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中的新房被法院查封判給了別人
調查:安置戶與開發商扯皮殃及無辜業主 內幕:作廢合同沒回收銷毀引發房產訴訟
原冷水灘河東生河小區歷經中建公司10餘年改造,現已成集商住於一體的高檔小區。記者 黃海文 攝
8月25日,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濱江豪園新城A2棟801室,面對法警的驅離,59歲的朱三元欲哭無淚。他怎麼也想不通,自己4年前以兒子朱武的名義買下這套房子,今年在裝修時突然被法院查封且判給了別人,現在房子沒了,銀行的按揭每月要還,他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買房手續合法,又沒有債務糾紛,朱三元的新房為何被法院判給了他人?近日,接到朱三元的投訴後,三湘都市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黃海文
投訴
上百萬買新房,4年後被查封
「我多年來省吃儉用,至今連一件像樣的衣服都沒有。就是為了能給孩子買一套房子。」8月28日下午,一見到記者,朱三元忍不住老淚直流。
據了解,朱三元原本家住雙牌縣江村鎮農村。1999年,他帶著妻子前往深圳種菜,風裡來雨裡去,靠種菜的收入送兒女讀書、結婚、生子。兒子朱武結婚後,小兩口也很爭氣,雙雙在廣東打工。
2016年11月,朱三元舉全家之力在冷水灘區濱江豪園新城買下一套201平方米的新房。「首付款31萬,其中女兒借了10萬。銀行按揭72萬,從2017年3月起,每月還貸4712元。」朱三元告訴記者,「房子落戶在兒子的名下,當時村裡人都很羨慕我們!」
《濱江豪園新城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出賣人為中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買受人是朱武;房屋售價為5124.38/平方米,總價103萬元,首付31萬元;籤約日期為2016年11月21日。此外,朱武與工商銀行籤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顯示:朱武購房貸款73萬元,按揭20年,從2017年2月20日籤約起,每月按揭。
2019年,朱三元帶著妻兒回到了老家,開始給新房裝修。就在房屋貼好地板磚、牆面刷新之後,今年8月21日,冷水灘人民法院突然對該房貼上封條進行了查封。
調查
安置戶與開發商扯皮殃及業主
買了4年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朱三元一家子懵了。經過打聽,朱三元才知道,法院將該房判給了一名叫張鳳生的安置戶。自己合理合法買的新房,法院憑啥判給他人?朱三元提出執行異議,但被冷水灘區人民法院駁回。8月25日,法院執行局的法警來到A2棟801室勒令朱三元停止施工裝修,並對其驅離。朱三元欲哭無淚,感覺仿佛天塌下來了……
張鳳生與開發商中建公司究竟有何糾葛?朱三元說「不知情」,全家一直都在廣東打工。
29日上午,記者採訪了中建公司一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據其介紹,2008年5月26日,冷水灘區委區政府出臺《河東生活區改造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全面改造河東生活區(原區委區政府的生活小區),打造高質量、高品位的高樓建築群,以改善生活區內居民的居住條件。中建公司通過政府招拍掛程序中標,與此同時,冷水灘區委區政府成立改造協調指揮部,負責生活小區的拆遷徵地工作。「政府《方案》對安置補償做了明確規定,安置戶在『貨幣補償』和『房屋補償』兩項可以任意選擇一項。如果選擇『房屋補償』,超出『房屋補償』部分,安置戶必須按市場價購買。」該負責人說,「張鳳生當初與中建公司籤訂購買合同的房屋就是A2棟801室。但事後,他宣稱不要『房屋補償』,要『貨幣補償』。我們公司尊重他與其家人的意見,按照《方案》補償了他101萬多元。但2019年11月23日,張鳳生以與中建公司籤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為據,向冷水灘區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索要A2棟801室的房屋。」
這場房產訴訟導致A2棟801室被法院查封,朱三元遭遇法警驅離。
內幕
變更合同沒回收銷毀引發訴訟
中建公司財務部提供的《領款憑單》顯示:張鳳生籤名領取的安置費累計101.28萬元,而冷水灘區委區政府出臺的《方案》明確規定:「由摘牌單位或個人負責安置或貨幣補償」。
按照《方案》二選一的規定,張鳳生已領取貨幣補償,其與中建公司籤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否有效成訴訟焦點。原告認為該協議合法有效,要求中建公司履行協議補償其所選的A2棟801房,並為原告辦理好不動產權證;支付原告過渡期租房補償款5800元,且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訴前財產保全費。被告中建公司認為,根據《方案》,被告已支付原告貨幣補償,故不存在原告貨幣補償後,再就地安置的雙重補償,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與原告「籤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有效,系有效合同」。「被告主張在籤訂該協議書後,雙方又協商變更原就地安置協議,變更為貨幣補償,對此原告提出異議,被告亦無證據證實,且在變更協議的情況下,既不另行合同變更,又不將原協議收回,多年來也不申請解除原協議,明顯不合理」。故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張鳳生交付A2棟801房屋及標準車位一個,並支付原告過渡安置費4800元。
中建公司不服,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拋開一、二審判決的對錯不說,法院可以判決中建公司在同一小區補償張鳳生同一面積的一套安置房,但不應該把已經合法出售給我的A2棟801房判給張鳳生。這是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我繳納了房屋購置稅,且向工商銀行按揭3年多了,我是無辜的啊!」朱三元氣憤地對記者說,「早知道安置戶與中建公司有矛盾,我也不會買這房子!」
據悉,目前,中建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我們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本公司權益,同時也要堅決維護朱武的合法權益。」本報將繼續關注。
律師說法
中建公司是否涉嫌一房多賣
據了解,中建公司是當地一家頗具名氣的民營企業,其全面改造的冷水灘河東生活區系永州市棚戶和舊城改造的一個標杆。也因為這一生活區的改造,如今企業與安置戶訴訟不斷,不勝其累,導致該公司近幾年發展舉步維艱。
據了解,為了貫徹冷水灘區委區政府的改造《方案》,為防止安置不當引發群眾不滿牽累政府,中建公司始終秉承對安置戶「安置優先,購房優先」的宗旨,安置戶願意要多套房,公司就不厭其煩地與其籤訂多個協議。最多的一戶安置戶要了4套房,公司與其籤訂了4份《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那麼,中建公司後來將安置戶選擇的房子又賣給他人,是否涉嫌一房多賣?
「我們太大意了,也是法律意識淡薄。以為《方案》規定貨幣補貼和房屋補貼只能二選一,安置戶只要選擇了一項,原協議就會自動作廢。就沒有收回原合同銷毀,也沒有籤訂合同變更協議。」中建公司一不願具名的負責人向記者坦陳,「正因為這一疏忽,才導致現在的被動局面。其實,我們並非一房多賣。」
中國程序法學會會長、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黃捷教授提醒,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及內容合法有效的合同,均受法律保護。「一旦合同內容變更,雙方應及時籤訂變更合同,或收回原合同銷毀,以免留下隱患。」
來源:湖南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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