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感染者若逃跑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2020-12-22 和田網警巡查執法

來源: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

在疫情防控期間,如果發現自己被感染,一般人第一反應都是配合治療,但近日國內多起新聞報導,個別疑似感染者,不但不配合治療,還試圖逃跑。律師提醒,疑似感染者一旦隱瞞情況外出,致他人隔離或者感染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月3日,據《南方都市報》報導,深圳一線疾控人員發文稱「新接的調查個案,因不配合診療,私自逃走,後面動用民警才重回診療程序。而我同事在調查過程,他居然隻字不提甚至誤導。」

而這個「逃跑」個案,在深圳市龍崗疾控中心也遇到過類似的事情:該轄區三院報告發熱門診收治一例疑似病例了,正當疾控一線人員準備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聯繫採樣等工作的時候,該醫院又打來電話說患者趁醫生不注意跑了。

醫生表示,對於逃跑的患者,如果出現在公交、商場和社區,都是巨大的隱患,如果確診,那麼他所接觸的人都將隔離。

律師說法

故意隱瞞該擔何責?

新疆思睿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波:疫情期間,多地發生疑似新冠病毒感染者隱瞞情況,拒絕隔離外出,如果致多位接觸者接受隔離或者感染,都將根據近日新實施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此類行為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傳播疫情或者放任疫情傳播的,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行為方式以及危害後果等,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答

疫情期間,哪些行為將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近日「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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