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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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18年4月19日,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獲知轄區內某公司在辦理公司登記時存在提交虛假材料和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該市場監管局立案後,經調查詢問等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後,於2018年9月30日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該公司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000元。
該市場監管局分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張貼於該公司設立登記時所登記的住所地,但送達照片上未載明張貼時間,行政機關也未提交其他證據材料證明張貼日期。
2018年11月23日,市場監管局在單位公告欄、該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服務監管平臺以及區人民政府網站行政處罰公示欄公告公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7月11日,市場監管局在區人民政府網站動態通知公告欄公告公示了《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
2019 年10月10日,市場監管局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住址郵寄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9年10月15日籤收。
該市場監管局以其在網站上公告公示行政文書的日期作為公告送達行政文書的日期,並於2019年10月23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籤收;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籤收;受送達人已經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籤收。因受送達人或者其他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文書而採取留置送達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籤名或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另可在經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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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經人民法院核實,該市場監管局載明於卷宗內的行政相對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電話尚在使用中,且能夠聯繫到法定代表人本人,該市場監管局陳述稱行政相對人下落不明不具備事實依據;
第二,該市場監管局在不確定行政相對人是否還在原登記經營場所經營的情況下,採取拍照方式留置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均未載明留置送達日期,且卷宗材料顯示行政相對人自2017年7月30日起就未在該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該市場監管局留置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應以此認定其已經向行政相對人留置送達了相關行政文書;
第三,該市場監管局在明知行政相對人法定代表人住址、但未向該住址郵寄送達相關行政文書的情況下,直接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向行政相對人送達相關行政文書,不符合公告送達的相關法律規定,不能以此認定行政文書已經依法送達;
第四,該市場監管局採用郵寄方式向行政相對人法定代表人的住址郵寄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郵寄回執載明為本人籤收,籤收日期為2019年10月15日,該籤收日期已經經人民法院向行政相對人核實屬實。
綜上,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認定2019年10月15日為該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在行政相對人自2019年10月15日籤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下,不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催告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
因此,該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10月23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尚未對被申請人產生羈束力,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可能損害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裁定不準予執行該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
疑問解答
1
問:
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是不是就是審理「民告官」案件?
答: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分為行政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也就是大家熟知的「民告官」類型案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而非訴訟行政案件則是指不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行政決定的案件。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訴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九十七條【非訴執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2
問:
人民法院從哪些方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訟行政案件?
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論是行政訴訟案件,還是非訴訟行政案件,均應當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
人民法院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1.行政機關是否具備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
「對於行政機關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是否具備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職權,需要看有無法律、法規、規章等行政法律規範的授權,還需要看行政機關是否是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行為,有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情形的存在。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因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具備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職權,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其中,公安派出所有權作出處罰種類為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2.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行政機關是否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案涉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的存在,是判斷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是否具備事實依據以及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的關鍵。
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列舉性規定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若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依據僅為該規定內的證據材料,則案涉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缺乏有效證據證明。
3.行政機關是否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定程序即行政法律規範對行政行為的方式、順序、期限等程序性事項作出的規定。行政行為程序的是否合法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判斷標準之一。
例:本文開篇所選案例就涉及行政機關未按照法定程序送達相關行政文書,導致行政機關因程序違法而需承擔相應不利後果的情形。
4.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是否正確。
在認定事實清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作出或者不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均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應當正確理解適用相關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和幅度依法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還會結合案件事實考量行政行為裁量是否存在明顯不當的情形。
例:在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這一類案件中,在工傷保險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等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核付標準和種類已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依照其他行政法律規範採用「補足」的方式核付工傷保險待遇即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合法性審查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後,應當在七日內由行政審判庭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發現行政行為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第一百六十一條 被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
(二)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三)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四)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行政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溫馨提示
非訴訟行政案件因其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方式主要是書面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行政行為合法,就會依法裁定準予執行此合法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也會依法向被申請執行人(即行政相對人)送達相應的《行政裁定書》。此情況下,被申請執行人若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只能依法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來源: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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