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毅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
遇到網上有人問:「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判決後,被告人釋放後,被告人可以到法院複印案卷嗎?」
這個問題其實沒有說清楚處於何種程序,判決有沒有生效,所以筆者只能分兩種情況進行回答:
第一種是刑事判決沒有生效的情況下,被告人被釋放的(一般是一審判決後上訴二審期間被取保受審),被告人沒有直接的閱卷權。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被釋放,但是提起上訴,這種情況下,由於二審程序啟動,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能否閱卷,目前有如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印發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至少從上述規定的字面意思不能得出被告人能夠複印案卷的結論。
筆者認為,此時我國法律司法解釋並沒有確立被告人的直接「閱卷權」,因此被告人不能直接閱卷,只能通過委託律師或其他辯護人的方式進行閱卷,然後由辯護人與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所以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不能到法院複製卷宗。
第二種是刑事判決已經生效,被告人被釋放(刑滿釋放、緩刑、免刑等情形),可以向法院查閱訴訟檔案,但只能閱正卷,可以查閱、複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訴訟檔案查閱範圍的復函》(2006年4月17日 法辦[2006]110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復函》(2005年9月15日 法辦[2005]415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法〔2013〕283號)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案件當事人(被告人)持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可以申請複製所查閱的檔案材料。
嚴格來說,閱卷是刑事法律中的特定法律用語,訴訟程序中稱為卷(閱卷權的內容是查閱、摘抄、複製),案件終結歸檔之後稱為檔案,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情形應該稱為查閱、複製訴訟檔案權,簡稱「閱檔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