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07:12:48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用人單位竟偽造農民工筆跡籤「合同」
仲裁裁決,用人單位為主觀惡意,必須該補的補上,該賠的賠償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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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一農民工遇到如此奇葩事: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五險一金卻不籤勞動合同;無故解僱自己卻不賠償;在仲裁庭上,還拿出了一份偽造的「勞動合同書」……經仲裁,用人單位「兩頭算計」的心理被識破。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應遵紀守法,這種僥倖的做法得不償失。
9月23日,張靜與遼寧大連某大酒店長達182天的勞動糾紛畫上句號:大連市西崗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給付張靜2019年11月、12月兩個月工資1.9萬元,2019年5月至12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70246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9500元,共計98746元。
一起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卻不籤勞動合同,事後偽造勞動者筆跡上庭的鬧劇收了場。
近年來,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都在不斷增強。由此,一些用人單位違法用工的行為越來越隱蔽。大連市西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醒用工單位:怕勞動監察部門行政處罰,為勞動者繳納五險,卻不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一面想規避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面不願支付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這種兩頭算計的做法,終會兩頭落空。
不籤合同無故被辭退,申請賠償反被拒
42歲的張靜老家在黑龍江省向榮鄉。外出打工多年,憑著肯吃苦的勁頭,在2012年9月考下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證書。2019年4月15日,張靜被聘任到大連一家大酒店工作。由於張靜經驗豐富、幹活不怕累,酒店聘任她為副總經理。雙方約定繳納五險一金,月薪9500元、滿勤獎300元、交通費200元。工作時間為8時到17時,每周休息一天。而這些都是口頭約定。
「月月給我繳納社保,可是對籤勞動合同的事隻字未提。」張靜通過查閱自己的社保帳號發現,2019年5月開始,用人單位不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還繳納了公積金費用。在接下來的月份裡,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或微信轉帳的方式發放工資。張靜覺得,用人單位信守承諾,按月發工資繳社保,自己再強求那一紙合同,怕惹得單位不高興,所以也沒提。
2019年11月22日,企業的人事專員突然在微信群中發出通知:副總經理張靜從即日起,2019年11月22日為最後一個工作日,停止酒店一切日常工作,特此通知酒店全體人員。
「啥也沒提前說就把我解僱了,這不是欺負人嗎?」張靜微信詢問總經理,得到答覆「停止工作為什麼上班呢」「等通知啊」。1月17日,張靜收到用人單位聲稱的5000元生活經濟補償後便沒了下文。她找到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表示,因為她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被開除了,沒有任何補償。
庭上冒出「勞動合同書」,筆跡系偽造
6月17日,大連市西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了此案,用人單位法定代理人秦勇不僅振振有詞,還提供了近20項書面證據,尤其是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讓張靜驚訝不已。
開庭前的3個月,斷了生活來源的張靜求助到大連市西崗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擔任她的代理人。王金海調查取證後認為,用人單位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
庭審中,秦勇拿出了一份張靜籤字的「勞動合同書」,並表示雙方是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關係,不存在違法行為。「我當時腦中閃過無數個場景,難道我哪次籤字籤錯了地方,被單位騙籤了勞動合同。」張靜多次回想後發現自己沒有籤過合同。王金海徵得張靜同意後,申請了筆跡鑑定。庭審後,王金海根據多年職工維權的經驗分析說,很可能是用人單位模仿張靜的筆跡,補籤的勞動合同。
7月21日,遼寧學苑司法鑑定中心做出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勞動合同書」上張靜的筆跡不是本人所寫。9月3日,仲裁委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用人單位對於不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明知的,存在主觀惡意,也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獨任仲裁員高婧說。
她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顯然,用人單位所舉證據不能被採信。因此,用人單位屬於未依法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予賠償。而且,在沒有提起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突然停職,還要補發停職期工資。
9月23日,張靜收到了仲裁委的仲裁裁決書,如願收到裁決:用人單位支付2019年11月、12月兩個月工資1.9萬元,2019年5月至12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70246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9500元,共計98746元。
僥倖心理不可取,兩頭算計兩頭空
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肯掏錢繳五險,為啥不肯籤一紙書面合同?《工人日報》記者採訪發現,部分用人單位怕勞動監察部門行政處罰,為勞動者繳納五險,卻不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這些單位一面想規避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面不願支付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王金海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以及司法實踐,不籤合同最高給付11個月的差額工資。違法解除合同,給付年限不超過12年、月工資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3倍的雙倍經濟賠償金。比如農民工到手月薪6000元,不籤合同要給付6.6萬元,違法解除合同最高要給14.4萬元。他總結說,企業認為,不籤合同划算。
「不管職工是否索要賠償,用人單位都面臨賠償的風險,尤其是中小企業,高額的賠償有時會阻礙企業的正常經營,甚至享受不到評優評先和優惠政策,這樣得不償失。」針對張靜一案,王金海呼籲,相關部門應當做好用人單位人事專員的普法工作,讓相關人員理解、吃透法條,讓用人單位明白違法永遠「沒有好果子吃」。
(受採訪對象要求,當事人為化名)
編輯: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