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發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曾開啟中國大陸的同性戀去病化之路,但仍然將「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即無法認同性取向而伴發的焦慮抑鬱等心理障礙)歸類為性指向障礙。19年後,這份幾乎在精神醫學界已經淘汰不再使用的疾病分類診斷標準,仍被一些心理類教科書採用,同性戀群體的汙名化問題依然待解。
3年前,廣州女孩西西在大學選修課課本中發現,暨南大學出版社《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一書將同性戀歸類「性心理障礙」,並在書中勸誡大學生不要接觸非法渠道的與性有關的音像製品,「否則可能會引導性取向出現偏差」。西西認為這是對同性戀群體的汙名化,課本存在知識性錯誤,在溝通無果情況之下,2017年7月,女大學生西西以圖書質量不合格為由將出版社和售書平臺京東網告上法庭。
這起民事訴訟在經歷了3次延期開庭後,最終在三年後的2020年7月28日於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法院開庭審理。9月3日,西西收到了判決書。判決結果認為,圖書質量不合格的主張證據不足,原告敗訴。
雖然訴訟的案由系圖書產品質量問題,但無論是西西的出發點,還是媒體對此案的關注點,都落在同性戀群體的反歧視上,因此此案也被稱為「恐同教材案」。西西目前已決定上訴。
恐同教材案敗訴背後,實際上也反映出在精神障礙分類和診斷標準上,在國內的語境下,同性戀去病化之路尚未完全走完。
大學生教材如何描述同性戀?
西西使用的教材《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如何描述同性戀內容的呢?
西西告訴南都記者,她購買到的涉案教材是《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2013年版。該書對同性戀的描述如下:
除此之外,《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2013年版還這樣寫道:
大學生不應接觸非法渠道的與性有關的印象製品與物品,因為可能從中獲得不恰當或錯誤的性信息,更嚴重的可能會引導性取向出現偏差。
為何以圖書質量不合格為由起訴?
「教材裡面有這樣不友好的描述(其實也是錯誤的描述),如果讀者本身是性少數群體的學生,這就是一種權益的影響」。該案一名代理律師介紹,教材有別於其他圖書,很多學生都會用到這些教材,大多數學生往往不會質疑教材的權威性,這可能會加重同性戀群體的心理負擔。
西西和代理律師將這起訴訟視為「影響性訴訟」。他們希望通過訴訟的形式,引發全社會的關注,引導社會公眾對同性戀群體去汙名化。
至於「以圖書質量不合格為由起訴」則是一種訴訟策略。西西認為,書中關於同性戀的表述存在知識性的差錯。原告一方邀請了一名圖書編輯對案涉《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一書做了審校,包括同性戀表述在內,該書的編校差錯率為萬分之1.9409,超過《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的標準差錯率——萬分之一。
對此,西西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應公開道歉,並收回、改正、重印涉案教材,消除影響。
判決認為恐同內容是認識分歧,非知識性錯誤
雖然訴訟的案由系圖書產品質量問題,但無論是西西的出發點,還是媒體對此案的關注點,都落在同性戀群體的反歧視上,因此此案也被稱為「恐同教材案」。
原告方面提交了《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精神障礙治療指導原則》、《心理治療規範》、《關於印發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等,試圖證明案涉圖書將同性戀統劃為性心理障礙是知識性錯誤。
據南都記者了解,被告方面拿出了廣東省新聞出版局2016年給出的一份名為《關於反映暨南大學出版社<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中存在錯誤內容相關處理情況的報告》(下簡稱報告)的文件作為證據,該文件稱,「《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原文明明白白將同性戀納入性心理障礙。同性戀完全符合CCMD-3中的三條標準」。
報告還稱,「關於列舉《國際疾病分類ICD-10》等國際條例來說明同性戀不是性心理障礙的問題。CCMD-3已明確指出,其編寫的原則就是,既要注意與國際接軌,也要符合中國國情。並且在引言裡明確寫道:『某些精神障礙或亞型在國內有繼續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神經症、復發性躁狂症、同性戀等。』」
據此,這份報告認為,「暨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編寫內容符合我國法律和相關標準規定,書中有關對同性戀問題的描述不存在知識性、邏輯性錯誤。」
根據南都記者拿到的判決書,初審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計算方法》中規定,文字差錯包括錯字、多字、知識性差錯、邏輯性差錯等。而原告認為的案涉圖書關於同性戀的相關表述是認識性分歧,不屬於知識性差錯。「對於圖書中涉及的學術觀點,認識性分歧不屬暨南大學出版社的審查責任範圍。」
究竟是否屬於知識性差錯?
《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這樣描述同性戀內容:
62.31 同性戀 F66.x1
診斷標準
1 符合性指向障礙的定義;
2 在正常生活條件下,從少年時期就開始對同性成員持續表現性愛傾向,包括思想、感情,及性愛行為;
3 對異性雖可有正常的性行為,但性愛傾向明顯減弱或缺乏,因此難以建立和維持與異性成員的家庭關係。
而診斷標準之1中所謂的「性指向障礙」的具體定義是這樣描述的:
62.3 性指向障礙(F66與性發育和性指向有關的心理和行為障礙)
指起源於各種性發育和性定向的障礙,從性愛本身來說不一定異常。但某些人的性發育和性定向可伴發心理障礙,如個人不希望如此或猶豫不決,為此感到焦慮、抑鬱,及內心痛苦,有的試圖尋求治療加以改變。這是 CCMD—3 納入同性戀和雙性戀的主要原因。
也就是說,CCMD-3中的性指向障礙只包括「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同性戀的性活動不一定是心理異常的表現,只有由於同性的性行為導致了心理矛盾、焦慮,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和學習的,才被認為是性心理障礙。
事實上,CCMD-3較此前版本做出的修改,曾被中國社會認為是中國對同性戀去病化的一項裡程碑。
中華精神病學會原副主席、參與制定CCMD-3的主要負責人之一陳彥方曾說,「同性戀者不是精神病病人,我國司法精神病學不包括同性戀。」在此前的CCMD-2中,同性戀被歸入「性變態」範疇,被認為是精神障礙而需要接受特定治療;而CCMD-3 將同性戀從「病態」中劃除。
因此,西西認為,案涉圖書「同性戀是性愛方面的一種紊亂或性愛對象的倒錯」、「(接觸非法性音像製品),嚴重的可能會引導性取向出現偏差」等表述,是知識性的錯誤,同CCMD-3的精神並不相符。
尷尬的CCMD-3
不過,據西西了解,《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在2017年做過一次修訂。修訂後的2017年版對同性戀的描述基本上參考了CCMD-3的內容。
不過,2017年版依然保留了關於大學生接觸非法音像製品,可能會引導性取向出現偏差的描述。
雖然,19年前,《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曾向社會昭示,中國大陸同性戀去病理化邁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但實際上,在國內語境下,同性戀去病化的道路仍未走完,「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仍在CCMD-3的條目上被認為是「病」。
「CCMD-3對案子舉證有很大影響。同性戀社群對CCMD-3的了解太少了,大家都以為CCMD-3沒有問題,中國已經完全對同性戀去病化了」,恐同教材案原告西西對南都記者說。
事實上,恰恰是原告用來舉證的CCMD-3可能最終導致了這場官司的敗訴。
廣州一名同性戀社群志願者向南都記者表示,CCMD-3認為由於無法接納自己的性取向而伴隨發生的焦慮抑鬱等心理障礙是一種疾病,並稱之為「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這本身就是很荒誕的事情,真正的疾病是焦慮、抑鬱,而不是同性戀。
「CCMD-3沒有完全將同性戀去病理化是應該被質疑的」,原告西西也說,造成同性戀者負面情緒的不是同性戀性取向,而是社會的外在因素,這些外部因素也恰恰製造了「自我不和諧型同性戀」。
性少數社群認為,CCMD-3相關條目仍保留「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是當今一些醫院仍然開設同性戀扭轉治療項目的一個原因。
實際上,2001年發布的CCMD-3被認為已經過時。多位精神醫學臨床醫生也表示,CCMD-3基本上已經淘汰,也不會再有CCMD-4。醫學界已經普遍採用由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國際通行的ICD-10(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和ICD-11 (國際疾病分類第11版)來對疾病做分類和診斷。
「CCMD-3是不是現今權威的精神疾病分類診斷標準,這應該被追問。近期一段時間,CCMD-3沒有出現在任何行政部門文件裡。而ICD卻在衛生行政部門各類的文件裡出現,並被指定為是疾病分類標準。」西西說。
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下發《關於印發國際疾病分類第試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進行疾病分類和編碼。
ICD-11中文版中並沒有同性戀這項心理障礙,也沒有「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
採寫:南都記者吳斌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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