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有一點被明確: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
中小學教師被認定為國家公職人員,雖然不是指公務員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這種提法具有提高教師地位的傾向性。
國家正式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後,同時配套實施相應的教育公務員制度或者特殊公務員制度也是有可能的,同時也是勢在必行!
我們之所以說要實施教育公務員制度或者說特殊公務員制度,主要考慮到教師的身份屬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教育公務員或者特殊公務員制度實際上在國外也不少見,像法國、德國、日本、韓國這些國家的教師就是教育公務員,或者說是特殊公務員。為此,這些國家還制定了教育公務員法和特殊公務員法。
不管是從教育自身的發展需要,還是從目前教師隊伍建設的現狀來看,都需要儘快配套、出臺實施教育公務員或特殊公務員制度。
這樣做不僅可以吸收更多的優質生源就讀師範院校進一步夯實基礎教育的師資力量,為師範院校選拔優質生源創造條件,也可以讓已經進入教師行業成為教師的人安心基礎教育工作。
既然教師都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了,那就實施教育或特殊公務員制度吧,讓教師的地位和待遇不低於或高於公務員,使教師成為最令人羨慕的職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