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發生在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的一起普通故意傷害案,被告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令人不解的是,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在2007年11月8日判決後近9年,一直沒有收到樂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導致錯過了上訴期。
吉春是樂東縣萬衝鎮國強村村民。17年前,28歲的吉春靠摩託車拉客為生。
1999年10月26日,吉春騎著摩託車在萬衝鎮拉上當地村民吉文新的妻子,將其送回家之後返程時,遇到吉文新招手。吉春剛放好摩託車,吉文新即對他進行毆打。吉春左腿、左肩膀骨斷,樂東縣公安局法醫鑑定為重傷。
對於自己莫名被打,吉春在接受採訪時說,可能是因為在送吉文新妻子回家路上,與對方說了幾句玩笑話,招來報復。
吉春被打傷送往醫院,病情穩定之後,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當地派出所出警。案發1個多月後,因為經濟困難,吉春出院回到家中療養。
7年後,2006年11月18日,吉文新被刑拘,2007年10月19日被提起公訴。吉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處吉文新賠償醫療費等共10萬元。
開庭後不久,吉春到樂東縣法院追問何時才能拿到賠償,被告知「你訴訟沒有道理,法院不支持」。吉春說,之後幾年,他不斷向法官追問均無果。
「一年多前,我跟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提起打官司的事,告訴他法官老是講我沒道理,這個朋友就叫我拿出判決書來看,先看判決內容是怎麼說的。」吉春回憶稱,自己當時以為沒有判決書。聽朋友這麼說後,他多次去樂東縣法院追問判決書,一直沒有結果。
今年8月30日,即在案件判決作出將近9年後,吉春再次到樂東縣法院追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書。
在工作人員幫助下,他終於拿到了判決書複印件。
2007年11月8日,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樂刑初字第190號判決書認定,吉文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吉春被打成重傷,但其要求賠償10萬元因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收據以及診斷證明,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
判決書註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法院及時通知我,告訴我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我們肯定會收集證據上訴。然而9年了,法院一直沒有給我們判決書,我們現在想申訴,證據收集可能更是難上加難了。」吉春的父親說。
一份判決書,為什麼9年之後原告才收到?日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到樂東縣人民法院進行採訪。
樂東縣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士立表示,如果吉春反映的情況屬實,法院確實存在過錯。他將向分管院領導匯報,查清問題出在哪裡。
林士立坦言,一份判決書9年沒有送達給當事人,確實太離譜。另外,受害人經司法鑑定受了重傷,肯定要產生治療費用,但判決書中受害人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又被駁回,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還需要進一步調查了解,「事實上,如果當事人舉證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援助。」
「如果查實確實是法院的過錯,針對附帶民事訴訟這一塊,當事人還是可以申訴的。」他說。
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長楊少強則拒絕接受記者採訪,他說,「如果要接受採訪,需要省高院的批准。」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任明超 來源:中國青年報 ( 2016年10月27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