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縣級人民政府成立拆遷工作領導小組,其工作職責包括對逾期未拆除的作業設施和地上附著物,依法強制拆除,由於該工作領導小組系臨時機構,且無法律法規授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原審認定縣被訴縣政府未實施拆除行為,不是適格責任主體,確有不當。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912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棗莊市運豐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長軍,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賈啟華、時禎奎,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韓耀東,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馬蘭屯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鎮長。
再審申請人棗莊市運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豐公司)因訴被申請人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臺兒莊區政府)、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馬蘭屯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馬蘭屯鎮政府)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行終81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運豐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錯誤分配臺兒莊區政府與馬蘭屯鎮政府的職責與法律責任。運豐公司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臺兒莊區政府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原審法院以推定方式僅認定馬蘭屯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運豐公司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為原審判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臺兒莊區政府作出《臺兒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臺兒莊區取締非法港口碼頭實施方案的通知》(臺政辦字[2016]14號),明確要求按照屬地原則,以鎮、街為單位對非法港口碼頭依法立案查處,對逾期未自行清除的作業設施和地上附著物,依法強制拆除。原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推定馬蘭屯鎮政府具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並以馬蘭屯鎮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為由確認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關於臺兒莊區政府的主體資格問題,臺兒莊區委、區人民政府成立臺兒莊區取締非法港口碼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六個工作組,其中現場清理組工作職責包括對逾期未拆除的作業設施和地上附著物,依法強制拆除,由於該工作領導小組系臨時機構,且無法律法規授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臺兒莊區政府承擔,原審認定臺兒莊區政府未實施拆除行為,並判決駁回對臺兒莊區政府的訴訟請求,確有不當。但鑑於本案已經確認馬蘭屯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運豐公司的實體權益可依法主張賠償,為減少訴累,本案可不提起再審。另,運豐公司的其他申請再審理由及主張,經審查,尚不足以否定原審生效判決,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運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棗莊市運豐商貿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