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刊文稱中國絕不能搞「三權分立」

2021-01-07 騰訊網

西方國家有多少是搞「三權分立」的

——讀《六個為什麼——對幾個重大問題的回答》有感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胡聯合 胡鞍鋼

中共中央宣傳部理論局編著的《六個為什麼——對幾個重大問題的回答》(學習出版社出版),是一本正本清源的重要理論著作。該書強調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要適應國情的需要,強調我國不能搞「三權分立」,同時客觀地指出「三權分立」在西方世界實際上只有極少數國家實行,而大多數國家並未實行「三權分立」。這對于澄清人們的模糊甚至是錯誤的思想認識具有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一方面總有極少數人極力鼓吹「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模式,妄圖改變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或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甚至鼓吹改變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認為西方國家甚至外國都是實行「三權分立」的,似乎不搞「三權分立」就理不直氣不壯,有的甚至認為「三權分立」是所謂「國際慣例」。那麼,實際情況到底如何呢?事實上,在西方國家中,只有美國(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實行的是議會制,並未實行「三權分立」。

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體制,不但與其發展的歷史、國情密切相關,而且與其階級特性密切相關。西方國家的政治體制是國家的上層建築,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機器。即使同是西方資產階級國家,其政治體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西方國家的基本政治體制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總統制,一種是議會制。這兩種政治體制最關鍵的區別在於行政首腦產生的方式不同。在議會制下,選民選出議會,議會推選出總理(首相),總理(首相)挑選內閣成員而形成政府(行政當局)。在總統制下,選民一方面要選議會,一方面要選總統,然後由總統來挑選他的內閣成員。

西方議會制國家的顯著特點是,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分立。議會不但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而且是國家的權力中心。行使行政權的那些人來自議會(下院),包括總理也是由議會推舉的(一般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他們既屬於立法部門,又屬於行政部門。也就是說,立法權與行政權在實質上是合一的。兩種權力不但共生,即產生議會成員的選舉也間接是產生總理(首相)的選舉;而且共滅,即總理(首相)必須保持議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否則要麼下臺,要麼解散議會而重新舉行大選。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議會制是沒有任期限制的,只要獲得議會多數的支持,總理(首相)就可以永遠幹下去。在議會制下,政府(內閣)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執政聯盟)組成,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制國家。在議會制下,政黨政治實質上是主宰議會政治的幕後之手,「議會至上」實質是「執政黨至上」。

西方總統制國家的顯著特點是,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分立的。在總統制下,總統是行政首長,直接任命並領導內閣,但內閣不像議會制下有決策權,而是總統的諮詢機構;總統不向國會負責,也無權解散國會。另一方面,國會也不能迫使總統及其內閣辭職。只有當總統及其內閣高官違反憲法或瀆職、失職時,國會才能對其進行彈劾。在西方主要國家中,雖然有總統的國家有好幾個,但屬於總統制國家的只有美國。無論議會制國家還是總統制國家,實質上都受到政黨政治的主導和控制。

總之,《六個為什麼——對幾個重大問題的回答》一書告訴我們:「三權分立」即使在西方國家也很少被採用,政黨政治在西方國家中的作用至關重要。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絕不能搞在西方國家也很少採用的「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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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 從理論和實踐上看,「三權分立」的實質是階級分權和資產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權,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相比之下,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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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搞三權分立」引香港反對派不滿 炮製「皇帝論」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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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為「三權分立」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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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三權分立
    最近美國大選火熱,今天來談談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明天在說說美國總統是怎樣選出的。 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確立了美國政府運作制度——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將中央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
  • 人民銳評: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正確的話就要大膽講
    近日,香港教育部門負責人在回應通識教材刪去「三權分立」表述時,指出香港回歸前後「皆沒有三權分立」。這樣一個常識,居然引來質疑攻擊,「攬炒派」顛倒黑白的本領還真是達到了新「高度」。當下的香港,還有不少是非對錯,要說清楚、講明白。
  • 鄭赤琰:香港「三權分立」是無稽之談
    可是近來因為行政部門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庭阻止立法會主席準許梁頌恆、遊蕙禎再宣誓的裁決,引起反對派議論紛紛,認為行政部門在破壞司法權獨立,也破壞「三權分立」的原則。  這種論調經常被反對派用來支持司法獨立,企圖將司法權凌駕於行政權,「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不外乎要削弱行政權。《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到第四十五條已寫明特區行政長官是代表中央來管治香港,其職責是向中央與港人負責。
  • 香港「三權分立」的迷思/孔永樂
    另一方面,青年新政代表不但從未就宣誓事件道歉,還指行政長官及律政司申請司法覆核是破壞「三權分立」,以行政幹預司法及立法機構。  這種說法似乎對「三權分立」的理念與歷史,以及香港政治制度都欠缺全面的理解。「三權分立」並不是簡單地分開並列、互不相干,當中與國家憲法更有密切關係。
  •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三權分立」的說法...
    本文轉自【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我辦發言人9月7日發表談話表示,近期香港社會圍繞香港通識教育科教科書中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屬於「三權分立」的表述問題再起爭議。我們贊同林鄭月娥行政長官的有關表態,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在教材中刪除有關內容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