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都具有法律地位特殊性了,那就實施教育或特殊公務員制度吧!

2020-12-13 郭愛華追問教育

在《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有一點被明確: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

中小學教師被認定為國家公職人員,雖然不是指公務員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這種提法具有提高教師地位的傾向性。

國家正式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後,同時配套實施相應的教育公務員制度或者特殊公務員制度也是有可能的,同時也是勢在必行!

我們之所以說要實施教育公務員制度或者說特殊公務員制度,主要考慮到教師的身份屬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教育公務員或者特殊公務員制度實際上在國外也不少見,像法國、德國、日本、韓國這些國家的教師就是教育公務員,或者說是特殊公務員。為此,這些國家還制定了教育公務員法和特殊公務員法。

不管是從教育自身的發展需要,還是從目前教師隊伍建設的現狀來看,都需要儘快配套、出臺實施教育公務員或特殊公務員制度。

這樣做不僅可以吸收更多的優質生源就讀師範院校進一步夯實基礎教育的師資力量,為師範院校選拔優質生源創造條件,也可以讓已經進入教師行業成為教師的人安心基礎教育工作。

既然教師都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了,那就實施教育或特殊公務員制度吧,讓教師的地位和待遇不低於或高於公務員,使教師成為最令人羨慕的職業吧!

相關焦點

  • 公辦中小學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為什麼是特殊的法律地位?
    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這讓人們對中小學教師的法律地位有了不少議論。
  • 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體現其特殊法律地位,網友有三點建議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要求,明確教師的特別重要地位。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也就是說這就是從法律地位上確定了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這樣特殊地位。
  • 呼籲 || 讓教師成為公務員才是解決地位待遇的根本途徑!
    2018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對教師的地位待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強調要明確教師的特別重要的法律地位,第一次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國家公職人員」地位,同時也提出要「確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以工資長效聯動機制,為教師薪資水平建立了看得見的參照系,也為地方教育財政劃定了必須剛性兌付的「硬任務」。
  • 公務員與教師差距大,想提高教師地位與待遇,那必須成為公務員
    教師的待遇不如公務員眾所周知,公務員和教師都屬於特殊職業公務員在社會中的地位以及薪資待遇都遠遠高於教師,以往經常喊「讓教師的待遇不能低於公務員」的口號也成了空話,雖然國家現在已經實施了很多政策來持平公務員與教師之間的差距,但還是有很多地區一樣差距懸殊大。想要讓教師和公務員平等對待,真正處於同一水平,那麼還是要讓教師正在成為公務員才能得以實現。
  • 教育部有好消息,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年底完成,教師:是真的?
    01教師工資與公務員工資為什麼不同?義務教育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已經實施很長時間了,結果怎麼樣呢?我們來看一下吧!對於教師工資中鄉村補貼,只有在鄉村才有,鄉村教師補貼依據地區艱苦條件而定,300到600不等。但是很多人都不願意要那一部分補貼,而要到條件好的地方工作,原因各位讀者比我清楚。
  • 楊建順:高等學校教師聘任制與教師的地位(之四·完)
    一)教育權與教育行政權(二)國家在教育中的定位和責任(三)教師的地位1、教師職務的特殊性和教師的使命 ——《教師法》第3條2、高等學校教師的身份(>(三)教師的地位1、教師職務的特殊性和教師的使命 ——《教師法》第3條2、高等學校教師的身份3、高等學校教師在學校管理中的地位4、聘任制的問題及思考
  • 任海濤:論學生的法律地位
    理論上不宜將「未成年人」視為「學生法律地位」的一種獨立類型,但基於「未成年學生」的身份特殊性,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其特殊法律保護與規制。學生的民事法律地位為「自然人」,其中,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學生同時具有「被監護人」的法律身份。在合同法律關係中,學生的法律地位為「合同當事人」;在侵權法律關係中,學生既可能為「侵權人」,也可能為「被侵權人」。
  • 提高教師地位和待遇,真的必須要把教師身份轉為公務員嗎?
    ,比如日本、韓國,它們單設教育公務員職系並採用終身僱傭制,日本法律還明確規定,教師工資要高於一般公務員工資的30%-40%;第二,目前來看,教師比公務員的待遇要差太多,既然對教師的要求比公務員還高,就應該讓教師享受不低於公務員的待遇;第三,把教師納入公務員體系,依據公務員法對教師進行管理,很多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第四,未來世界的競爭是科技的競爭,一定要重視教育。
  • 將教師納入教育公務員,提高教師地位與收入,會成為大勢所趨嗎?
    2019年,教育部就曾表示,將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並提高中小學教師入職門檻,進一步完善教師待遇保障機制。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特殊法律地位,同時,切實建立依法保障教師權利的救濟機制與問責機制。在其下發的文件當中,也明確提出了:對公辦教師要給榮譽、提待遇,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屬於國家公職人員。
  • 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設有專業技術類,中小學教師能否參照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 把教師身份轉為公務員,是提高地位和待遇的唯一辦法嗎?
    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文章提出了幾點論據:第一,不少發達國家早已明確將中小學教師列為國家公務員,比如日本、韓國,它們單設教育公務員職系並採用終身僱傭制,日本法律還明確規定,教師工資要高於一般公務員工資的
  • 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可以提前申請退休,教師有望提前退休嗎?
    我們這裡的教師加班,比如晨讀、晚自習、周末值班等一切加班,都沒有1分錢的補貼,因為現階段這些都是違規的!但是,近期領導要求統計好每個人的工作量,據說以後有可能發放加班補貼,這是因為從6月1日起,新的公務員法將開始實施,裡面有一個明確規定就是公務員可以發放「加班補貼」,據說實際上已經開始發放了。既然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工資不低於同級公務員工資」,教師就有望發這部分補貼了。
  • 教師權益法律保護的域外特點
    陳紫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者按 教師,既是人類文化科學知識的繼承者和傳播者,又是學生智力的開發者和個性的塑造者,享有「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的美譽。為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各國賦予教師以特殊的社會地位,並從立法角度規定了教師相關的權益,從各國的實踐看,教師權益主要包括資格權益、學習權益、報酬權益和養老權益等。
  • 將教師「變成」公務員,這可能是提高教師地位最直接的方式
    我國的教師地位一直是一個熱點話題,關於教師地位的討論也層出不窮,觀點各異。有人認為,我國的教師地位已經很高了,他們工作穩定,收入和待遇處於中上水平,並且還有令人羨慕的寒假和暑假,被人尊稱一聲「老師」往往能收穫無比喜悅。也有人認為,目前教師地位並不算高,對教師的限制也比較多,教師的一舉一動都被人們看在眼裡,稍不留神就會被舉報,上熱搜是分分鐘的事。
  • 將教師「變成」公務員,這可能是提高教師地位最直接的方式!
    也有人認為,目前教師地位並不算高,對教師的限制也比較多,教師的一舉一動都被人們看在眼裡,稍不留神就會被舉報,上熱搜是分分鐘的事。其實,大家可以留意這麼一個現象,不管是何種環境,一旦提到教師地位,必然會引來一番爭論,並且反對的聲音還比較大。原因很簡單,在大部分人看來,教師地位已經很好了,根本不需要再提升,或者說,有許多人壓根不希望看到教師地位提升。
  • 幼兒教師招聘:教育法律法規知識點梳理
    幼兒教師招聘:教育法律法規知識點梳理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頒布時間:1995年3月18日施行時間:1995年9月1日立法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處於「母法」地位2.
  • 唐朝教育制度,用法律和薪俸保障教師尊嚴
    今天 讀了熊明安 熊焰著的《中國古代教學活動簡史》,看到有關唐朝教育的章節,極度舒適。大唐教師的政治地位,跟前朝歷代相比,相對較高,教師的品級地位甚而會超過同品級的官員。真正的不低於公務員。其中,最讓現代教師羨慕的是大唐法律中有明文規定保障教師的尊嚴,使教師不至於受到侵害。《貞觀律》中規定,最重的罪是十惡,毆打,殺害教師屬於十惡中的第九惡罪——不義。在古代信奉「一日為師,終身為父」。毆打,殺害教師相當於殺害自己父親,就是不仁不義!所有犯此罪者,沒有資格上報申請減刑。就算遇到朝廷大赦,也不能赦免他們。
  • 教育法律法規重要法律法條
    二十世紀以後,教育朝著依法執教的方向發展,國家也越來越重視教育立法。教師考試對法律法規的考試比重也在上升,一般考查數字類和信息處理類的知識點。以下就是一些常見的法律法條,供各位考生參考。第一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綜必做1000題】領取注意事項!
  • 法官助理、書記員是否納入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範圍?
    答:現行法官法規定,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考慮到法官助理今後是法官的重要來源,因此《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組通字〔2016〕36號)規定,擔任法官助理,應當具有高等院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 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律法規考點解讀:學校的法律地位
    一、學校的概念學校是按一定社會的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年輕一代進行培養和教育的場所。它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起源於奴隸社會。現代學校具有體系化和結構化的特色。二、學校的法律地位1.學校法律地位的含義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學校具備法人的條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