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較快增長,營利性的民間借貸發展迅速。既然要盈利,當然是要追求解除本金的最大收益。但是債務人能否按時還本付息,是否有能力還本付息,是存在不確定因素的。債權人基於趨利避害的心理狀態,其為追求高額回報,刻意規避法律,會採取各種方法保本收息。
在所有的方法中,有一種方法被運用得最多,表現最為突出。這就是「砍頭息」。
所謂的「砍頭息」,是指在發放借款本金時,先行按照約定的利率計算出利息,並從借款本金中扣除的行為。
比如,小明借給小忠1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年利率20%。但在給小忠款項時,小明直接把利息2萬元扣除,只給了小忠8萬元。而小忠給小明寫的借據上顯示的本金仍然是10萬元。乍一聽很合理,仔細一想,小忠其實只用了8萬元,但是卻是按照10萬元的本金支付的利息。是不是有點虧?
「砍頭息」一般有兩種表現方式:
一是出借人實際扣除利息後,再把剩餘的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額的借條或者借款合同;二是出借人先把全額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借款人隨即將利息支付給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額的借條或者借款合同。
那麼,「砍頭息」受不受法律保護呢?這個問題要分兩個層面看待。一是「息」,一是「砍頭」。
「息」指的就是利息,「砍頭息」砍的是利息。所以,這個就回到了年化利率的合法性上。之前我們講過,年化利率24%以內完全受法律保護;年化利率超過24%但是不超過36%的,還了就還了,不還也無所謂;年化利率超過36%的絕對不受法律保護,還了也要退回來。所以,利息合不合法,取決於利息在哪個範圍之內。
有的債權人會把利息拆分,明確約定一個比較低的利息,然後再另外約定各種手續費、管理費等費用,從而增加本金收益。這裡我們要提示的是,法律規定的年利率是綜合年化利率,包含各種手續費、管理費。所以,即便拆分,最後按法律規定還是會合併計算。
接下來,我們說一下「砍頭」的問題。「砍頭」說的是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禁止的。《合同法》第二百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也就是說應以實際交付的借款數額確定為本金。根據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凡屬於預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實際取得的借款數額低於借款合同約定數額的情形均是法律加以禁止的情形。利息的產生原因是因為本金的使用,如果本金沒實際出借,也就不會產生利息。因此,約定利息的支付時,應當以使用期限來計付利息而不是以具體的時間節點來計算,即實際借用了這個借款多長時間。
回到我們開篇時提到的案例,小明「砍頭」之後,只給了小忠8萬元本金,那麼雙方之間的借款本金只能認定為8萬元,並且只能按照8萬元的本金計算借用期間的利息。我們來算一筆帳,如果小明沒有「砍頭」,一年的利息為2萬元,本息合計收益12萬元;小明「砍頭」,「砍頭」的部分等於沒有借出,不計息,餘下8萬元本金一年的利息為1.6萬,本息合計收益9.6萬。兩種方式收益相差20%。
所以,千萬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
我是河南公眾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的律師楊健,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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