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法律一講堂關注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法律講堂」投稿郵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號zsm800418
裁判要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司法解釋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從掛靠經營關係推定出擬制的勞動關係,在認定工傷時無需再另行確認勞動關係。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璧山區璧城街道解放路44號。委託訴訟代理人石航,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勇,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璧山區。
原審第三人重慶市璧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璧山區璧城街道璧渝路388號。
原審第三人重慶和美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璧山區青槓街道來鳳和平路1號13幢1單元7-4。再審申請人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簡稱璧山區政府)因張勇訴其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渝行終30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勇訴稱,其駕駛的涉案貨車系其僱主掛靠在重慶和美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和美公司)名下經營,並依該公司的運輸資質從事運輸業務,且該公司享有掛靠費等實際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第三人作為掛靠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故重慶市璧山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簡稱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法院撤銷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認定工傷決定書》。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張勇的僱主將其車牌為渝C×××××的重型罐式貨車(簡稱渝C×××××貨車)
掛靠於和美公司從事運輸業務,並聘用張勇為駕駛員。2015年11月14日,張勇在給該車關車頂入料蓋口時摔傷。同日,經重慶市璧山區人民醫院診斷為:1.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2.右腕柯式骨折;3.右恥骨下支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傷;5.其他操作及基礎疾病待排。2016年4月8日,張勇向璧山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5月17日,
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勇此次受傷屬於工傷,工傷部位為腰1椎體、右腕、右恥骨、全身多處軟組織。和美公司不服,於2016年7月21日向璧山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稱渝C×××××貨車不是該公司的自有車輛,而是他人掛靠經營;張勇不是該公司聘請的駕駛員,與公司沒有勞動關係;事故發生時,也不是受該公司安排工作。因此,申請撤銷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璧山區政府受理後,依法要求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答覆意見。璧山區人社局於2016年8月1日作出《行政複議答覆書》稱,在行政程序中,經書面通知,和美公司並未舉示任何證據證明張勇所受事故傷害不是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故認定工傷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予維持。璧山區政府2016年9月5日作出璧山府復〔2016〕11號
《行政複議決定書》,針對和美公司要求複議的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回復稱,璧山區
人社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勇與和美公司之間具有勞動關係,故其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璧山區人社局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張勇不服該行政複議決定,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璧山區政府作為璧山區人社局的本級人民政府,具有對該局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的法定職責。該案中,案件處理的焦點在於張勇的受傷是否屬於工傷。從該案第二次開庭中調查的事實來看,各方對於涉案車輛由案外人李成勇購買,掛靠在和美公司,聘請張勇來駕駛這一事實均無異議。該案中涉案貨運車輛的行駛證上載明車輛所有權人為和美公司,結合該案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認定,渝C×××××貨車系掛靠於和美公司進行運輸業務,張勇系該車聘用的駕駛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可以看出,張勇作為渝C×××××貨車實際車主聘用的駕駛員,在從事業務時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且在掛靠經營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規定
只要掛靠關係成立,實際車主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就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所以,該案中張勇的受傷應當屬於工傷,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應予以維持,而璧山區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予以撤銷。判決:一、
撤銷璧山區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二、責令璧山區政府收到該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璧山區政府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同一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璧山區政府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維持璧山區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理由為:1.璧山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時沒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張勇與第三人和美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2.工傷成立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璧山區人社局在行政複議過程中沒有收集張勇與和美公司之間有關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據,而是在直接假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直接認定為工傷。3.璧山區人社局工傷認定作出後提出掛靠經營關係違背合法行政原則。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張勇的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司法解釋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從掛靠經營關係推定出擬制的勞動關係,在認定工傷時無需再另行確認勞動關係。本案中,根據工傷認定申請表、渝C×××××貨車行駛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認定,貨車實際車主李成勇將渝C×××××貨車掛靠在和美公司從事貨物運輸業務,張勇系李成勇聘用的駕駛員,張勇在給該貨車關車頂入料蓋口時摔傷,因此,和美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璧山區人社局認定張勇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璧山區政府撤銷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為不當。原審法院判決維持璧山區人社局作出的〔2016〕33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撤銷璧山區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復〔2016〕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正確。璧山區政府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璧山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 關注【法律一講堂】:
40萬訂閱用戶共同關注,為您提供最實用的法律知識,結合經典案例,聚焦法治熱點,剖析法治難點,解答法治疑點,引導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長按二維碼關注【法律一講堂】(微信號:yunlvshi)
編後語:由於微信修改了推送規則,沒有經常留言或點「在看」的,會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還想每天看到我們的推送,請將「法律一講堂」加為星標或每次看完後點擊一下頁面下端的「贊」「在看」,和我們一起做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