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終結後,當事人有沒有閱卷權?

2020-12-11 張毅刑事律師

——張毅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

遇到網上有人問:「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判決後,被告人釋放後,被告人可以到法院複印案卷嗎?」

這個問題其實沒有說清楚處於何種程序,判決有沒有生效,所以筆者只能分兩種情況進行回答:

第一種是刑事判決沒有生效的情況下,被告人被釋放的(一般是一審判決後上訴二審期間被取保受審),被告人沒有直接的閱卷權。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被釋放,但是提起上訴,這種情況下,由於二審程序啟動,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能否閱卷,目前有如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印發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至少從上述規定的字面意思不能得出被告人能夠複印案卷的結論。

筆者認為,此時我國法律司法解釋並沒有確立被告人的直接「閱卷權」,因此被告人不能直接閱卷,只能通過委託律師或其他辯護人的方式進行閱卷,然後由辯護人與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所以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不能到法院複製卷宗。

第二種是刑事判決已經生效,被告人被釋放(刑滿釋放、緩刑、免刑等情形),可以向法院查閱訴訟檔案,但只能閱正卷,可以查閱、複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訴訟檔案查閱範圍的復函》(2006年4月17日 法辦[2006]110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復函》(2005年9月15日 法辦[2005]415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法〔2013〕283號)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案件當事人(被告人)持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可以申請複製所查閱的檔案材料。

嚴格來說,閱卷是刑事法律中的特定法律用語,訴訟程序中稱為卷(閱卷權的內容是查閱、摘抄、複製),案件終結歸檔之後稱為檔案,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情形應該稱為查閱、複製訴訟檔案權,簡稱「閱檔權」吧。

相關焦點

  • 一二審銜接期間辯護人閱卷權保障
    ,是辯護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所擁有的知曉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的所有關涉案件的案卷材料的權利(有礙偵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刑事司法所宣揚的保障人權及懲罰犯罪的理念建立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錯誤的裁判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要求,損害了司法權威。上訴制度的設計保證了上訴法院有糾正下級法院裁判錯誤的可能性。現代刑事訴訟已經從被告人的自我辯護轉向為辯護律師的辯護。
  • 刑事案件到底有沒有必要請律師?
    編輯:左岸刑事案件是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很多人對於刑事案件是否有必要請律師爭議頗多,那麼刑事案件到底有沒有必要請律師呢?相信有一部分人認為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由國家機關來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其擁有收集證據的技術、手段往往是普通人沒有的,這種情況下想要跟國家機關對抗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律師也發揮不了什麼作用,更不可能改變審判結果,所以請律師沒有必要。但是在刑事案件律師真的發揮不了作用嗎?
  • 刑事案件家屬對當事人進行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
    上次寫作了《刑事案件初期當事人家屬最關切的五個問題》發表到相關公眾平臺,僅1天時間閱讀量就突破5萬人次,筆者十分欣慰,為自己給讀者帶去能解決問題的文章而感到高興,雖然筆者開通相關寫作平臺才幾天時間,但是看到有讀者在閱讀筆者的文章,筆者感到無比欣慰,更有激情地區去思考、寫作,是讀者的善意閱讀使我更有動力去寫作
  • 刑事案件請律師有什麼作用呢?
    隨著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很多當事人和家屬都知道碰上刑事案件就要請律師。但是,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能起到什麼作用呢,又是如何起作用的,很多人是一知半解的,那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在刑事案件中請律師有什麼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 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什麼時候可以聘請律師?
    編輯:左岸遇到刑事糾紛何時可以聘請律師,是很多刑事案件當事人非常關心的問題,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公安機關控制的,其家屬就比較著急,不知道此時可不可以去請律師。我們今天介紹一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什麼時候可以聘請律師?
  • 論批捕階段的律師知情權與有限閱卷權
    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嚴重缺乏對案件全貌和相關證據的知情權,致使律師無法開展有針對性的辯護,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提交高質量的有效法律意見更是無從談起。辯護律師只能從犯罪嫌疑人一方口中得知案件的大致情況,憑藉經驗和推斷髮表自己的意見,一些沒有經驗的年輕律師甚至只能空泛地發表一些沒有實質內涵的所謂法律意見。偵查階段的辯護權陷入了形式化的窘境,根本無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 值班律師應當享有閱卷權嗎
    雖然值班律師享有閱卷權可能影響訴訟效率的擔憂不無必要,但以下幾點也非常值得注意:其一,絕大部分認罪認罰案件,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儘早擺脫訟累的意願比較強,值班律師有閱捲動力,程序阻力不大。其二,即使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法律援助中心所提供的、有限的補貼,未必足以激勵值班律師積極閱卷,從事更具深度的辯護活動。其三,缺乏閱卷權的保障,很難避免非法取證和虛假認罪等情況。
  •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能發揮多大作用?
    編輯:左岸很多當事人因為涉嫌刑事案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該怎麼辦,特別是對法律知識不了解的,不知道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個時候首先就會想到去找律師。那麼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呢?(二)閱卷權查閱案卷是律師辦理刑事辯護業務中的重要環節,也是律師知悉案件情況的主要手段。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 寧波市多舉措保障值班律師閱卷權,著力破解刑事訴訟「最初一公裡」
    、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著力破解刑事訴訟「最初一公裡」。因值班律師在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籤署時需要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處理意見和量刑協商等幫助,各地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加強與辦案機關的工作溝通聯絡,針對案情複雜且需要法律幫助的案件,提前確定提供法律幫助的值班律師並介入閱卷程序,保障值班律師閱卷權,提高法律幫助的精準性、全面性。二、靈活值班方式,有保有增。
  • 鹿鳴律師分分鐘搞定的刑事申訴閱卷,聶樹斌的律師們卻努力了10年?|法客帝國
    看到這裡,筆者直接愣住了,心想,刑事申訴過程中,律師的閱卷權,如果真如此便利,那該有多好啊!,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後,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複製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 刑事案件至偵查階段即告終結,律師訴客戶支付律師費被駁
    人民法治網訊(通訊員 陳明 徐星星)丁女士與海光律所(化名)籤訂委託協議,約定海光律所指派付律師作為丁女士丈夫李先生涉嫌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後該刑事案件至偵查階段即告終結,海光律所以丁女士尚欠10萬元律師費為由,將將丁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律師費10萬元。
  • 刑事案件送檢察院了意味著什麼?
    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有「兩次」送檢察院,第一次是審查批捕,第二次是移送審查起訴,所處的案件階段是不一樣的。第一,刑事案件當事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會進行初步的偵查,一般最長是30天。30天之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則可以直接撤銷案件、放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有犯罪事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則會在30天之內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會在7天之內做出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著什麼?
    如果你被刑事拘留後,檢察院卻沒有批准逮捕,意味著你可能要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較常見)。之後你可能就沒啥事了,取保到期後案件撤銷(也可能直接起訴)。,那錯案責任就是檢察院承擔,如果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會比較謹慎,發現了案件的問題,不批捕,公安機關就必須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換成取保候審或監事居住,期滿後撤銷案件。
  • 刑事案件,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
    ,之所以會產生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的疑問,歸根結底還是擔心一個問題,即:刑事案件請律師介入會不會影響到案件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 刑事案件外地辯護人如何進京閱卷?這裡實現律師跨省「雲閱卷」
    進京,須隔離十四天,又可能增加感染風險;不進京,無法開展閱卷工作,案件無法推進。近期,北京一中院一起刑事二審上訴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通過印表機電子掃描、電腦端光碟刻錄,以機要形式送達身處南京的辯護人,南京市雨花臺區司法局回函確認、辯護人電話確認。至此,經過前期不斷溝通協調,該起刑事案件順利實現了律師跨省「雲閱卷」工作。
  • 刑事案件當事人投案自首、認罪認罰,還有沒有必要請律師?
    拋開無罪辯護不談,律師應如何為投案自首的當事人做罪輕辯護,這個問題可以通過金律師親辦的案件予以說明(僅列辯護觀點,具體事實、理由略):提醒注意的是,罪輕辯護並非只是強調存在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是要結合法律規定和具體案件事實,將可以最大化適用於當事人的從輕、減輕的幅度予以釋明,不能完全將皮球踢給法院。
  • 法院將刑事案件退回檢察院對當事人是不是好消息?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有當事人家屬問我: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後,又被退回檢察院了,這到底是好消息還是壞消息?很多當事人及其家屬或多或少的知道,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但是對於法院和檢察院之間是否也存在這樣的關係,則並不清楚。
  • 刑事案件,二審不開庭會不會對當事人不利?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為了糾正當事人及委託人對二審不開庭審理的誤解,首先,律師需告知當事人,除了必須要開庭的一審判死刑、檢察院抗訴案件外,實務中有80%以上的二審案件是不開庭審理的。
  • 辯護律師有權向當事人核實人證
    第一個分句是指辯護律師向當事人了解情況,提供法律上的諮詢意見,其中並不包含辯護律師告知其知悉的證據信息並向當事人核實;第二個分句則以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為標誌,明確辯護律師可以向當事人核實有關證據。這裡之所以規定核實證據需從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主要是考慮這時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案件事實已經查清,主要證據已經固定,辯護律師核實證據不致影響偵查活動的正常進行。」
  • 刑事案件是否能夠撤訴?究竟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撤訴呢?
    刑事案件撤訴可以分為:一審中的撤訴、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二審上訴的撤回、二審抗訴的撤回、上訴、抗訴撤回後的裁判生效、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自訴案件是可以撤訴的,但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控訴的。受害人沒有撤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