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君上一篇文章提到,許多婚姻都是貌合神離,勉強支撐。
對於這樣對婚姻,還是有許多難以分割的因素,其中有網友提到,「孩子自己也是一個人,她們對爸爸/媽媽有天然依戀。」
可是,孩子大了之後呢?
大家來看看下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吧,勉強支撐下來的婚姻,意義呢?
40載婚姻,之前不離婚是為了孩子,之後不離婚又是因為已經老了?
(書寫君對其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女,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男,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女方)及被告(男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2、依法判令原、被告分割共同財產;
3、被告(男方)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1980年原、被告登記結婚。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彼此了解不深。
婚後,原告(女方)發現被告(男方)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原告(女方)非打即罵。但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原告(女方)多年來一直忍氣吞聲。
現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原告(女方)以與被告(男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男方)辯稱:
不同意離婚,被告(男方)與原告(女方)風風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個子女。
被告(男方)確實也有不對的地方,但覺得年紀大了,開玩笑挺正常,出軌行為絕對沒有。現在年紀大了,到了互相照應的時候,故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原告(女方)能夠撤訴,再給被告(男方)一次機會。
法院審理及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於1980年結婚,婚後育有子女三人,現均已成年成家。夫妻共同財產有:XXX房屋一套、XXX房屋一套、投資款30萬元、生意入股25萬元,存款25萬元。現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2、依法判令原、被告分割共同財產;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認為:
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載,且將子女三人撫養成人,40載攜手歲月,風裡雨裡實屬不易,都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
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原告(女方)、被告(男方)今後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故對原告(女方)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女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情感解讀
案例中對女方,為了孩子,沒有離婚,還有了一份40載的婚姻,這一切看似美好,固然也有不少歡樂對時刻,但結果呢?
結果卻是,哪怕有40載的婚姻,女方還是要求離婚,而法院也因為40載的婚姻,沒有同意離婚。
那麼,對於貌合神離的婚姻,究竟需不需要為了孩子而堅持?書寫君準備了兩板斧,為大家破開情感的迷霧。
第一板斧:貌合神離的本質是神離
對於貌合神離的婚姻,總是有一方是在為了「貌合」苦苦支撐,案例中的女方更是如此,用她的話來描述是這樣,「原告(女方)發現被告(男方)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原告(女方)非打即罵。但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原告(女方)多年來一直忍氣吞聲。」
40載婚姻,非打即罵的生活,女方只能一直,忍氣吞聲。對於這樣「貌合」的婚姻,他們婚姻中還能有多少對彼此的愛?
由此可見,貌合神離的婚姻本質就是神離,本質都已彼此分離,又何必再苦了自己?
第二板斧:孩子對父母天然的依戀,前置條件是合格的父母
有網友提到,「孩子自己也是一個人,她們對爸爸/媽媽有天然依戀。」
書寫君也認同網友的這個觀點,但在這個觀點之前是有一個前置條件的,那就是父母是稱職的父母,或者至少不能有暴力等惡習。
有些文章提到過用開水燙自己孩子,把孩子毆打致死的父母,他們又如何能成為孩子天然對依戀。
另一方面,父母生活中的一點一滴、一言一行往往都會對孩子的成長起到教育意義。父母貌合神離時以為隱藏很好,但孩子難道不會發現任何蛛絲馬跡?
所以,何必苦了自己,騙了孩子,選擇貌合神離的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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