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是維也納湖畔三期的業主,交房已經幾年了,房產證還沒有辦下來,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判開發商承擔違約金,違約金已經下來了,去領錢卻遇到問題,執行局的工作人員說,先要交50元,替開發商墊付50元執行費,並且先把收據開好,交給會計,錢具體什麼時候發也沒說。
宋女士認為,自己沒收到錢,哪裡有先開收據的說法,她覺得很不合理。記者陪同宋女士來到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讓記者先不要錄了。記者表示,50元執行費應該是誰來交?工作人員表示,應該是被執行人交。記者表示,既然是被執行人交,為何要求宋女士墊付這50元?另外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財務有相應的要求。
記者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要求「發放款項時,收款人要出具相應的憑據」,但兩者是同時進行還是有先後順序,是先收款還是先開憑證?工作人員解釋,財務部門有這樣的規定,要依照其規定。記者追問,規定在哪裡,有公示嗎?工作人員說,全部都是這樣。
一名執行局負責人攔住了記者,說事情已經解釋清楚了。宋女士表示,她沒收到錢,為什麼要先打收據?負責人把工作人員叫走了。為何要先叫宋女士墊付執行費,為何要先打收條,具體款項什麼時候發也不能確認,對宋女士來說擔心也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