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印章管理制度仍不健全,存在私刻印章、偽造印章、多套印章等現象。同時企業啟用的印章種類繁多,部分企業用章極不規範、印章管理混亂。這些都導致金融機構對企業客戶提供的印章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尤為棘手和繁瑣。但是印章的真假和效力問題在認定合同效力與責任分配方面的影響又不容小覷。無法證實印章的真實性、有效性,就無法認定企業真實的意識表示,造成雙務行為缺少成立基礎,使得契約無法成立。這樣的案例教訓及抗辯理由經常能從擔保企業那裡得出。故保障企業印章有效性又是如此迫切。
那麼,到底如何判斷企業印章是否真實有效呢?
印章常見的種類有公章(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稅務專用章、結算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票據專用章、清訖章等,其名稱、排版和形狀都五花八門。但它們均在一定範圍內代表企業意志,具有不同的用途。其中公章代表了單位的最高意志,合同專用章在對外合同方面具備與公章同樣的效力,而其它印章只在特定業務範疇中有效。
在無法判斷印章真假時,為確保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可以藉助以下幾點進行突破:
1.向工商局、公安局查詢。公司、獨資、合夥、個體工商戶等企業向工商局申領營業執照後,憑照刻章,並將印章通過工商局進行備案登記。故企業在工商局的備案資料中一般留有有效印章。但也不排除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便再未與工商局發生關係。
同時,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後,印章刻制的規範程序應是:首先由企業憑營業執照等向當地縣級公安局提出申請;其次,通過公安局審批後,由公安局指定的具備印章刻制資質的經營單位進行刻制。目前各地方公安局均建立或正在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以實現對印章業管理的電子化操作。經過公安局審批的印章均刻有唯一的數字編碼。在肉眼識別時,可藉此參考。但並不意味著無數字編碼的印章就無法使用。無編碼,說明該印章未經過公安局審批,屬於私刻印章,但其效力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印章在工商局進行了登記或者已在民事活動中被經常使用的,應當認定該印章可代表單位意思表示。
2.公證。公證無疑是確保企業印章真實性最有效渠道,但在具體操作中,仍應認真做好公證書的書面審查工作,謹防客戶「混淆視聽」,以印鑑屬實公證規避對實質內容的審查。公證書中應當明確「印章確實屬於該企業」和「印章由該企業有權人加蓋」兩個重點內容。
3.比對企業基本帳戶開戶資料中的印章或到開戶行查詢。在銀行開立基本帳戶,需提供詳盡的企業資料,並經過嚴格審查,故可以要求客戶提供開戶申請書、執照複印件等加蓋開戶行、人民銀行印章的,或者已有開戶行工作人員核對一致的開戶資料,進行比對。也可以由客戶協助至開戶行查詢,但應留存查詢記錄、複印有關材料,以備他用。
4..在本行開戶或者建立印模。可令企業客戶在本行開立帳戶或者建立印模,對蓋章進行驗印。但在過程中,仍應注意對企業材料及業務經辦人的資格審查。
5.比照其他民事活動中的印章。可令企業客戶提供已發生的民事活動中書面資料上的蓋章,加以比對,最好是企業客戶與公權力機關(例如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發生法律關係的書面資料,例如政府項目投標書、行政處罰確認書、行政許可申請書、與政府籤訂的合同、稅務證明、章程等。在此種情形下,即使上述印章與公安局登記不一致,相關判例也認定企業存在多套印章,承認該印章效力。
6.比對歷史業務憑證中的印章。如果客戶已與本行發生過業務往來,可比對歷史業務憑證上的蓋章。
7.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籤字補強。法定代表人執行對外業務,無須另行授權,其行為代表企業。企業自然應承擔相關法律後果。如果企業欲剝奪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必須要在章程等文件上做出特別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由法定代表人籤字確認,在一定程度上能彌補印章審查的不足。對於企業印章存在疑問的,應要求法定代表人親自進行籤章。
最後,建議禁止自然人加蓋「私章」代替「籤字」的行為。雖然私章在票據業務中得到了廣泛應用,但其弊端也十分明顯,諸如字體不規範、重名多、與有效證件姓名不一致、一人有多個私章、易遺失、易變更,所以其在確定客戶身份方面的效力遠不如籤字或摁手印。(浙江天台農商銀行項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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