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一刑事案件被法院「民事」化惹爭議

2020-08-28 中國資本觀察

2020年6月19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冀04民終715號下達,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原判為2019年11月9日下達的河北省雞澤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冀0431民初976號,判決結果為被告邯鄲市問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問鼎公司)返還原告李冬640萬元投資款,並解除原告與被告還有第三人李博於2015年8月18日籤署的協議。

河北省雞澤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冀0431民初976號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冀04民終715號


被告提交「刑事立案通知書」 拒絕出庭


該案件初審開庭時,被告問鼎公司並未出席,原因是被告認為該案件原告李冬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有關規定,刑事先於民事。李冬起訴屬於民事糾紛,如果出庭,則默認了這起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而不是刑事案件。


問鼎公司董事長楊秀永告訴《商業觀察》:2015年8月,李冬來找他,說老家雞澤縣崑崙鳳凰城項目沒錢了,做不下去了,想讓楊秀永的公司出錢共同開發。後來協商,李冬出資640萬,李博出資400萬,問鼎公司出資1100萬共同開發。但是該項目之前遺留問題很多,問鼎公司陸續出資解決之前遺留問題,累計出資了5000多萬。然而項目操盤過程當中,發現李冬夥同其姐李平私自收取房款,並佔為己有,之後雙方鬧翻,李冬則將項目佔為己有,而問鼎公司則分文未得。之後問鼎公司以涉嫌合同詐騙和職務侵佔為由向邯鄲市邯山區公安局報警,邯山區公安分局也於2017年7月5日立案。邯山分局經過偵查,認為李冬存在涉嫌詐騙的嫌疑,於2019年7月3日查封了李冬公司資金5000萬元。

邯山區公安分局《立案告知書》


2019年10月9日,李冬以問鼎公司為他人擔保貸款影響項目正常進行為由,向雞澤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問鼎公司退還李冬投資的640萬元及利息。

楊秀永認為,因為合同糾紛,該案件已經出現刑事和民事交叉存在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85年8月19日聯合發出的《關於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這個規定確立了先刑後民原則。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處理刑民交叉案件須區分同一法律關係和不同法律關係這兩種情形。


楊秀永認為,本案中,首先應明確一、二審審理的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李冬、李博是否同一法律關係。一、二審確定的案由均是:再審申請人問鼎地產與再審被申請人李冬、李博合作開發《崑崙鳳凰城》合同糾紛。


2017年 7 月5日,邯鄲市公安局邯山區分局作出邯山公(經偵) 立字 [2017] 0896號《立案決定書》,該決定書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決定對邯鄲市問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合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2019年10月15日,邯山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向一審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該說明:邯鄲市問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合同詐騙案,由問鼎公司的楊秀永報案至我隊,於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偵查。


2018年1月31日,邯鄲仲裁委員會作出(2017)邯仲案字第0354號一決字第1號《決定書》,決定書稱:2017年12月7日,被申請人問鼎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中止申請書。本會收到問鼎公司中止申請書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指系我委工作人員盧鵬,賈力同志赴邯鄲市公安局邯山區分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2018年1月10日,邯山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向本會出具了證明,該證明數明「我隊偵辦問鼎公司被合同詐騙案,該案已於2017年7月5日立案偵查,該案涉案對象為崑崙公司」。本會經研究後認為,本案與邯山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受理立案的問鼎公司被合同詐騙案,系相同當事人,涉及同一合同法律關係,本案應以邯山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受理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仲裁庭作出決定:準許被申請人提出的中止審理申請,本案仲裁程序中止。


(2017)邯仲案字第0354號一決字第1號《決定書》


楊秀永認為,《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仲裁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的證據已具有法律效力,已經形成了證據鏈,證據合法有效,已經充分證明了一、二審審理的合同糾紛,與邯山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情況說明合同詐騙是同一份合同,同一個法律主體、同一個法律關係。然而一、二審主審法官均認為不是統一法律關係,並未按照「刑事先於民事」原則,而先於「刑事」開庭,讓人難以接受。


律師:作出判決有違法律之規定


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高和平律師認為:「先刑後民」的原則是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本案中李冬起訴問鼎公司解除合作協議與邯山公安分局的問鼎公司被詐騙案是否為同一案件,是適用先刑後民的前提;如果兩案實質上是一個法律關係,則應當待刑事案件終結後再處理民事案件,法院應中止審理或裁定駁回起訴;若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則不存在先刑後民的問題。


針對具體案件我們發現,從表面上看刑事案件的偵查對象是崑崙公司,法院民事案件的原告是李冬,但我們發現崑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冬,問鼎公司控告的對象也是李冬,換言之,不管崑崙公司還是李冬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落實到責任主體時都是李冬,且針對的事實情況均是鳳凰城項目,兩案具有牽連性,應視為同一法律事件,故我們認為,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中止,作出判決有違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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