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3 17: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
而漢字則承載著中國人
上下幾千年的歷史文化
商家在起店名、菜名
甚至廳內小小提示語時
往往都會花上不少心思
當涉及到文字內容的設計
可能會對文字進行一些形式的改變
然而,南京的這家飯店就因提示標語中
採用「不規範漢字」
引發了糾紛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八旬老人胡某與其朋友到南京某飯店內就餐,進門踏上門廳內木橋的階梯後意外滑倒受傷。該店內貼有「小心臺階」的警示標識,但臺階上無防滑條等防滑構造措施。
120將胡某送至醫院就診,經診斷造成胡某胸腰椎壓縮性骨折。
胡某認為該店股東A公司、總店B公司
是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人
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胡某出院後與該店協商賠償事宜未果
故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
原告胡某訴稱
1.判令A公司、B公司賠償胡某急救費、醫療費15714元,住院護工費168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500元、護理費36500元、營養費1095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400元、殘疾賠償金26458元,總計125702元;2. 判令A公司、B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A公司辯稱
本案涉門店是B公司的分支機構,實際經營者是B公司,並不是A公司。A公司與B公司之間為投資關係,A公司系B公司的股東,因此,A公司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請求駁回胡某對A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B公司辯稱
B公司對於胡某的摔倒已盡到全部公共安全保障義務。門店臺階有明顯提示,且胡某也知道有臺階。胡某現83歲,行動不便,其摔倒與其實際身體狀況有極大關係;急救費用包含了醫保統籌部分,不應再次主張,且其醫療費用中有多項系其自身疾病治療產生,與案發事故無關。
本案爭議焦點
1.股東A公司和總店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當事人胡某是否也需承擔一定責任?
了解了案件的詳情
法院又是如何認為的呢?
(1)A公司不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店堂內公示的營業執照,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為B公司某分店,其民事責任應由總店B公司承擔。A公司系B公司的股東之一,並不是該事發地點的管理人。
(2)B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
B公司分店在臺階踏步處無防滑構造措施,且警告標誌不規範,臺階立面上張貼有「小心臺階」的標誌,該標誌中「階」字系繁體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故「小心臺階」標誌未使用規範漢字,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3)胡某也有一定責任
而胡某作為一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能力也有義務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在臺階上摔傷也從一方面印證了其自身未完全盡到注意義務,故胡某對於其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亦存在相應的過錯。
法院綜合考慮,對胡某訴請的各項財產損失進行了逐項認定,合計為50574元,B公司對胡某的財產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20229.6元,外加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
一、B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胡某損失22229.6元;二、駁回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告 胡某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起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對於公共場所管理人而言,在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提示,安全提示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具有安全提示功能的提示標識應當使用規範漢字,不應當使用繁體字等非規範漢字。如公共同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鼓小助有話說
看完了這個案例,鼓小助想告訴大家,不管是老年人還是年輕人,出門在外都要注意安全!
餐飲店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按照國家相關的規範要求做好規範措施,盡好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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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個繁體字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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