事運輸業務,且該公司享有掛靠費等實際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第三人作為掛靠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故重慶市璧山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簡稱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法院撤銷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張勇的僱主將其車牌為渝C×××××的重型罐式貨車(簡稱渝C×××××貨車)掛靠於和美公司從事運輸業務,並聘用張勇為駕駛員。2015年11月14日,張勇在給該車關車頂入料蓋口時摔傷。同日,經重慶市璧山區人民醫院診斷為:1.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2.右腕柯式骨折;3.右恥骨下支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傷;5.其他操作及基礎疾病待排。2016年4月8日,張勇向璧山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5月17日,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勇此次受傷屬於工傷,工傷部位為腰1椎體、右腕、右恥骨、全身多處軟組織。和美公司不服,於2016年7月21日向璧山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稱渝C×××××貨車不是該公司的自有車輛,而是他人掛靠經營;張勇不是該公司聘請的駕駛員,與公司沒有勞動關係;事故發生時,也不是受該公司安排工作。因此,申請撤銷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璧山區政府受理後,依法要求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答覆意見。璧山區人社局於2016年8月1日作出《行政複議答覆書》稱,在行政程序中,經書面通知,和美公司並未舉示任何證據證明張勇所受事故傷害不是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故認定工傷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予維持。璧山區政府2016年9月5日作出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針對和美公司要求複議的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回復稱,璧山區人社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勇與和美公司之間具有勞動關係,故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璧山區人社局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張勇不服該行政複議決定,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璧山區政府作為璧山區人社局的本級人民政府,具有對該局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的法定職責。該案中,案件處理的焦點在於張勇的受傷是否屬於工傷。從該案第二次開庭中調查的事實來看,各方對於涉案車輛由案外人李成勇購買,掛靠在和美公司,聘請張勇來駕駛這一事實均無異議。該案中涉案貨運車輛的行駛證上載明車輛所有權人為和美公司,結合該案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認定,渝C×××××貨車系掛靠於和美公司進行運輸業務,張勇系該車聘用的駕駛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可以看出,張勇作為渝C×××××貨車實際車主聘用的駕駛員,在從事業務時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且在掛靠經營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規定只要掛靠關係成立,實際車主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就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所以,該案中張勇的受傷應當屬於工傷,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應予以維持,而璧山區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予以撤銷。判決:一、撤銷璧山區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二、責令璧山區政府收到該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璧山區政府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同一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璧山區政府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維持璧山區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理由為:1.璧山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時沒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張勇與第三人和美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2.工傷成立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璧山區人社局在行政複議過程中沒有收集張勇與和美公司之間有關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據,而是在直接假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直接認定為工傷。3.璧山區人社局工傷認定作出後提出掛靠經營關係違背合法行政原則。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張勇的受傷是否屬於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司法解釋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從掛靠經營關係推定出擬制的勞動關係,在認定工傷時無需再另行確認勞動關係。本案中,根據工傷認定申請表、渝C×××××貨車行駛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認定,貨車實際車主李成勇將渝C×××××貨車掛靠在和美公司從事貨物運輸業務,張勇系李成勇聘用的駕駛員,張勇在給該貨車關車頂入料蓋口時摔傷,因此,和美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璧山區人社局認定張勇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璧山區政府撤銷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為不當。原審法院判決維持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撤銷璧山區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正確。璧山區政府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璧山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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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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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說,某一職工個人銀行帳戶顯示,每月定期有錢從某單位帳戶上撥付,單就此,我們並不能完全認定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有可能該員工是一名農民工,單位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在行使代付職責,也有可能該職工是派遣公司委託帳戶發放。還有社會保險,實踐中確實存在掛靠交社保的現象。各地法院近年來已經通過案例表明,單純的以勞動待遇認定勞動關係的邏輯並不成立。
  • 被掛靠單位承擔掛靠個人聘用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
    被掛靠單位承擔掛靠個人聘用人員的工傷保險責任 2020-12-31 19:2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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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己的社保掛靠在單位名下,算是有工作單位嗎?
    自己的社保掛靠在企業單位的名下,那麼通過企業單位來繳納自己的個人社保,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和這個掛靠企業單位之間並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完全的全日制勞動合同,而是一種虛擬的勞動合同關係,所以說是不能夠算作有工作單位的。
  • 最新:高院判律師與律所不存在勞動關係,律所不承擔工傷責任
    本院分析如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工主體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或者雖然沒有勞動關係,但用工單位存在違法情形,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因此,何以深與律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 掛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45號「某開發公司與牛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掛靠施工情況下應區分發包人是否善意來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再審申請人許昌信諾置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牛長貴、河南林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謝勇、張靜思,最高院;審判長包劍平,審判員朱燕、謝勇),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
  • 最高院最新判例:單位承擔工傷責任不一定要有勞動關係
    、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 工傷認定申請流程及賠償標準(2020年)
    ①不可抗力、②人身自由受限制、③屬於用人單位原因耽誤申請時間、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⑤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提起仲裁、民事訴訟」等原因耽誤工傷認定申請時間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此時申請時間可以超過1年——但為了以防萬一,建議還是儘早申請。)
  • 企業只對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的工傷負責?
    HR的任務涵蓋人力資源六大模塊: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配置、培訓與開發、績效管理、薪酬管理、勞動關係管理。如何在用工上做到風險防控呢?《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適用本法。《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企業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只對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的工傷負責?案例:學生A被技術學校B推薦到企業C的海南分公司D實習。
  • 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籤訂合同,被掛靠單位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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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還敢掛靠?社保掛靠的3大坑,早了解不吃虧
    常言道魚和熊掌不可兼得,不受約束的自由職業也面臨了這樣一個難題:既他們在享受自由的當下,沒有單位為他們繳納社保。為此,自由職業在沒有單位為他們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他們採取了不同的措施,有的人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保,有的人通過掛靠其他單位繳納社保。
  • 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沒有籤訂勞動合同,工傷賠償怎麼辦?
    法院審理認為於某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係,這一事實已經由兩級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駁回該餐館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 2019更新版:工傷1-10級、工亡賠償標準+工傷認定29條規則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 工程施工中如何區分掛靠關係和轉包關係 | 法律實務
    在現實之中,通常有一些個體包工頭,不具備總承包資質或者僅僅具有勞務作業的資質,通過自己掌握的社會關係,掛靠到具備一些具有較高資質等級的企業名下,通過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方式,承接一些其本身無法完成的工程施工。
  • 社保和醫保統一後,自由職業者該掛靠單位還是自己交?
    導讀:社保和醫保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不存在統一的說法。對於自由職業者,相對於掛靠單位,建議選擇自己繳費。主要原因有以下2點:一是繳費成本低;二是風險係數小。個人繳納社保,需要綜合考慮自己的經濟條件、繳費年限、退休年齡等因素。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一、社保和醫保之間是什麼關係?
  • 29種情形工傷認定匯總
    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覆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 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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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位沒有與其籤勞動合同的職工受傷 職工可以申請工傷嗎
    問題:有網友問:職工在單位上班期間受傷,但入職時單位沒有與其籤訂勞動合同,受傷職工可以申請工傷嗎?今天張哥就來聊聊這個問題。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也知道要和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就是不跟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一定要籤,處於弱勢的職工就會失去工作,這在當前「一職難求」的環境下,職工只有忍氣吞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