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權編
(一)徵用制度
1. 最新變化:《民法典》第245條
(1)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2)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
(3)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2. 注意:《民法典》對徵用制度,根據疫情有重要修改,需要考生引起足夠的注意,對新的制度變化要了解、記憶。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1. 最新變化:《民法典》第274、275、276、278條
(1)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中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
(3)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問題:
①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②決定籌集維修資金、改建或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③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2. 注意: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常規核心考點,是哪些財產屬於業主共有,民法典在這裡有新的規定,考生要足夠注意。此外,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問題屬於記憶性質的考點,需要考生足夠注意並進行記憶。
(三)土地經營權
1. 最新變化:《民法典》第333、334、335、342條
(1)「三權分置」: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是指權利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3)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 注意: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近年的考試當中,考查次數較多,而且著重在考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模式。近年《民法典》又明確規定了「三權分置」制度,要引起充分重視。
(四)抵押權
1. 最新變化:《民法典》第405、406條
(1)抵押財產的處分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不破租賃規則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3. 注意: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中最為重要的制度,每年均進行考查,考查的分值在2-4分左右。今年《民法典》還有相關的新變化,需要考生引起足夠注意。
(五)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先後順序
1. 最新變化:《民法典》第415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2.注意:擔保物權的競合與混合擔保一直都是命題人偏愛的制度,特別《民法典》還有相關的新變化,考生要注意具體效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