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即將來臨之際,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2014年度全市少年家事司法基本情況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據介紹,少年家事條線審理的案件範圍涵蓋了婚姻、繼承、分家析產等27類糾紛類案件和未滿18周歲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2014年,全市少年家事條線審理各類案件7356件,其中民事案件7033件,刑事案件323件;審結6533件。在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中,離婚糾紛所佔比重最大,佔家事類案件86.47%,其次是繼承和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佔7.38%。涉少刑事案件的類型主要集中於盜竊、聚眾鬥毆、強姦、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六類,佔到涉少刑事案件總數83.33%。涉少民事案件類型則集中於撫養關係糾紛、撫養費糾紛、一般人格權糾紛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四類,佔涉少民事案件總數74.02%。
市中院在2013年初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獨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第二批試點單位的基礎上,實現涉少案件與家事案件審理的並軌。先後出臺《關於少年法庭工作指導意見》、《全市法院家事審判工作規程》等規範性文件,使少年家事庭的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確保少年家事工作規範有序。市中院培養法官的「關愛心、耐心、智慧心、盡責心」,在涉少刑事案件中,注重查清犯罪起因,注重教育疏導,注重回訪幫教,促進犯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在涉少民事、家事案件中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院通過進校園宣講法制、法院開放日、旁聽庭審、開展模擬法庭等活動,營造社會各界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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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件一: 父母不稱職導致受傷女兒流離失所法院指定民政局代為履行孩子監護權
銅山區大許鎮的農民邵某與河南省修武縣農民王某於2003年11月結婚,2004年10月生育一女小玲。在小玲兩周歲時,邵某因家庭矛盾,獨自帶女兒回到原籍徐州市銅山區生活。邵某長期毆打、虐待小玲,後因強姦、猥褻女兒小玲,邵某於2014年10月被銅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入獄服刑。王某自2006年後長達8年時間裡未看望過女兒小玲,亦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用。2014年6月,在明知邵某因涉嫌強姦小玲被採取刑事措施及小玲無人照料等情況後,王某以其身有殘疾為由仍對女兒小玲不聞不問。邵某、王某的親屬也都不願撫養小玲。
2015年1月,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提起訴訟,認為邵某的行為嚴重危害了未成年人小玲的身心健康,王某不履行監護職責超過6個月以上,導致女兒流離失所、生活無著,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同時指定申請人為小玲的監護人。2015年2月4日,銅山區法院判決,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小玲的監護權,指定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小玲的監護人。
法官點評:當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的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本案體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和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
案例二:舞蹈培訓課期間幼兒遊戲受傷培訓機構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沛縣安國鎮的王女士開辦了一個舞蹈會所,未辦理教育機構註冊登記。幼女王某某與樊某某、董某某均是王女士的學生,交納了一年的學費。2014年5月25日下午4點,王某某和同學們一起排練活動節目,休息時,王某某與樊某某、董某某三人在走廊裡玩「抬花轎」遊戲時,王某某摔倒受傷,被診斷為左肱骨近端骨折,共花費醫藥費19418.35元。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女士與樊某某、董某某共同賠償損失47558元。2014年10月,沛縣法院作出判決:王某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樊某某的監護人、董某某的監護人分別承擔15%的賠償責任,王女士承擔60%的賠償責任(12507.6元)。王女士上訴至徐州中院後又撤回上訴。
法官點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王女士作為老師在學生培訓期間玩危險遊戲時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對學生的管理存在嚴重的疏漏和不足,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