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城管執法過程中的打人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

2020-09-15 北京聶成濤律師


作者:聶成濤律師

重慶城管執法過程中毆打女攤主,反而被女攤主所傷,此事能夠成為新聞,無非是因為城管又打人了。城管的暴力執法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能夠再次引起大家的關注,還有一點就是女攤主的反抗行為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幸運的是,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為本案成功認定為是正當防衛,打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那麼對於城管執法過程中的打人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呢?筆者發表如下淺見,希望對讀者有用。

一、媒體報導

9 月 7 日,重慶南岸區塗山鎮當地城管在執法過程中與一水果店主發生衝突。城管追打女店主後被其拿刀砍傷。 據在場知情者透露,此事件起因是女店主在商場中佔道經營,城管隊伍中的一名執法人員在溝通過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衝突。後該名城管連續追打女店主,女店主逃避至店內,拿刀將其砍傷。 目前事件還在處理中,能得知的進展: 女店主已被拘留。 警方介入調查。

都說每個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個默默為他付出的女人,而一個沒人敢惹的女人背後想必也是有一定的「背景」。女店主的背景不是因為她的地位有多高、名氣有多大,也不是她的家庭背景有多強,而是她愛動刀。

據知情的鄰居說,這家水果店是這個女人開的,這個店開了沒有多長的時間,在疫情期間關閉了一段時間,當時好像就和疫情執法人員吵架了,後來警察來了,態度立馬就轉變了,老老實實的就關店了。平時她和鄰居也不怎麼和睦,誰要是說她家的水果不好,或者多翻了幾次,就開始罵了,罵的很難聽,都不知道她是怎麼罵出口的。

記得以前有一個男的和她吵架,這個女店主就拿到刀比比劃劃的,男的沒和她一般見識,走了。在這附近的人都知道,這個女人非常的愛吵架,嗓門也大,剛開始的時候我們還過來看看,現在都習慣了,也就管見怪不怪了。

這次和城管的原因是這么女店主不按規定進行整改,以至於城管已經三次警告,城管人員勸阻她,她卻表現的蠻不講理,對城管人員大吵大鬧,大喊「 非禮救命」,簡直是無理取鬧。

城管人員勸阻:你這店擺出的水果攤已經佔道了,這不是很影響走路嗎?

女店主卻很囂張:「找你們領導來」我不賺錢誰管我、

這個女店主就像農村的婦女一樣,叉腰跳腳吐口水拍巴掌拍大腿拍屁股,極盡惡毒下流尖酸刻薄的辱罵詛咒城管對方祖宗十八代。就算是一個沒有脾氣的人,也會扇她倆個嘴巴子、詛咒城管生不出孩子。

二、城管打人不對

城管打人指定不對、可以確認的事實是,是那名城管先動的手,他突然襲擊女攤主面部,女攤主不敵往店裡急退,該名城管緊追不捨,繼續拳打腳踢,女攤主拿刀反擊,兩下糾纏數秒,女攤主住手,其他城管拉開兩方。

這件事好就好在,店家的監控視頻沒有丟失,現在公開的視頻不是全部,這裡有心人在隱瞞著什麼、只公開了雙方衝突的主要經過。女攤主佔道經營,可以批評教育,累計之後可以經濟處罰,這是因為城市管理給攤販劃出了一條界限,比如超出攤位50釐米即屬違規。同理,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在實際的司法場景下,可否同樣為公務執法人員劃出一條界線,超出這個界線就解除其作為執法者受到的保護,就是一般公民,就屬於可以被正當防衛的對象。

很多人之所以同情女攤主,不是對城管的偏見,而是對暴力執法合法化的厭倦,對披著公務執法外衣將不法侵害合理化的憎惡。打人事件廣泛傳播後,「女攤主正當防衛」的說法贏得人心,不是人們不懂法的表現,恰恰是人們希望用法保護自己、保護他人的直觀表達,更是對司法機關認定正當防衛、就此形成新局面的滿心期待。

三、城管打人的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民警告訴我,在城管隊員執法過程中,我言語上有阻礙執法的行為,對我作出了治安警告處罰。對此我承認,也在處罰書上簽了字。」楊漓說,籤字之後,她也詢問了對城管隊員的處罰,公安機關告知城管隊員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而她拿刀致使對方受傷的行為也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我也問過城管隊員屬不屬於暴力執法,公安機關答覆城管隊員是屬於個人行為,所以不是暴力執法。總之在得知調查結果後,我心裡的石頭也算落地了」。

通過以上女攤主的描述,我們可知,公安認定城管隊員打人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那麼此認定是否正確呢?

筆者認為,城管隊員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打人行為不能認定為是個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是職務行為,因為女攤主可以進行行政賠償,原因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第一,城管隊員打人的時候,身穿制服,這說明其代表的是城管,代表的是國家機關,這是其身份的象徵,證明其在執法。

第二,城管隊員打人的時候,發生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通過媒體報導以及發布的現場視頻,我們可知,城管隊員打人的時候,其正在執行公務,是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

第三,城管隊員打人的對象是其執法的對象,女攤主正是城管隊員的執法對象,是具體行政執法的相對人。

第四,城管隊員打人的原因是因為執法事實,也就是說女攤主被打是因為其違反了城管的相關規定,不僅僅是因為女攤主弄傷了城管隊員的手。如果是因為被女攤主弄傷了手而打擊報復,是不是也有一點假公濟私的行為?

基於以上幾點,筆者認為,不能認定城管隊員打人的行為是個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是職務行為,因此女攤主可以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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