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中關村支行一位新員工楊某稱,近日在北京盤古七星酒店聚餐時,因婉拒了領導敬的酒,被某領導辱罵、指責和扇巴掌。
此事在網上曝光後,引發不少網民共鳴,認為這種「職場霸凌」現象並不少見,就以近期來說,就有幾起傳出。8月31日,長沙一家商貿司的5 名男性職工在3C廣場裸奔,據發起人陳某供述,由於業績不如另一小組,便按約只得裸奔。7月,成都某公司業務部7名員工因業績不佳,接受了吃「死神」辣條的懲罰,結果兩名女員工吃進了醫院。
實際上,這種憑藉權力濫用不公平的處罰的以羞辱威協員工的職場霸凌現象,早已存在。記得東北一家企業,有職工曾因完成任務不達標,被罰跪在大街的廣場上。有一家家具企業,要一位休產假回來的女員工降薪,否則,需每天完成一篇銷售支持心得,每小時600字,每天下班前交給人事,一個錯別字罰款50元,一句重複句子罰款100元,晚交或漏交罰款500元。更荒唐的,北京一家銷售公司竟有如此荒唐的規定:每天早晨,女員工必須排隊依次親吻老闆。
職場霸凌是一種假惡醜,它憑藉權力侮辱職工人格,有違公序良俗,觸犯法律法規,必須堅決加以遏止,以維護職場的良好生態,維護員工的人格尊嚴。這需要將企業管理者的權力「關在籠子裡」,不可為所欲為,胡作亂為。同時要依法維護職工的正當權利。韓國有《職場霸凌禁止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員工利用職權和資歷優勢,超出工作範圍,給其他員工造成精神、身體痛苦,或導致工作環境惡化的行為屬於霸凌行為。違反這一規定者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萬韓元,約合17.5萬元人民幣以下罰金。我國目前雖還沒有類似的法律,但在勞動法律法規領域裡,也可以找到相關的條款。《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對待職場霸凌事件,在輿論譴責的同時,需要剌以法律法規之劍。
一些企業施行職場霸凌時,還打著「企業文化」的旗號。比如強迫員工喝酒,說是發揚「酒文化」,這哪裡是「酒文化」,張揚的是一切要聽命於權力的「權力文化」。我們說,企業自然要弘揚文化,但文化有先進與落後、高尚與低俗之分,需要弘揚的是前者,而不是後者,而且,弘揚先進文化的過程,也正是揚棄落後文化的過程。職場的先進文化,正是要堅決將「霸凌文化」清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