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官制體系分為「中央官職」和「地方官職」兩大類,其中地方施行「督撫制」,以「總督」領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和軍事大權;以「巡撫」領一省行政。就具體官職而言,總督基本相當於建國初期統管某一地區經濟、軍事、行政的地區書記,而巡撫則基本相當於省委書記。
在省級領導設定中,清朝廢除了明朝時期的「都指揮司」,沿襲了「布政司」和「按察司」的設置,將「三司」改成了「二司」。
「布政司」的主管領導稱「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簡稱「布政使」;「按察司」的主管領導稱「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簡稱「按察使」;兩者作為督撫的屬官,同為省級領導。
可根據《清史稿·職官志》的記載,布政使的品秩為從二品,而按察使的品級卻僅為正三品。對應於現今的行政級別,布政使基本相當於省部級正職,而按察使則只相當於省部級副職。
同為督撫屬官,同為省級領導,而且並稱為「二司」,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品級為何有著如此區別?
其實,兩者之間的區別,僅能因為一項權力的差別!
布政使
《清史稿·職官志》有載,「布政使」的具體職權為:
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上下其考,報督、撫上達吏部。三年賓興,提調考試事,升賢能,上達禮部。十年會戶版,均稅役,登民數、田數,上達戶部。
簡單言之,「布政使」負責全省經濟建設、民政推廣、賦稅徵收、人事任免等各項工作。
按察使
《清史稿·職官志》對「按察使」的具體職權記載為:
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於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
也就是說,「按察使」執掌全省的治安、司法、監察和刑獄工作,同時還負責一省郵驛工作。按照現在的說法,「按察使」基本屬於「公檢法一肩挑」。
就具體職權而言,「按察使」基本類似於現今的省政法委書記,同時兼領省級公、檢、法機關的一把手。而「布政使」基本類似於現今的省政府一把手——省長。就此來看,行政級別為省部級正職的「布政使」,自然要比省部級副職的「按察使」級別高、地位高。
除此之外,「按察使」和「布政使」之間的區別,還主要體現在一項特殊權利上。根據《清史稿·職官志》的記載,除了各自的職權範圍外,「布政使」還擁有一項「按察使」並沒有的權利——「凡諸政務,會督、撫議行」。
也就是說,「布政使」能夠參與一省政務施行方針的制定,也就是能夠參加「省委常委會」,屬於「固定入常」職務。而「按察使」則不在「省委常委」名單之列,甚至連「可能入常」的資格都沒有。
就此具體權限來看,「布政使」也理應排在「按察使」之前,品秩自然要高一級別!
後記
在省級官制體系的具體施行中,「布政使」和「按察使」均為權力巨大、地位崇高的省級領導,但並不具備「題報權」和「考核權」。這兩項能夠直接影響「布政使」和「按察使」升降調補的權力,掌握於督撫之手,因而受到督撫的絕對壓制。但自雍正皇帝開創「密折制度」以後,「布政使」和「按察使」也擁有了直接向皇帝上奏的特殊權力,甚至可以直接彈劾督撫。由此,「布政使」、「按察使」和督撫之間又形成了良性的相互制約,有效制約了督撫權限,從而從根本杜絕了督撫做大,甚至造反的可能。
參考文獻:《清史稿·職官志》、《皇朝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