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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名、地名、商標名以及機構名等名詞等翻譯方式,根據標準 《GB/T 19682-2005 翻譯服務譯文質量要求》Target Text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Translation Services 5.2.1 人名、地名、團體、機構名商標名的翻譯方法如下:
使用慣用譯名(有特殊要求的按雙方約定)。無慣用譯名的,可自行翻譯,必要時附註原文。
人名、地名、團體、機構名譯為拼音語言的,按漢語拼音法或採用歷史沿襲譯法譯出。譯為非拼音語言的,按目標語言既定譯法和慣用譯法譯出,譯出後可附註漢語拼音名稱。
商標名應優先採用目標語言地區的註冊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