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趙某是某某農場邊居住的農民,一天,他劃著自家的小船在該農場的水庫裡偷魚,被農場保衛人員劉某和萬某發現,二人喝令趙某靠岸接受處罰。趙某即將小船劃向岸邊。但在離岸約2米餘遠處又想逃跑,劉某立即跳入水中,抓住船幫不讓其逃跑。而趙某逃跑心切,奮力將小船劃向水庫中央深水區,劉某進入深水區後,身體已經不由自主,想回淺水區已不可能,也已無力抓住船幫,就大聲對趙某說自己不會遊泳。趙某猶豫片刻,又繼續向深水區划船,仍然企圖逃跑。一會兒,劉某掉落水中。趙某看著李某掉入水中,萬某吆喝趙某救人,趙某裝作沒聽見,仍然划船逃跑,後李某被淹死。
針對李某的死亡,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其罪名是什麼?
本案中劉某在抓趙某逃跑的過程中,被趙某劃的船託人深水區,當時劉某已經表明自己不會遊泳,而趙某對此置之不理,最終使劉某溺水身亡。趙某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劉某的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解讀】
一、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二、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
【見死不救是否屬於犯罪?】
在我國法律中,沒有「見死不救」罪,也沒有與「見死不救」相對應的罪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是道德範疇內的事,當事人不需要擔當法律責任。但法律設定了其應當承擔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行為人又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屬於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行為人的行為就是觸犯刑法,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我國法律規定了以下四項作為義務:當事人不履行該義務的,造成人身死亡的,也構成犯罪。
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比如警察執行公務中保護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的義務;
二是業務上的要求義務,比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危病人的義務;
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保姆負有照顧小孩,看護小孩使其免受意外傷害的義務;
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
除了以上四種義務之外,是不能設定其他義務的。
【張哥提醒】
俗話說:見死不救沒有人性。我國刑法規定,對自己有能力施救的當事人不予救助的,可能會犯故意殺人罪。所以,張哥提醒:如果有人在你面前面臨生命危險,能夠救人一命的時候,還是希望大家能夠伸出援助之手。
不怕救人一命,只怕失手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