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晚報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楊泳 田晨希)張女士在一家工廠從事操作工22年,今年6月被公司以口頭通知解僱,無奈向青山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最終,在法援律師的幫助下,張女士成功獲得一筆賠償金。
42歲的張女士家住青山區,在某工廠從事操作工已有22年。今年6月初,張女士接到公司通知,說公司設備更新了,沒有適合她的崗位,讓她在家休息等通知。結果到了當月底,張女士的工資就被停發了,公司口頭說要辭退張女士。張女士十分不解,自己已在公司工作多年,為何辭退自己?公司告知張女士,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員,張女士就是被裁員對象之一。
張女士的丈夫長期生病,孩子還在讀書,家庭的重擔全靠她一人支撐。張女士要求公司給個解決辦法,公司只是推脫讓她在家等候通知。無奈之下,張女士來到青山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經過資料審查,法援中心認定張女士經濟困難程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指派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馮敏律師擔任其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馮律師受理案件後了解到,自張女士在該公司工作起,公司從未與其籤訂勞動合同,未為其繳納社保,辭退張女士時並沒有發正式的書面通知。張女士若要維權,證據材料不夠充分。並且,張女士剛開始入職時,工資是以現金的形式發放,沒有2010年之前的《工資銀行流水明細》,無法證明全部工作年限,將會影響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鑑於此,馮律師告訴張女士,可以找到三位共同工作的同事為其作證,證明其一直在該公司工作。她還建議張女士主動以該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書面的辭職通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以及社保損失的賠償。
待證據補充齊全後,張女士向青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仲裁機構認為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公司未為張女士繳納社保是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向張女士支付賠償金。
最終,經過調解,該公司一次性向張女士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社保損失賠償等全部賠償款15萬元。
馮律師介紹,為方便日後維權,勞動者應該保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工作記錄、考勤表等證據。此外,若用人單位不願意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或與勞動者協商不繳納社保,建議勞動者直接自行繳納,一旦離職時或因繳納社保發生爭議,可要求公司支付個人自行繳納社保的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