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捂死焚屍」18年後現身,我們要程序正義還是結果正義?

2020-12-22 勝訴法律諮詢

2002年,嫌疑人李步堯供述,他將自己拐賣的一個小男孩捂死後焚屍,被判10年有期徒刑,2018年年底,通過DNA數據比對,這個小男孩又在某高中被找到,並回到親生父母身邊,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案情經過

1997年冬天,李步堯與妻子行走在鄉間道路上,妻子被周某展開的拖拉機撞傷,隨後發生口角,並且後續李步堯還與周某管、周某展兄弟還發生過鬥毆、周某管被李步堯嶽父砍傷的事件。

2000年10月,周某管的兒子周某梁出生。

2001年,李步堯嶽父劉某發生意外死亡。

2001年3月7日晚,周某管家中突然闖入三個人,其中拿著兇器的兩人蒙面,另一人未蒙面,持鐵棍的男子砸向周的頭部,另一人持刀捅了周背後兩刀。匪徒離開後,妻子鞏某娟衝進屋一看,丈夫暈倒在床上,而他們床上5個月大的兒子不見了。

案件發生後,周某管認為,是李步堯將嶽父意外死亡的事情遷怒於自己頭上,於是上門行兇並拐賣了自己的兒子。

於是李步堯等人被拘。雖然堅稱自己與拐賣兒童案件無關,卻受到警方刑訊逼供,被拳打腳踢,李步堯稱,自己因不堪折磨,曾想一死了之,在審訊過程曾把茶杯摔碎後吞下瓷渣,之後又咬掉自己一塊舌頭,事後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卻留下終生的殘疾。

2002年,山東省蒼山縣人民檢察院第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步堯、曹某富、張某東、馮某力、王某犯拐賣兒童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等多項罪名。最後他們分別被判10年6個月、12年8個月、12年,11年6個月,6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步堯和周某管存有矛盾,後李步堯和曹某富、張某東、馮某力、王某預謀拐賣周某管的男嬰。2001年3月7月夜,上述五被告人駕車持鐵棍、尖刀等工具竄至周某管家中,將周某管打致重傷後,搶走其5個月男嬰周某梁。

李步堯說,當年交待不出孩子的下落,在刑訊逼供下被迫謊稱孩子「被捂死,然後被燒了」、「埋了」、「吃了」等不同說法,而奇怪的是,這些說法在判決書中並沒有提到。

入獄前,李步堯等人曾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終還是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獄中的十來年,李步堯等人不停申訴,一直到出獄。獄中十年申訴不得結果,終於在2018年迎來了轉機。

被害男孩「死而復生」

2018年11月,「消失」近18年的周家孩子在公安局DNA資料庫對比下被找到。時隔18年,周某管一家終於骨肉相認。

李步堯等人又重新燃起了希望,2018年6月,曹某富、張某東、馮某力、王某四人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中。

案件的被害者「死而復生」,足以說明這件案子出現的巨大紕漏。奇怪的是,在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中,均未提到被搶孩子的下落,而公安局的供詞材料中,卻有「捂死」「澆上汽油燒了」「埋了」「送給某某某了」等不同的表述,為何判決書中不提到?

供詞中描述把孩子捂死了

供詞中描述用汽油燒掉屍體

如果的確是捂死並焚屍,按《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造成被拐賣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上限可能是「死刑」。

將拐賣兒童捂死並焚屍,很明顯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量刑肯定不止10年,為何法院判決時直接略過這重要的一點?是否可以認為,當時法院明知這個案子證據不足,供詞矛盾,仍然草率作出判決?

疑點重重,是時候糾正這個錯誤了。

本案帶來的法律思考

刑訊逼供,在中國一直是個影響國家機器權威和正義性的存在。2010年,中央多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這都是在禁止刑訊逼供上作出的努力。

有觀點認為,我國官方一直未明確承認「無罪推定」原則,因而在未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理念在廣大公安司法人員心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確立,這就為現實中有罪推定的盛行打開了方便之門,從而也為刑訊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隱患。

應該說,追求「結果正義」的公檢法機構,的確能夠對違法犯罪起到更大的打擊力度,比如綁架李嘉誠兒子——李澤鉅的綁匪張子強,在多次綁架富豪、搶劫運鈔車後,依然能在沿用英美法系、「法制完善」的香港被判無罪,理由是證據不足,並在被當庭釋放後,在法院門口被記者拍下這張張揚放肆的照片。

最終張子強在大陸購買炸藥時被捕,被判死刑。

同樣的有美國的章瑩穎案,即使犯罪事實已經清楚,嫌疑人、嫌疑人的律師均承認殺人分屍,現場也提取到了DNA證據,但就因為找不到遺體,一直遲遲未能定罪。

追求「程序正義」,會讓法律無法制裁部分罪犯,只追求「結果正義」,又往往導致冤案錯案。幾乎可以說,人類的法制建設,就是為了在這兩點之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就目前來看,我們還需要往「程序正義」這一端再靠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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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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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現場秩序不佳,康達爾(000048)工作人員在宣布罷免14名董事和監事等議案全部被否決結果之後,現場出現噓聲和小聲的爆粗口。另外,罷免議案既然與董監事相關,那麼相關股東及其代理人不得參與計票、監票,由康達爾(000048)工作人員來計票和監票,是否也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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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如果要選擇的話,人們寧願生活在忠實適用我們英美法程序的蘇聯實體法制度下,而不是由蘇聯程序所實施的我們的實體法制度下。」[5]這一段話儘管是在冷戰時期說的,包含著意識形態的積怨,但是,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法律重程序、輕實體的思想。上述關於程序正義思想的梳理中,我們可以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程序正義濫觴於英國,並且在普通法國家受到如此的重視,而在大陸法國家中則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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