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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槐城律師 江蕊
近日,椰樹集團一則招聘信息引人關注。在招聘條件裡椰樹集團寫到,應聘者承諾終身在「椰樹」服務,承諾以房產作抵押,離開「椰樹」以房產償還。
這樣的招聘要求,合法嗎?如果勞動者為了找工作無奈服從,以後可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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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被要求提供押金
離職後公司不返還
先看一則類似的案例。
2002年,甲在乙製藥公司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銷售經理。乙公司對甲提出要求,不得在其負責銷售區域外銷售藥品,並收取串貨抵押金5萬元。2003年1月,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乙公司未返還抵押金。
2006年,甲起訴要求乙公司返還抵押金5萬元,訴訟過程一波三折。法院先是認為,關於抵押金的訴訟請求,按照仲裁前置的原則,應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甲隨之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請求事項不屬於受案範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011年,甲拿著仲裁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又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返還抵押金5萬元及利息。庭審中乙公司抗辯稱已經經過訴訟時效。
2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收取押金行為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要求甲提供抵押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乙公司並未主張甲有違反藥品銷售約定的行為。
因此,甲要求返還抵押金5萬元及利息的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回到文章最初的問題。椰樹集團要求勞動者提供房產作為抵押,同樣是違法的。暫且不說這種關係,房子能不能抵押登記上,和收取抵押金的性質一樣。即使勞動者籤訂了這樣的協議,約定也是無效的。無效的法律後果,員工可以依法主張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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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勞動者找工作不容易,用人單位招聘也有其苦衷。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為大家提供以下建議:
1、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在招聘過程中依法操作,不能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證等。如果擔心員工洩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可以與員工籤訂保密協議,在員工手冊或其他規章制度中予以約定。如果發生前述行為,公司有權辭退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一旦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注意收集保留證據。如果為了保證員工的穩定,可以為員工提供專項業務培訓,約定服務期,如果員工在服務期滿前離職,有權收取違約金。
2、對於勞動者而言,如果被用人單位要求提供擔保、交納押金、保證金或被收取其他財物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取回。給自己造成損失的,在離職後儘早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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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9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84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案例來源: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提字第1號,申請再審人吉林龍泰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遲振國勞動爭議糾紛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