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平臺代銷理財資格「被剝奪」,監管部門回應:還有希望!

2021-01-09 網易

2020-12-26 14:11:17 來源: 內涵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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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銀保監會制定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明確規定了: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同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這也就是說:沒有監管批覆的網際網路平臺暫時無法代銷理財產品。相信這對於網際網路平臺來說又是一次「打擊」,因為不僅網際網路存款產品代理資格沒有了,而且理財代銷資格也被「剝奪」。

  不過,在將來是否還有機會呢?銀保監相關負責人給予明確答覆:有希望。

《辦法》出臺主要基於「三大目的」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此表示,制定《辦法》主要出於三方面背景:

  

  一是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

  

  二是適應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係變化的需要。

  

  三是對標看齊資管行業監管標準的需要。

  

  

  我們知道,自2019年6月建行開設全國首家銀行理財子公司(建信理財以來,截至目前已有包括6家大行、6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農商行以及1家合資共計20家理財子公司開業。所以出臺一份全面而又規範的理財新規十分有必要。

個人、網際網路平臺不得代銷理財是為了與「資管新規」對接

  針對個人和網際網路平臺代銷理財的問題,銀保監會表示:

  

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下一步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同時,監管部門還提出了機構從事銷售業務活動應當持續具備的條件:

  

  一是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具備與獨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

  

  二是有安全可靠的數據保障能力、管理體系和配套設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組織體系、操作流程、監測機制等方面的要求。

  

  

  所以,未來網際網路平臺還是有希望代銷銀行及其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至少監管機構留了一個「口子」。但是對目前現有的網際網路平臺卻造成不小影響:市面上支付寶、京東金融等第三方網際網路平臺在現階段不能代銷理財子公司的產品。投資者僅可以通過理財子公司和銀行的電子渠道購買理財產品。

  對於網際網路平臺而言,和網際網路存款產品下架一樣,失去了收取銀行代理手續費的一大盈利點;對於廣大投資者而言,雖然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但卻失去了一大集中獲取產品信息,以及對比產品優劣的一大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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