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 民事訴訟的撤回
是指根據當事人申請或根據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訴訟予以撤銷,從而終結已開始的訴訟程序的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中的撤訴,又稱訴之撤回,從狹義上講,僅指原告撤回起訴,從廣義上說,則泛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訴之請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行為。
申請撤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說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
撤回民事訴訟兩種可能性:
1、撤回民事訴訟不代表放棄賠償,就索賠可以單獨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好處是原告這邊不用交訴訟費。但這種情況法院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單獨起訴好處是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但交訴訟費。
2、希望刑事重判,放棄賠償要求。因為刑事附帶民事索賠如被告積極賠償,會成為輕判條件。例如:「山東招遠血案」8月21日開審前,曾有受害者家屬提出400萬民事賠償,但在庭審現場,受害者家屬一致同意,放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受害者家屬代理人、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成表示,受害者家屬經濟條件並不寬裕,之所以放棄民事訴訟,是為了加大刑事處罰的力度,是對「全能神」邪教的打擊,希望嚴懲兇手,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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