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以語言文字區分各個地域的專門標誌,地名用字是語言文字應用的重要領域,而且是因特色獨具需要特別關注的領域。在近年民政部、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的全國政區名稱用字讀音審定工作中,國家以往關於漢字應用的各種既定規範得到了一次實際的檢驗,其中的「異體字」部分更是首當其衝。
本文於2004年收入此書
古往今來,漢字的「書」不「同文」、漢語的「語」不「同音」,一直是漢語言文字進步的巨大障礙。時至今日,國家還在為「推行規範漢字,推廣普通話」進行著長期不懈的努力;而當年推行規範漢字以實現「書同文」的主要措施,就是讓眾多的「異體字」退出現實應用領域。
1955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並且決定從1956年2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從實施日起,全國出版的報紙、雜誌、圖書一律停止使用表中括弧內的異體字。」在地名中,首先得到全面清理、更改的是全國縣名中的異體字,計有:
1 澂(澄)——雲南省澂江縣的「澂」,改為「澄」;2 鉅(巨)——河北省鉅鹿縣、山東省鉅野縣的「鉅」,改為「巨」;
3 峩(峨)——四川省峩眉、峩邊2縣,雲南省峩山縣的「峩」,改為「峨」;
4 峰(峰)——江西省橫峰縣,湖北省五峰、鶴峰2縣的「峰」,改為「峰」;
5 濬(浚)——河南省濬縣的「濬」,改為「浚」;
6 稜(稜)——黑龍江省穆稜、綏稜2縣和四川省丹稜縣的「稜」,改為「稜」;
7 邱(丘)——河北省邱、內邱、任邱3縣,山西省靈邱縣,安徽省霍邱縣,山東省章邱、安邱2縣,河南省商邱、沈邱、封邱3縣,雲南省邱北縣的「邱」,改為「丘」;
8 遊(遊)——福建省仙遊縣、陝西省麟遊縣的「遊」,改為「遊」;
9 谿(溪)——浙江省慈谿、蘭谿2縣,江西省金谿縣、湖北省竹谿縣的「谿」,改為「溪」;
10 霑(沾)——山東省霑化縣、雲南省霑益縣的「霑」,改為「沾」;
11 託(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託克遜、託裡2縣的「託」,改為「託」。
此外,用於遼寧省岫巖縣、浙江省黃巖縣、福建省龍巖縣的「巖」改為「巖」,江蘇省崑山縣的「崑」改為「昆」——1964年5月,又將這兩個列入「一般人習慣把這些筆畫少的正體字看作簡化字」的39個字中,附錄於已發布的《簡化字總表》備查。
的確,漢字的規範不是朝夕之功,關於異體字的認定標準也在實踐中不斷修正、完善。例如:絝,原已作為「褲」的異體字廢除,後在「紈絝」一詞中恢復使用。1988年3月25日,「邱、於」等15個異體字被國家語委、新聞出版署確認為規範字,收入《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不再作為淘汰的異體字――1996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河北省丘縣恢復為「邱縣」;在這次審定政區名稱用字讀音時,浙江省臨安市的舊縣名「於潛」(今為鎮)也不必改為「於潛」了。
然而,在縣級政區以外更大範圍、更多數量的地名中,異體字並未受到多少觸動,至今在鄉、鎮名稱中還有:山西翼城縣裡砦鎮、山東魚臺縣老砦鄉、廣西鳳山縣砦牙鄉、甘肅天水市吳砦鄉的「砦(寨)」;江蘇寶應縣氾水鎮的「氾(泛)」;江西樟樹市閤山鄉的「閤(閣)」;福建連江縣苔菉鎮、廣東吳川市梅菉街道辦事處、廣西防城港市大菉鎮的「菉(綠)」……
當一個漢字處於社會通用狀態時,本身不具有什麼政治性、地域性、針對性,人們對它的討論、褒貶、處置可以相對地輕鬆、超脫。而當它一旦置身「地名」,就立刻融入這個字形、讀音、含義一應俱全的整體,成為當地歷史和生命難以割捨的組成部分。於是,如何處理地名中的異體字,成為全國政區名稱用字讀音審定工作的難點之一:保留吧,面對的是國家既成法規限制;廢除吧,一些異體字又確有在地名中存在的價值。何去何從?
國務院2013年公布的《通用規範漢字表》
何謂異體字?本人的膚淺理解是:同一漢字的幾種字形,規定一種為正體字,其餘即為異體字。這與《新華詞典》(2001年修訂版)「跟規定的正體字同音同義而寫法不同的字」的解釋大同小異。例如:「峰」與其異體「峰」、「峨」與其異體「峩」,自古共存,音、義相同,僅部首位置有別,在任何情況下相互替代都不會產生異議,確屬「同一漢字」。以廢除這樣的「標準」異體字減少漢字數量,消除應用混亂,應當說是完美的、理想的。
為什麼《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施行40多年來一直爭議不斷?根本原因在於許多正體字與其異體字原本不是「同一漢字」,雖然字音乃至部分字義相同,但由於各自的固有義項多寡不一,字形歸併合一而字義卻不能完全對應(特別是在地名、人名等專門領域),矛盾、分歧隨之而來。這在近代中國的縣名用字中,也不難得到印證——
溪、谿,均與「水」關聯,常用於南方的縣名。「溪」廣泛分布於浙、皖、贛、閩、粵、桂、湘、黔、滇、川10省23縣;谿,僅見於前述浙、贛、鄂3省4縣(並用作西藏的基層政區通名)。一省中,浙江既有湯溪,又有慈谿、蘭谿;江西也是資溪、貴溪與金谿並存。既然「溪、谿」同有「山間的流水」之義,為什麼在縣名中又互不相擾呢?經查,「谿」的義項遠不象「溪,溪澗」(《玉篇 · 水部》)那麼單純,在表示「山間低洼狹長地帶」時「有水曰澗,無水曰谿」(《呂氏春秋 · 察微》高誘注)之說,似可看作與「溪」的區別所在——山谷有水為「溪」,無水稱「谿」。「谿」被正體字「溪」取代後,相關地名一律改用「溪」,山谷便無所謂有水、無水了。
正體、異體字形在縣名中同時存在的,當時還有澄(澂)——廣東澄海、澄邁,陝西澄城與雲南澂江;遊(遊)——浙江龍遊與福建仙遊、陝西麟遊;作為「綠」的異體字,「菉」當時又寫作「淥」——廣東梅淥、廣西綏淥。如果完全廢除現行地名中的異體字,隨之而來的問題主要有三:
換字變義。地名的靈魂是它的特定含義,簡單地將某些異體字改為正體字,極易模糊、改變或失去地名的原義。例如:淼、渺,讀miǎo。前者義項單一:「淼,大水也。或作渺」(《說文新附 · 水部》);後者6個義項中僅一處涉「水」:「渺,水長也」(《玉篇 · 水部》)。「淼」作為「渺」的異體字退出後,「渺」的涉「水」義項被籠統定為「水遼遠無際貌」,而它原有的「深遠」、「渺茫」、「微小」等義項卻不能「順理成章」地追加於已故的「淼」。江蘇省常熟市的淼泉鎮,以河道縱橫、水網密布得名,只有「淼」能確切表達當地「多水」的特徵,改用多義項的「渺」就難免被誤解為「少水」了。
顧此失彼。瑯琊(琅琊、琅邪),兩個字形體相似,組成一個多處分布的地名詞彙:山東省膠南市有瑯琊山,古置瑯琊郡,今設琅玡鎮;浙江省金華市有琅琊山,今設琅琊鎮;安徽省滁州市有瑯邪山及瑯邪古寺,今設琅琊區(縣級);四川省渠縣有琅琊鄉。「瑯,瑯琊,郡名。正作琅」(《玉篇 · 玉部》),日後確實把「瑯」歸併於正體字「琅」了;琊,雖未明令從異體字或繁體字的角度退出應用,卻被《新華字典》列為「《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以外的異體字」括注在「玡」之後,意欲使其「未經審判」而自然消亡。然而,這種民間「類推異體字」的權威性畢竟不夠,山東省遵從寫作「琅玡」了,浙江、安徽、四川3省的「琅琊」依然如故,現行的計算機常用字庫也是有「琊」無「玡」。
因地而異。一些異體字,若脫離具體的語言環境泛泛而論,似無可厚非;若將其置於特定的領域,就難免有張冠李戴、欲速不達之感。縱觀近、現代人名中的異體字,著名中共先烈楊闇公的「闇」可否改作「暗」?人民解放軍將領陳士榘、國民黨高官韓復榘的「榘」能不能被「矩」取代?文化界的錢杏邨(村)、傅懋勣(績)、馮喆(哲)、項堃(坤)、牛犇(奔)以及神話中那吒(吒)之名是否都需要改寫?用於地名,一些異體字有它難以替代的作用。例如:逕,讀jìng,本已定為「徑」的異體字,而在贛南、粵北地名中仍可見到――江西省全南縣有南逕鎮、社逕鄉,廣東省英德市有明逕鎮、南雄市有烏逕鎮、佛岡縣有逕頭鎮。不過,「逕」在當地方言中多讀作gàng,特指一種兩端寬、中間窄或頭大尾小的地貌。特殊的含義、讀音加上分布廣泛、歷史久遠,令人不得不考慮「逕」在地名中生存的必要性。
《通用規範漢字表》及其配套文獻
昔日,人們曾力圖一舉消除異體字,因為它是造成漢字數量過多、書寫混亂的主要根源;今天,我們重新審視、規範異體字,卻是社會發展、思想解放和語言文字工作空前深入的體現。縱觀40多年來的利弊得失,《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有它積極的歷史作用,也有其與生俱來的弱點,現在由國家主管部門繼續組織修訂、完善無疑是當務之急。
毋庸諱言,地名用字的標準化若安排在語言文字規範化之後,其勢將如順水推舟,反之則似逆水行船。然而,地名標準化的進程容不得我們徘徊等待、久拖不決,語言文字的通用規範也需要建立在各個專業規範的基礎之上。在當前的地名工作中,我們擬以《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基礎,確立「據義定字」的基本原則,歷史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處理地名中的「異體字」問題,也為國家制定新的語言文字規範提供依據,做個鋪墊。具體設想為:
一、如果異體字被正體字替換,不會產生歧義甚至改變地名原有含義時,應改用正體字。
1.氾、泛,讀fàn,本義均涉「水」又有區別:「氾,濫也」,「泛,浮也」(《說文》),後在「大水漫流」的義項通用。因此,江蘇省北部氾光湖的「氾」應改為正體字「泛」,「泛」的另一義項「呈現出」使湖名「泛光」的意境更美;而西鄰的寶應縣氾水鎮,形成於漢代,原名「範水」,明代因屢遭水災改稱「氾水」,改用正體字寫作「泛水」仍感意義不祥,還是恢復原名「範水」為好。
2.垜、垛,讀duǒ或duò,兩字意義相同,山東省蒙陰縣垜(duò)莊鎮的「垜」應改為正體字「垛」;碁、棋,讀qí,「碁」歷來通「棋」,廣州市石碁鎮相傳以村西龜如石下有石制棋盤、棋子得名,故應改用正體字寫作「石棋鎮」;遶、繞,讀rào,「遶,圍遶也。通作繞」(《篇海類編 · 人事類 · 辵部》)。江西省宜春市遶市鄉政府駐地遶市,成村時以兩溪環繞得名繞溪,後成集市改為遶市,現應恢復正體字寫作「繞市」。
3.閤,是個特殊的多音字:讀gé時,為「閣」的異體字;讀hé時,為「合」的繁體字。江西省樟樹市閤山鄉得名於境內閤(gé)皂山,如無特別理由,應改用正體字「閣」。鉅、巨,讀jù,兩字在「大」的義項相通,又各有其它義項,如:「鉅,大剛也」(《說文》),即今稱的「鋼」;鉅、巨還各為姓氏。河南省濬縣鉅橋鎮的「鉅橋」,為一有待考證的先秦地名,如系以姓氏命名等原因,則應保留異體字「鉅」;若含義為「大」,就應改用正體字「巨」。
二、如果異體字被正體字替換,隨即產生歧義甚至改變地名原有含義時,應酌情保留異體字。
1.椏、丫,讀yā。江蘇省高淳縣的椏溪鎮,以地處樹椏狀椏溪河畔得名。異體字「椏」,義項單一,主要指草木的枝杈,用於「椏溪河」頗為形象。而其正體字「丫」,除了泛指物體上端分杈的部分,還有女孩、婢女的義項。若在這個特定的地名中以「丫」代「椏」,寫作「丫溪河」「丫溪鎮」,難免發生歧義,當地人民也不願這樣做。
2.砦、寨,讀zhài。甘肅省天水市北道區的吳砦鄉,原名三岔鎮,為紀念宋代將領吳璘在此築城抗金改稱「吳砦」。「砦、壘也」(《篇海類編 · 地理類 · 石部》),除用於「村寨」同「寨」外,主要指軍營、營壘,或竹木構築的防禦設施「鹿砦」,由此可見「吳砦」之稱恰如其分。若改用正體字「寨」,容易使人誤解為普通村寨,失去蘊含於「砦」的軍事意義。
三、少數民族語地名中的異體字,如系單純譯音並無實際含義的,應儘量改用正體字。
蒐、搜,讀sōu。吉林省吉林市的蒐登站鎮,政府駐地位於蒐登河東岸。蒐,與其正體字「搜」相比較,不僅有共同的「搜尋、聚集、檢閱」之義,還有獨自的「茜草、春獵、隱匿」義項,在具體地名中的去留尚需據義斟酌。而對清代設有驛站的「蒐登站」來說,「蒐登」為滿語「蒐鬥候」轉音,意為「鰲花魚」(一說為「蒐鬥」轉音,意為崗梁),「蒐」的作用僅限於譯音並無實際含義,故該河、該鎮名稱均應改用正體字「搜」。
四、未經國家正式發布但已收入現代漢語辭書的「類推異體字」,其合理的部分應予保留。
甽,一讀zhùn,指山下小溝;圳,原讀jìn,為廣東方言俗字,指田間水溝,「甽」歸併於「圳」後讀zhèn。浙江省寧海縣的深甽鎮,名稱並無其它含義,故應改用正體字「圳」。崧、嵩,讀sōng,均有「山大而高」之義,廣東省連平縣崧嶺鎮以境內山高嶺峻得名,應改用正體字「嵩」。前述「琅琊」的「琊」,也應由正體字「玡」替代。
當然,要從根本上解決異體字問題,不是靠這樣的個案處理,而是儘快制定新的語言文字規範。建國以來,特別是1986年6月「國務院責成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儘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後,地名方面在語言文字工作中得到較多的重視與關照。例如國家語委、新聞出版署於1988年3月25日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就包括了全國縣級以上政區名稱所使用的全部生僻字。同樣,在今天規範異體字時,也可以考慮將地名中特有的一些異體字改為規範字,有些在通用領域廢除的異體字限定在地名中繼續使用。
熱切希望從現在起,廣大語言文字工作者能夠對祖國的地名以及相關的語言文字問題給予更多的關注、更大的投入和更有力的支持。
作者(後排左7)與語言文字工作者在一起
原載漢字規範問題研究叢書之《異體字研究》(商務印書館2004年9月版),2015年收入作者自著《天地經緯——地名縱橫談》。「地名筆談」刊載前,作者審閱原文並配圖,謹致謝意。
商偉凡,地名學者,中國地名學會副會長,國家《地名志》學術顧問,央視與民政部《中國地名大會》首季總顧問,研究員。1982年畢業於河南大學地理系,從事國家地名工作至今。參加相隔30年的兩次全國地名普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名辭典》《中國古今地名大詞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區標準地名圖集》編纂,全國政區名稱用字讀音審定,第28次南極科學考察及第10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大會。曾任民政部(中國)地名研究所副所長、全國地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國家普通話審音委員會委員。專業方向為地名應用與地名標準化,著有《天地經緯——地名縱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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