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孔祥智等:歐美農民合作社融資經驗及對...

2021-01-07 騰訊網

融資約束已成為制約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壯大的主要問題之一,甚至被視為合作社的「阿喀琉斯之踵」(黃祖輝等,2002 ;郭紅東等,2011)。反觀歐美農民合作社,在經歷了近百年的發展後,已經成為能與股份制公司相競爭的一種成熟組織形式。這與歐美國家有關合作社發展的制度設計、政府扶持、合作社自身運營方式及融資模式創新等密不可分。本文對歐美國家農民合作社融資創新實踐與政策法律扶持進行梳理,以期為我國政府完善助推合作社融資創新的政策法律提供借鑑。

歐洲國家農民合作社融資實踐

(一)設計完善的法律法規提供制度性保障

完善的合作社法律體系是保障合作社獲得持續融資能力的前提。法國在1883年就有關農業互助信貸、漁業互助信貸專門立法。1960頒布的《農業方針法》對合作社原則進行了靈活處理,為合作社資金籌措和內部管理提供便利,如賦予農民合作社同等法人身份和自治地位;允許合作社有限地接受一些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以非社員身份入股。而且,《農業方針法》等相關法律都規定國家要對合作社貸款優惠提供政策支持。

在西班牙,國家及各大區都制定了針對合作社的專門法律、法規,對合作社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合作社內部管理、出資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現實中,合作社獨特的所有權安排、股份和成員資格的非市場交易性等治理因素往往會引發合作社「股權飢餓」(Equity Starvation)問題(餘麗燕、Jerker Nilsson,2017 ;秦愚,2015 ;Peterson,1992 ;Lerman and Parliament,1993 ;Cook,1995 ;Bijman,2005)。為了應對合作社內部的「搭便車問題」,西班牙法律明確規定,合作社初始資本金不低於10萬歐元;初始社員認繳的資本金不低於3000歐元。新成員入社均需繳納一定費用(不能超過合作社資金的45%),所繳費用不形成資本金,但可參與分享合作社收益。這就使得新成員入社並不改變合作社原有的股權結構。入社後社員個人股本的增加,主要靠合作社利潤分配的存入。這就從法律上杜絕了「搭便車問題」的出現,提高了社員投資合作社的積極性。而且,西班牙的《巴斯克合作法》還允許合作制企業通過債券市場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二)綜合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提供多樣化政策支持

歐洲各國政府在合作社融資方面都給予了特別扶持,既有補貼政策,又有優惠貸款政策,既有稅收優惠政策,又有農業保險政策,形成了一整套助推合作社融資的政策扶持體系。

1. 對合作社的財政補貼

政府通過直接的財政扶持資金注入為合作社發展提供資金支持。法國政府在農民合作社成立之初就給予投資補貼。例如,新成立的農業機械合作社可以獲得政府2.4萬~3萬歐元的啟動費(具體金額根據社員人數而定)。同時,政府對合作社購買的農機還給予相當於購買價格15% ~25%的無償補助。此外,歐洲其他國家如德國、義大利、丹麥、西班牙都在資金方面給予農民合作社支持。西班牙中央政府和各大區都給予合作社經濟補助,特別是對合作社投資實行無償補貼。而且,西班牙政府規定,失業工人如果加入合作社並將2年內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交給合作社,就可以獲得5000美元的政府補貼(戎承法、李舜,2011)。

2. 貸款優惠支持

銀行機構是農民合作社融資的重要渠道。歐洲各國政府紛紛出臺相關政策為合作社獲得銀行貸款提供便利,同時提供貸款貼息。歐洲大部分國家都實行了合作社貸款優惠政策,儘管方式不盡相同,但都旨在消除信貸供給的約束、扶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在法國,法律明確規定國家要對合作社貸款優惠提供政策支持。法國農民合作社投資資金一半以上來源於優惠貸款。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作為法國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主要金融機構,行使著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雙重職能。該銀行為全國90%的合作社提供利率較低、年限較長、數額較高的優惠貸款。同時,政府對優惠利率與普通利率的差額進行補貼。此外,政府還為合作社提供條件特別優惠的中期貸款。1996年,對於山區和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合作社貸款最長期限可達12年,年利率為3.145% ;對於平原地區,合作社貸款最長期限達9年,年利率為4.7%(李先德,1999)。20人的合作社貸款限額為200萬法郎;20人以上的合作社貸款限額為275萬法郎。此外,1998年7月2日的一條法令還將能獲得此項貸款的合作社的規模放寬,從以前的20人為限變為現在的15人為限。

在義大利斯卡納大區,政府提供優惠貸款成為當地合作社發展的顯著優勢之一。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分有息、借貸和惠贈三種,以有息貸款為主。利息比一般貸款低8.5%左右。在丹麥,有專門的農業抵押信貸機構為合作社提供巨額信貸支持。丹麥農業抵押銀行由丹麥中央銀行、丹麥家庭農場協會、丹麥農場主聯合會和丹麥種植業者協會共同發起成立,主要為農業、花卉業和林業的農場主提供信貸資金支持。而且,早在1880年,丹麥政府就專門立法為農民等小生產者提供傾斜性貸款,並為其提供擔保。法律明文規定,小生產者購買土地所需資金的90%可通過國家信用貸款取得,年息低至3釐;農民貸款可以以公債(可上市交易,還款期限可長達98年)形式由國家銀行提供擔保。此外,丹麥有專門經營長期抵押貸款的土地抵押信用團體。政府不僅允許土地抵押信用團體發行公債,而且為了維持這類公債價格的穩定,還出資成立專門購買此類公債的皇家抵押銀行。另外,政府對這類公債免徵印花稅。

3. 農業保險支持

經過200多年的探索,歐洲國家在農業保險方面都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獨特的經營體制與經營模式,其中以丹麥和法國最為典型。在丹麥,針對公共災害對農業造成的損失,政府會通過提供賠付率很高的援助金來彌補。比如,就乾旱導致的畜牧業損失,農業保險賠付率高達100%甚至140%。而且,在遇到大的農業災害時,政府還為農業合作社提供稅收優惠甚至免稅政策,並提供止損再保險(於細婷等,2011)。農業保險為災害時農民合作社資金的回流提供了保障。

法國通過具有政策性與合作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支持體系來降低農民合作社的經營風險,以此確保合作社收益的可獲得性。首先,在機構層面,政府建立了三級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1)基本覆蓋所有鄉鎮約9000家互助保險社,負責互助保險業務的開展。(2)22家地區或省級公司,負責向互助保險社提供再保險業務。(3)農業相互保險集團,負責政策制定和為地區或省級公司提供再保險業務。其次,在法律和政策層面,法國《農業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農業保險的險種、保險責任、保險費率、理賠計算方式、再保險等;政府則免徵農業保險經營機構資本、存款、收入及財產方面的稅收,直接補貼農業保險運營經費和農險基金赤字,並分別給予農業相互保險集團和參保農戶管理費補貼和保費補貼。

4. 稅收優惠支持

稅收減免有助於提高農民入社積極性和合作社發展能力。在法國,政府通過實行針對合作社成員差別化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提高農民的入社積極性。針對合作社,推出了一攬子稅收減免政策:遵循合作社原則、服務於社員且業務往來僅限社員的合作社可享受免稅;合作社與非社員業務按企業通行稅率的33%納稅,其餘部分免稅;免徵合作社按行業徵收的產品稅和50%的不動產稅;穀物合作社免徵登記印花稅;農產品生產、貯藏、加工和銷售合作社,以及農業供應、採購合作社免徵部分公司稅,免徵額度相當於其生產淨值的35%~38%。

在義大利,政府對所有合作社都免徵企業所得稅;在德國,合作社免交營業稅、機動車輛稅等,合作社的稅後利潤投資免交所得稅;在西班牙,合作社也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合作社的公司稅率為20%,而一般企業的公司稅率為35%。實踐表明,稅收減免使得許多資金又回流到合作社內部,成為解決農民合作社融資困難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完善的合作金融體系

合作金融體系的建立為合作社的外部融資提供了重要的穩定渠道。法國建立了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分工協作機制。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均依據商業可持續原則自主開展農村金融業務。政策性金融偏向於支持投資回收周期較長、風險較大的農業經營性項目;合作性金融偏向於支持回收周期較短的農業經營性項目。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農業信貸互助銀行是法國最大的銀行。農業信貸互助銀行共分中央、省級、地方三級,目前為法國90%左右的合作社提供利率較低、年限較長、數額較高的優惠貸款。

丹麥和荷蘭合作社的發展也得益於其專門的農業金融支持體系。在丹麥,有專門的農業抵押信貸機構——丹麥農業抵押銀行來提供農業信貸。農業信貸佔整個農業系統所投入資金的75%~80%。在荷蘭,由眾多獨立的合作信貸組織和一些合作社的金融信用服務機構共同組成的蘭伯合作銀行為合作社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特別是保險、租賃、投資、農產品國際貿易等金融活動提供服務。目前,蘭伯合作銀行是合作社貸款最重要的渠道。

德國合作銀行體系為合作社發展提供可靠的信貸支持。在德國,合作銀行體系提供的貸款金額佔與農業有關的貸款總額的43%左右。合作銀行為三級:1.由社員組成的地方基層銀行。負責中小型金融業務,但還不能實現為所有合作社提供信貸;2.三個地區中心銀行(每個中心銀行下轄數個地區性銀行)。負責扶持基層銀行發展並承擔部分大型業務,可提供有價證券;3.合作銀行首腦機構——德意志合作銀行。負責平衡各級銀行債務並承擔大型業務(客戶主要是銷售額10億馬克及以上的公司),可提供諮詢服務。德意志合作銀行的資本金結構如下:3個地區中心銀行控股26% ;地區的由基層銀行組建的控股公司控股55%~60% ;聯邦和州控股1% ;其他股份由非銀行的合作組織持有。基層合作銀行既是德意志合作銀行控股方,又是地區中心銀行主人。社員加入基層合作銀行採取申請審核制,銀行的審核重點是其信用狀況。

(四)農民合作社自身探索

1. 鼓勵社員繳納入社資金

歐洲農民合作社的啟動資金和部分運營資金,大都來自於社員對合作社的投資。在法國,社員入社需要繳納股金,所繳納股金一般要與自己和合作社之間的預期交易量相匹配。社員繳納的股金一般需要適時調整,種植面積或產量增加則需補交,種植面積或產量減少則維持不變。股金不參與分紅,但一般可以按照低於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獲得一定數額利息。此外,當合作社需要投資或建設時,社員要集體出資。以農業機械合作社為例,當合作社決定要購買農機時,社員須繳納購買農機金額20%的社會資本金。資本金分攤方法是依據社員各自的經營面積(或工作時間)進行分攤。一般不採取均攤方法。

在西班牙,社員入社也須交納「經費」。「經費」繳納的額度標準首先由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提出,然後需要經過合作社社員大會的批准。入社「經費」一般約為一個年輕社員一年的收入,相當於當地創造一個就業機會所需成本的10%。入社經費標準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增長,早期入社經費在1000美元左右,現在增加到1萬歐元左右。入社經費數額應以不對社員的加入構成障礙為前提,如社員一次性繳納有困難,可在兩年內分期繳清。合作社吸收較高入社經費,不僅使合作社源源不斷地獲得大量運營資金,而且可以激勵社員勞動參與,增強合作社的歸屬感和凝聚力。除合作社所規定的入社資金,社員也可以向合作社投入更多資金。合作社一般會對這一部分資金支付利息,利率比銀行利率高約2%。

在丹麥,合作社的啟動資金主要是農場主繳納的股金。與西班牙不同,丹麥合作社一般不對股東提供給合作社的資金支付利息,但獲益後會對資金供給者進行償付。而且,每個社員可以以自己擁有的家庭農場作為信用保障,參加合作社的農民可以聯合起來共同為創辦合作社所需要的資金貸款提供擔保。

此外,在義大利、荷蘭和德國,新社員加入合作社都必須繳納股金和入社費。其中,在義大利,加入合作社須繳納不少於1萬裡拉的股金,最高不得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入社越晚,入社費用越高,因為合作社公共積累在不斷增加。

2. 設置獨特的分配製度增加合作社資金積累

獨特的分配製度使西班牙的農民合作社資金積累不斷增加。在西班牙,合作社的盈餘分配不是依據社員的出資額度。合作社盈餘在分配前要先留出儲備金和社會基金。預留的儲備金和社會基金約佔合作社盈餘的30%~70%。剩餘盈餘依據社員交易給合作社的農產品數量、等級進行分配。合作社設立成員帳戶,記錄社員入社資金和盈餘分配情況。社員成員帳戶中資金只有在其退休(或退出合作社)時才可提取。如某社員轉入一家與合作社存在競爭關係的組織,合作社最高可扣除該社員成員帳戶20%的資金。如某社員不幸去世,其成員帳戶資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提取。這種分配製度保障了合作社資金的穩定性,並為合作社提供了越來越多的運營資金。

3. 組建合作銀行或控股公司吸收外部資金

在西班牙,合作社和銀行職工遵循合作社原則共同出資組建了合作銀行。當地合作社融資主要來源於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獲取資金:(1)新入社社員須將初始入社資金的1/4存入合作銀行作為其擔保資金;(2)除對合作社和社員開立帳戶外,還廣泛吸納公眾存款;(3)開展投融資服務。合作銀行所吸收存款優先用於發放合作社貸款。

德國的農民合作社雖然沒有成立自己的銀行,但其本身也開展信貸業務,包括吸收存款、向合作社成員發放貸款以及對外的商業金融活動。在荷蘭,合作社也吸納外部社會資本,雙方聯合成立公司,按股分紅,但合作社需保持控股地位。合作社獲得的紅利再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進行分配。

4. 發行股票或成立控股公司

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籌措資金,獲得更多社會資本投入,許多合作社開始放鬆排外性的使用者所有原則,許多非惠顧者成員受邀向合作社業務進行投資(劉冬文,2018)。主要方式有兩種:(1)部分國家合作社相繼推出可上市交易的股票來吸引外部資金投入。發行的股票主要包括合作社內部股票和優先股兩種。不同國家農民合作社發行的內部股票也存在差異,主要集中在能否交易、能否評估、是否有投票權、分紅比例方面。內部股票的發行既滿足了合作社資金的需求又提高了會員投資積極性,削弱對資本收益的限制。公開發行的優先股沒有投票權但股息較高,但合作社沒有損失其控制權。例如,S dzucker(德國)從2003年11月發行5年期的可自由兌換的債券中籌集了2.5億歐元;Granarolo(義大利)2004年4月出讓了20%的股份給Intesa銀行得到7200萬歐元的資金。(2)一些實力較強的合作社通過成立由其控股的獨立法人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來吸引外部資金投入。例如,Kerry集團是義大利奶製品合作社下屬的PLC(Public Limited Company),成立於1986年,現已在柏林和倫敦上市。通過成立由其控股的獨立法人公司,合作社既拓展了資金來源渠道,又保障了社員的合作社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合作社「退化」為資本控制型企業。

美國農業信貸體系的建立與新一代合作社的融資創新

(一)美國合作社優惠政策的構成和農業信貸體系的建立

首先,優惠政策助力合作社資金實力的提升。美國政府向合作社提供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合作社經營享受稅收優惠,合作社加工業務可享補貼,合作社成員培訓計劃可獲經費支持,合作社按惠顧額返還給社員的盈餘、分配給社員的紅利和其他資金免稅。此外,合作社可享反壟斷豁免和披露義務豁免等。其次,農業信貸體系極大滿足了合作社的信貸需求。其中,合作社銀行是合作社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美國合作社銀行體系專門為合作社的商品採購、設備購置、運營資金補充等提供優惠利率貸款。本文將通過對美國農業信貸體系發展的梳理來明確其構成和業務定位。

美國建立農業信貸體系的設想源於歐洲信貸與合作體系的成功經驗。美國國會早在1912年就系統考察了歐洲信貸與合作體系。1914年和1915年,設立農業信貸專門基金、成立股份制土地銀行、建立地方合作組織等旨在發展農業信貸的建議紛紛被提交給國會審議。在上述一系列主張的基礎上,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首個農業信貸法案——《聯邦農場信貸法》。該法將全美劃分為12個農業信貸區,規定成立兩種類型的土地銀行:1.投資者所有的聯邦土地銀行。每個信貸區設立1家聯邦土地銀行,業務主要是審批和發放農場主不動產抵押貸款。同時,政府引導農場主建立基層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作為聯邦土地銀行下屬機構,負責初步審查農場主貸款、提供貸款擔保、受聯邦土地銀行委託經管貸款等;2.農場主所有的全國農業信貸協會。屬互助性金融機構。

聯邦土地銀行於1917年4月經核准成立,初創資本金全部由聯邦政府提供。為了使聯邦政府資金得到清償,使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和借款人成為聯邦土地銀行真正所有權人。聯邦政府規定農場主從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借款時須購買相當於借款額5%~10%的股票或股權證,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再從聯邦土地銀行購入同等數額股份。以此實現聯邦政府資金的清償和所有權人的層層轉化。截至1947年,聯邦政府資金被償清,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和借款人成為聯邦土地銀行的真正所有權人。與此同時,農業信貸協會自成立起迅速發展,截至1919年底即達到約4000家。但農業信貸協會的發展陷入困境(至1933年,近一半農業信貸協會倒閉),逐漸被生產信貸協會和合作社銀行體系所取代。

1923年,為解決農業生產短期資金不足問題,當年通過的《農業信貸法》規定12個農業信貸區每個區建立1家聯邦居間信貸銀行(Federal Intermediate Credit Banks)。聯邦居間信貸銀行的服務對象和主要業務是為農民合作社、商業銀行及其他一些貸款機構提供中短期票據貼現服務,並不直接為農場主個人提供信貸服務。

1933年,為應對大蕭條和金融危機,當年的《農業信貸法》規定建立生產信用協會(每個信貸區設立1家,共12家和合作社銀行體系(每個信貸區設立1家,共13家。12家地區合作社銀行和1家中央合作社銀行)。其中,合作社銀行體系主要為農民合作社提供貸款服務。至此,由聯邦土地銀行、聯邦居間信貸銀行、生產信貸協會、合作社銀行構成的農業信貸體系最終形成。此後經過不斷調整和完善,農業信貸體系逐漸走向成熟。

(二)新一代合作社的特點與融資創新

1. 新一代合作社的特點

依據其治理結構特點,合作社發展大體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之前,這一階段的合作社被稱為傳統合作社,以增進市場競爭和獲得服務為導向。其治理結構呈現四個主要特點:開放成員制、成員等額資本金、成員民主控制、有限的資本金補償和按惠顧額返還盈餘(杜吟棠、潘勁,2000)。但這種治理結構易引發五種產權問題:搭便車問題、範圍問題、控制問題、投資比例問題和影響成本問題(Cook,1995)。

第二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至今,這一階段的合作社被稱為新一代合作社(在歐洲被稱為比例合作社),以加工和價值增值為導向。其治理結構呈現四個主要特點:限制成員制、差額資本金且社員出資數量與產品惠顧數量掛鈎、成員民主控制、利潤作為惠顧者退款分配給社員(杜吟棠、潘勁,2000 ;Chaddad and Cook,2004)。正如前文所述,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應對市場競爭,許多合作社選擇縱向一體化或橫向一體化戰略,合作社規模不斷增大,資本需求大量增加(餘麗燕、Jerker Nilsson,2017)。新一代合作社正是為了應對這一問題,對其治理結構進行了創新。

2. 新一代合作社的融資創新

新一代合作社提高其內部資金積累能力的主要方式包括:(1)依據專家出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合作社最佳經營規模和資金需求數量,進而確定社員總人數和總股本金。(2)實行交易份額制,社員依據其與合作社的惠顧數量認購相應股金。股金認購數量與產品惠顧數量相匹配。每個社員一般情況下需認購5000~15000美元股金。為了避免一股獨大可能引起的所有權糾紛,尤其是控制權糾紛。合作社對社員持股設置最高限和最低限。社員股本總額約佔合作社總資本的40%~50%。交易份額制平衡了資本要素所有者和勞動力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利益,實現了按惠顧額(交易量)返還盈餘與按股分紅的有機結合。此外,社員股份可以轉讓,但不能自由退出,從而確保資本金的穩定性。(3)發行無表決權的優先股以吸引外部資金投入。

經驗總結與政策啟示

(一)綜合運用各種政策,加大融資支持和引導

首先,政府要繼續對農民合作社的融資給予政策支持,如對農民合作社實行稅收優惠、專項補貼等。可以對提供農業貸款的金融機構減少營業稅。提高風險容忍度,優化精準獎補措施,綜合運用財政與貨幣政策,引導銀行、農業信貸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農民合作社提供優惠貸款、貸款擔保、信託、保險等金融服務。充分發揮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涉農銀行在緩解合作社約束方面的積極作用。其次,引導合作社開展內部資金互助或成立控股公司。當前,不管是在歐美發達國家,還是我國的山東、浙江等地區,都出現了社員內部間互助的合作金融組織。在當前信貸約束依然廣泛存在的情況下,資金互助社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滿足了合作社多層次的融資需求。國家可以給予引導,將農戶間資金互助納入法制軌道,規範、指導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

(二)推進合作社制度改革,保證內部直接融資

受自身規模特別是資金規模的限制,加之缺乏合格抵押物等,農民合作社普遍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而現階段,政府卻從如何緩解正規信貸約束的角度來制定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的金融政策。實際上合作社可通過多種方式融資。作為一種互助組織,合作社社員層面的融資至關重要。社員層面融資的不斷提高不僅可以增強合作社的資金實力,而且可以促進「農戶+合作社」利益聯結。因此,政府可以換一種思路:引導合作社通過制度創新來提升其自我籌資能力。政府可以引導合作社作如下制度探索:1.提高社員初始入社資金。社員初始入社資金的提高既可以使合作社源源不斷地獲得業務開展所需資金,又可以促使社員更加關心合作社發展,更加積極參與合作社的各項業務。根據歐美新一代合作社(或比例合作社)的經驗,合作社初始入社資金的籌集可以採取以下辦法:首先,根據合作社和社員間的交易總額(或交易總量)確定合作社投資規模,進而計算出合作社所需的總股金和社員數。然後,讓社員依據自己與合作社預期的交易額(或交易量)來申購交易權股(認購的股金須與惠顧額相匹配)。合作社經過表決確定每個社員最終應認購的交易權股,但需限制社員最低與最高持股數。2.激勵資本實力較強的社員向合作社出資。可以向合作社內資本實力較強或有閒餘資金的社員出售只享受分紅而沒有投票決策權的分紅股;也可以向社員借款進行融資,到期後向其支付本金和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3.嚴格規定「社員退社不退股」,從而確保股份在合作社內部流動而不是流失。在社員退社時,股份的變現不是抽走而是轉讓,原有成員可優先購買,外部成員也可以購買從而轉變為替代之前社員的新社員。4.鼓勵合作社吸收新成員,從而吸納其入社股金和其他投資。為避免「搭便車問題」,可以借鑑歐美國家合作社經驗,對新老社員的投票決策權進行差異化設置或對新社員的入社資金額度和構成進行重新設定。

(三)創新合作社利益分配機制,適當擴大合作社公積金等資金積累

在合作社內部,社員出資額、公積金和可分配盈餘均可作為合作社內部資金積累的來源。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但合作社仍然可以通過創新利益分配機制,促進內部融資:1.擴大出資額盈餘分配比重。明確區分勞動性投資和資本性投資。在按照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可分配盈餘的同時,適度擴大股金(出資額)分配在盈餘分配中所佔比重,以提高社員投資合作社的積極性,促進合作社融資。2.提高公積金的法定提取比例,建立儲備金或發展基金。合理提取一定數額的儲備金;有條件的合作社可通過集體表決的方式鼓勵社員將盈餘分配所得留存在合作社內,轉化為個人股金或存款以便於合作社繼續使用。3.總體上降低盈餘返還比例,從而提高合作社留存資金量,將留存資金計入個人帳戶,從而增加合作社資金積累。同時,借鑑歐美國家合作社的做法,限制個人帳戶資金的提取。

作者單位:陳宗楠 倫敦瑪麗女王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

毛飛 孔祥智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文章來源:農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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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了政府對合作社引導和扶持的義務,政府應積極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多種有利環境,這也是世界上合作社制度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在我國現實國情下,政府在合作社建立與發展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視。從我們調研的情況來看,政府也真真實實地發揮著重要乃至主導作用。
  • 創新服務載體和服務方式 護航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 —— 廣東省探索培育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
    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充當農業農村部門相關工作落地的幫手,承接政府農業經營管理相關部門外包業務,包括政策宣傳、信息採集錄入、經營主體發展調研、研究報告寫作、經營主體培育和培訓交流等工作。根據2020年的工作安排,農業農村部門購買的服務包括農民合作社培育、合作社財務代理、合作社登記代辦等,至少做到合作社政策宣傳全覆蓋、上門代辦全覆蓋、運營輔導全覆蓋、業務培訓全覆蓋、技術推廣全覆蓋。
  • 龍門縣:農民合作社「社社聯合」
    近期,位於龍門縣龍江鎮沈村村的惠州非凡農業種養專業合作社獲評第四屆中國·廣東「農電獎」電商助農貢獻獎,是惠州唯一上榜者。合作社負責人蔡瑞錦坦言,他接到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農村電子商務協會的參評通知後,得到龍門縣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的大力幫助。
  • 2018年度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發展指數研究報告(簡明版)
    為更好反映2018年度農民合作社發展情況,尤其是更全面客觀反映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的基礎實力、發展活力和創新能力,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農業農村部管理幹部學院、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學會構建了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發展指數,應用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對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的整體發展水平進行評估
  • 頭條推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9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 《循證社會科學的理論體系、國際經驗與中國路徑研究》開題報告會...
    (記者 孫美娟)近日,由蘭州大學循證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克虎教授擔任首席專家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循證社會科學的理論體系、國際經驗與中國路徑研究》開題報告會在蘭州大學召開。《循證社會科學的理論體系、國際經驗與中國路徑研究》成功落地蘭州大學,充分體現了蘭州大學在循證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實力和水平,對推進蘭州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
  • 如何把農民組織起來:農業合作社中的生產者與消費者
    12月3日,人民食物主權網絡以「生態農業與合作經濟」為主題的2016年度會議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重點關注多重危機疊加的中國農村現狀,這些危機包括農業的化學化和資本化、小農戶的不斷邊緣化等等。在重視農業傳統的東亞地區,無論是中國大陸還是中國臺灣地區,抑或日本,都存在形式各異、行動目的不一的農業合作實踐。臺灣地區和日本的實踐歷時較久,延續性高,它們已有成熟的經驗和技術,以及不可或缺的社會認可度。大陸地區的農業合作組織尚未形成日臻完善的新傳統,倒更像續接了共和國早期農村互助的舊傳統,在職能轉型上還有諸多需要克服的地方。
  • 騙補、騙扶、騙吸儲,農民專業合作社謹防「肌體病變」
    在此背景下,相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速度,其規範化管理特別是財務制度的規範,成為合作社發展的短板,也為各種違規操作提供了機會。江蘇省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包宗順認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起步晚、經驗少、從業人員專業性不強、監管體系不健全,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監管風險、發展風險、經營方向偏離等問題,如何規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已是十分迫切的課題。
  • 新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新變化、新趨勢
    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經正式實施, 這其中有三個維度的變化值得關注。1.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思路更加突出。當前合作社面臨著發展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 法律比較鮮明地回應了這個關切, 將原來法律中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 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把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 明確為立法的首要目的, 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轉變。為了突出規範化發展要求, 新修訂法律中有不少具體條款內容作了相應修改、完善或補充。
  • 山東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作出修改: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等事項...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作出修改。1.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 中國人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2021年油畫理論與創作研究班招生簡章
    八十餘年來,中國人民大學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為黨和人民事業服務,形成了「人民共和國建設者」的搖籃、人文社會科學高等教育的重鎮、馬克思主義教學與研究的高地三大辦學特色,被譽為「在我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獨樹一幟」,為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和繁榮,為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習近平總書記曾專門向中國人民大學建校80周年致賀信並寄予殷切希望。
  • 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發展指數研究報告(2019)在京發布
    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發展指數研究報告(2019)在京發布300強國家示範社2019年營收均值5789萬元近日,農業農村部管理幹部學院和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學會在京發布《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發展指數研究報告
  • 扶優汰劣 精準施策 全面推進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浙江省瑞安...
    修訂瑞安市示範性農民合作社評定和監測辦法,建立示範名錄,形成「以強帶弱」的農民合作社階梯化發展模式;對部分效益不高的農民合作社,鼓勵轉型發展農機服務、農產品加工等服務型農民合作社;鼓勵「低、小、散」農民合作社以區域為單位進行合併重組。
  • 中國人民大學佛教與宗教學理論研究所致唁電悼念李家振先生
    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原負責人、顧問李家振先生,於2020年1月18日19時零5分在上海安詳舍報,享年84周歲。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以來,李家振先生以弘揚佛教文化為己任,協助中國佛教協會原會長趙樸初居士從事佛教文化工作,為佛教學術研究、佛教文化藝術傳播、佛教人才培養、佛教文化對外交流付出了辛勤努力,取得了顯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