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文章:中國為什麼不能搞「三權分立」

2021-01-07 中國新聞網

  秋石

  一、在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是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鬥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願望。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積貧積弱、災難深重的中國向何處去?各個階級、各個階層、各種社會勢力圍繞在中國建立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展開了長期爭論和激烈鬥爭。

  舊中國落後在什麼地方?一開始有人認為落後在技術上,因此就有了「洋務運動」。甲午戰爭不僅令洋務運動破產,也讓許多人認識到,與日本明治維新取得的成功相比,中國還落後在政治制度上。這樣就有了康有為、梁啓超的「百日維新」運動。他們試圖依靠光緒皇帝推行新政,制定憲法,建立議會。但是,「戊戌變法」既不可能得到人民大眾的理解和支持,也不能被清王朝以慈禧為代表的頑固派所接受,君主立憲制以失敗而告終,而封建專制制度也終於走到了歷史盡頭。

  辛亥革命勝利後,孫中山試圖把西方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與中國傳統的考試權、監察權結合在一起,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制度。但是,「三權分立」制度也好,「五權分立」制度也罷,在歷史上並沒有站住腳。袁世凱不僅解散了參議院,甚至還廢除共和,復闢帝制。在隨後的十幾年間,參議院成為北洋軍閥的玩偶和道具,北洋軍閥搞偽憲鬧劇,製造的是一片混亂。

  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政府為了欺騙人民,召開了「國民大會」,制定了所謂「憲法」。但是,即使這樣的「憲法」,也根本沒有得到真正實施。蔣介石集團徹底暴露了假民主、真獨裁的面目,把中國人民推入全面內戰的血雨腥風之中。

  近代中國的政治發展道路一再見證,在封建專制制度解體過程中,君主立憲制在中國行不通;在封建專制制度解體之後,「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共和制在中國也破了產,建立西方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嘗試屢遭失敗。

  中國要建立什麼樣的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回答和解決這個歷史課題的責任,落在了中國共產黨人的肩上。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遵循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借鑑巴黎公社和俄國十月革命的經驗,在帶領人民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奮戰的同時,對建立新型人民政權及其組織形式進行了長期探索和實踐。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和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我們黨就創造了罷工工人代表大會、農民協會和工農兵代表蘇維埃。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又建立了各階級階層代表人士參加的參議會和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為實現人民民主而不懈奮鬥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深刻總結近代中國政治發展的歷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權的實踐,得出了一個重要的歷史性結論,這就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建立的政權,只能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同這一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新中國成立60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鞏固和發展,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

  1949年9月,中國共產黨主持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大會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正式確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國體和政體。至此,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性質相適應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政權的組織形式得以正式確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人民當家作主創建了最好的組織形式。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我國的國體,也決定了我們國家的根本性質。我國憲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定,確立了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準則,體現了國家權力的歸屬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在普選基礎上選舉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徹底否定了中國歷史上社會政治生活中少數剝削階級對人民大眾的政治壓迫,否定了延續幾千年的少數剝削階級的特權,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人民大眾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國家體制,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社會主義制度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法規、決定重大事項、選舉和任免國家機構領導人員、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從根本上保證人民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權,有利於廣泛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投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把全國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來,萬眾一心,有領導、有秩序地朝著國家的發展目標前進。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國家機構協調高效運轉確立了規範的政權架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或作出的決議依法行政,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依照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公正司法。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保證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合理分工,協調一致地工作,有利於國家統一有效地組織各項事業,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效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們國家有23個省(包括臺灣在內)、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在香港、澳門還設立了兩個特別行政區。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職權,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職權,並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既有利於保證國家的統一,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既有利於實現民族平等,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又有利於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維護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

  鄧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們評價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政治結構和政策是否正確,關鍵看三條:第一是看國家的政局是否穩定;第二是看能否增進人民的團結,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產力能否得到持續發展。」這一論斷對於我們檢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功效和作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新中國成立60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等各方面都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綜合國力極大增強,人民生活總體達到小康水平,人民民主不斷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全面推進,社會和諧穩定,國際地位和影響顯著提高。這些都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的好制度,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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