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我國首部民法典正式實施,《民法典》就不動產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4種權利之外,新增設了「居住權」。「居住權」的增設,有利於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體現了社會文明進步,但也將衍生一些新問題。
近日,三峽廣電「直播宜昌」欄目利用漫畫圖說《民法典》,首期節目由宜昌市西陵法院周雲法官出鏡釋義「居住權」的適用場景,一起來看看吧。
節目中,小明從京大爺處獲得的就是房屋「居住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權」需要房屋產權人和居住權人雙方籤訂書面協議,並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才能獲得法律保護。
居住權是住宅所有人為滿足特定自然人居住需求,在自己所有住宅上設定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居住權人對其享有居住權的住宅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居住權的行使也會受到限制。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釋義】
居住權不得轉讓:居住權人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但只能由居住權人本人享有,居住權人不得將其享有的居住權轉讓。
居住權不得繼承: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居住權人對住宅享有的居住權。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是佔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權利,其目的是滿足權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況下,居住權人對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享有收益權。
本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情形下,居住權人不能將住宅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如果當事人根據需要達成協議,也可以將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
如何設立居住權?
1、書面合同+登記 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367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2、遺囑、遺贈+登記 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371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首先,該條款中遺囑設立居住權包含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人將自己財產交予法定繼承人,稱為遺囑,遺囑人將自己財產交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稱為遺贈。
其次,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應當以遺囑有效為前提。遺贈設立居住權,受遺贈人應當及時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再次,如遺囑設立居住權負有相應義務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相應義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行為。
3、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229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結合已經客觀存在的居住權利,如果將居住權來源僅限於合同和遺囑,還不能完全滿足現實需求,根據民法典229條,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可以設立包含居住權在內的物權。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所設立的居住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居住權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居住權一旦設立,將對房屋交易、租賃、抵押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居住權雖好,設定需謹慎。
作者:張霖俐
編輯:付詩雨
核稿: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