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等入選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典型案例

2021-01-07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講壇」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研討會上,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發布了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記者注意到,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公款再審改判無罪案,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等案例入選。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在會上表示,加大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權益平等保護當雙管齊下,一是及時完善司法政策、司法解釋,把國家政策法律平等保護的規定落實到位、實施到位;二是繼續再審糾正相關涉產權冤錯案件,切實做到依法糾錯,讓正義不再遲到。要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重要作用,深入研討挖掘司法案例價值,回應時代和社會發展需求,助力嚴格公正司法,服務民營企業司法保護。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講壇」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最高法供圖

附: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1. 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公款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情簡介】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男,漢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09年3月30日,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因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後,以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物美集團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萬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亦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故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典型意義】

張文中再審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大背景下最高法院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第一案。為糾正涉產權和涉民營企業冤錯案件、落實產權司法保護樹立了典範和標杆。保護民營企業合法利益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核心內容。張文中案被依法改判,貫徹落實了黨中央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政策,體現了人民法院糾正冤錯案件的決心和堅持,體現了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則,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擔當精神。對於穩定民營企業家預期,保障民營企業家安心幹事創業,具有重大示範意義。

2. 趙明利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案情簡介】

1994年8月時為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廠長的趙明利,因涉嫌詐騙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審查,後執行逮捕。 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1998年12月24日千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趙明利犯詐騙罪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宣判後,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1999年6月3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明利利用東北風冷軋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機,採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被告人趙明利提出申訴,並分別被鞍山市中院、遼寧省高院予以駁回。2015年7月21日趙明利因病死亡。趙明利妻子馬英傑以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鑑於趙明利已經死亡,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序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審被告人趙明利在擔任廠長並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期間,雖有4次提貨未結算,但趙明利在提貨前均向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財會部預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貨手續。有證據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貨行為發生期間及發生後,仍持續進行轉帳支付貨款,具有積極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意思表示,且趙明利從未否認提貨事實的發生,亦未實施逃匿行為,故不能認定為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據此,趙明利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

【典型意義】

趙明利案再審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敲響的東北地區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第一槌。該案中趙明利被改判無罪的關鍵點在於,釐清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案中,趙明利未及時支付貨款的行為,既未實質上違反雙方長期認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給合同相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糾紛的範疇。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詐騙犯罪,不得動用刑事強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動,侵害了平等、自願、公平、自治的市場交易秩序,用法治手段保護健康的營商環境。

3. 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

【案情簡介】

2005年7月,柯林格爾系創始人顧雛軍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名被警方拘捕。2008年1月30日,廣東佛山市中院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案作出一審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宣判後,顧雛軍提出上訴。200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顧雛軍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顧雛軍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提審。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終審判決:撤銷顧雛軍原判部分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存在,但該行為系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相關法律在原審時已進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佔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會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對其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由於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已造成刑法規定的「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巨額資金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顧雛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額巨大。鑑於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軍、張宏從寬處罰。

【典型意義】

顧雛軍案再審改判,向全社會釋放了產權司法保護的積極信號,把黨中央關於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精神落到了實處,對於激發企業家創業創新動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中三個罪名的認定都體現了程序法治和證據裁判的基本要求,就是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是合法收集的,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該案的再審促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產權的保護制度,關注良好的營商環境,關注企業的合法合規制度。同時為司法機關辦理類似案件要堅持謙抑原則,要慎重啟動程序,慎重採取強制措施在罪與非罪的把握邊界上要更加嚴格,嚴格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這些基本的原則,樹立了典範。

4. 廣州德覽公司、徐佔偉騙取出口退稅無罪案

【案情簡介】

廣州德覽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覽公司)為外貿企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稅權,徐佔偉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3年,經與林某坤、張某萌商議,徐佔偉同意林某坤、張某萌掛靠德覽公司從事服裝出口業務,由德覽公司負責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採購合同和報關單給林某坤、張某萌,由林某坤、張某萌自行負責組織貨源和自行報關出口,德覽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張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報關單證及發票等資料後,再向國稅部門申請退稅,並按照出口金額每美元收取人民幣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續費。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間,德覽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坤、張某萌提供的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金金服裝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金金公司)、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興興絨毛服裝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興興公司)、山東省乳山市超越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乳山超越公司)、河北省巨鹿縣恆合絨毛製品廠(以下簡稱巨鹿縣恆合廠)等四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30份,並持其中的 900份發票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稅,共計申請退稅款人民幣13982187.38元,其中已經實際退稅人民幣10256301.61元,所申請的退稅款扣除應收取的掛靠費後,餘款均匯入林某坤指定的帳戶。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德覽公司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某某,利用德覽公司作為進出口公司可以申請退稅的資質,為他人提供掛靠服務,在不見客戶、不見貨物、不見外商的情況下,允許掛靠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行報關從事出口業務,並持掛靠人提供的發票申請退稅,顯屬違法違規行為。但本案並無證據證實德覽公司主觀上明知掛靠人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覽公司確係被掛靠人蒙蔽的合理懷疑。德覽公司及其訴訟代表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合理,依法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指控德覽公司、徐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判決德覽公司和徐佔偉無罪。

【典型意義】

依法堅守罪與非罪的邊界,加大民營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保護力度,增強了民營企業家的安全感。切實保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將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和《產權意見》關於「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發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的要求落到實處。本案對於指導全國各級法院在司法審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範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5. 麥贊新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無罪案

【案情簡介】

2003年初,東莞市大嶺山鎮顏屋村委會有土地出讓進行房地產開發,麥贊新與陳某龍、蘇某波等人與該村委會負責人商談後,麥某某代表東莞市長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新公司)與該村委會於2003年4月5日籤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開發面積約750畝。同年4月7日,長新公司按照約定支付20萬元訂金給顏屋村委會。之後,因東莞市大嶺山鎮政府不認可上述合同,合同未能履行。

2003年4月18日,東莞市東亞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亞公司)註冊成立,由麥贊新、蔡某紅投入註冊資金50萬元,登記股東為麥某某、陳某龍和蘇某波,其中麥贊新、陳某龍各佔42.5%的股份,蘇某波佔15%的股份,麥贊新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7月10日,麥某某代表東亞公司與東莞市大嶺山鎮房地產開發公司、顏屋村委會在大嶺山鎮法律服務所見證下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取得顏屋村委會上述約750畝土地進行開發。隨後,東亞公司陸續支付土地投資款,2003年7月25日,以東亞公司的名義轉付610萬元給大嶺山鎮資產公司作為商住用地指標費;同年11月11日,以東亞公司名義轉款200萬元給大片美村購買用地指標;同年8月1日、12月19日,以東亞公司的名義各轉100萬元給顏屋村。截至2003年12月19日,以東亞公司的名義共向該土地投資項目支付10100500元。

2004年1月,麥贊新以東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將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終止履行,並以長新公司名義重新與顏屋村委會和大嶺山鎮房地產開發公司籤訂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此後,麥贊新以其夫妻名下的長新公司等多個公司名義支付上述土地開發相關款項。

2005年6月9日,麥贊新與陳某龍用兩人共有的廠房做抵押,以東亞公司名義向農行長安支行貸款660萬元,隨後麥贊新將上述660萬元貸款中的50萬元用於支付該筆貸款利息,餘款610萬元用於麥名下的長新等多家公司的經營活動中。2006年4月30日,陳某龍向東莞市公安局報案稱,麥贊新利用擔任東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侵佔該公司的權益。2006年8月16日,麥贊新提前償還上述尚未到期的貸款。

2010年10月26日,一審法院判決麥贊新無罪。2018年1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無罪判決。

【典型意義】

嚴格把握民事糾紛與犯罪界限,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自由權利。公司合伙人之間的經濟利益之爭,可以通過和解、調解及民事訴訟等方式來解決,正常的民事糾紛不應被作為犯罪處理。 刑事司法應牢固樹立謙抑、文明等理念,刑法介入經濟活動應謹守最後手段性的原則,切實依法維護企業家人身安全,為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6. 山東濟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合併破產和解案

【案情簡介】

濟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始建於1981年,主要生產冷凍飲品、糕點等,濟南某實業有限公司是該食品有限公司投資的關聯企業。經過近40年的發展,兩公司成為年生產能力超8萬噸,年產值達8億元,擁有7000家零售網點的行業龍頭企業。企業蓬勃發展的同時,積累大量房地產用於經營或出租。後因兩公司互保聯保、對外擔保導致資金鍊斷裂,於2015年底被迫停產。企業資產被多家法院查封凍結,面臨拍賣抵償擔保之債的境地,經市政府成立專門清算小組進行清算仍無法解困。2016年9月5日,濟南中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兩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該案涉及債權人總計840餘戶,債權總額8.7億元,其中僅企業向職工、家屬及其他個人借款金額即高達5億餘元。進入破產程序前,部分債權人通過各種手段向企業及實際控制人追討債務,民間矛盾極為尖銳,在社會上造成了廣泛的不良影響。

針對兩公司現實情況,繼續實施破產清算,勢必造成企業主體的消亡、知名品牌的消失,同時也會導致債權人清償比率低、職工失業等一系列問題。在充分論證企業資產現狀、債權人需求和職工就業等因素後,濟南中院經與管理人、企業負責人共同研究,最終確定了兩公司合併和解的努力方向,實施「瘦身式和解」方案,即剝離債務人非核心資產,戰略性處置兩公司不動產用以清償債務,僅保留核心生產線以保障公司暢銷冷食生產銷售的核心競爭力,最終實現企業瘦身並擺脫債務泥潭的目的。經共同努力,2017年10月17日,濟南中院裁定認可兩公司合併和解協議。歷時一年一個月,合併和解最終取得成功,實現了840餘戶債權人權益最大化,保障了職工利益,挽救了知名企業。

【典型意義】

本案創新適用破產和解程序,提升企業償債能力,保存核心生產力,剝離非主營資產,高比例清償債權,實現了企業整體脫困重生。破產和解程序的適用,能夠延續企業文化,保持企業股東、管理層、職工的整體穩定,避免破產重整中新投資者與原企業員工的基因排異,具有程序便於操作、無須分組表決,司法成本相對較低的優勢。該案是關聯企業合併破產的有益嘗試,也是運用法治化、市場化思維挽救有價值企業的有益探索,實現了相關利害關係人多方共贏,有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一案件的成功處置,對於人民法院正確適用破產和解程序,幫助企業提升償債能力,實現企業整體脫困重生具有典型意義。

7.安徽合肥金燕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訴肥西縣花崗鎮人民政府、肥西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20日,合肥金燕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與安徽省肥西縣花崗鎮陶店村村民委員會籤訂一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合肥金燕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流轉坐落於花崗鎮陶店村七個村民組773.24畝(含塘口面積55.73畝)土地,用於苗木花卉種植經營。流轉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到2025年9月20日,前述協議的籤訂由安徽省肥西縣花崗鎮農業經營管理站見證。2015年3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安徽鐵路建設的若干意見》(皖政【2015】27號),為加快安徽省鐵路發展,將包括本案「合安客專線」在內的多條線路納入建設任務。2016年7月21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批覆了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建設合肥至安慶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的請示》,同意先行用地140.0351公頃。2016年9月3日,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作出《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對新建合肥至安慶鐵路合肥市肥西縣段項目進行勘測定界,案涉項目經過本案原告經營苗木所在地塊,需要徵遷本案原告承租經營地塊上面積約為50畝的苗木。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政府作出《關於花崗鎮合安高鐵、合九繞城聯絡線項目徵遷標準的批覆》(肥政秘【2016】128號),對安徽省肥西縣花崗鎮人民政府《關於要求批准花崗鎮合安客專、合九繞城聯絡線徵遷項目涉及村莊拆遷標準的請示》予以批覆,有關青苗補償標準為《肥西縣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其中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徵地告知後,凡在擬徵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017年1月3日,合肥市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關於印發合安高鐵合肥地區徵地拆遷工作布置會會議紀要的通知》(合鐵辦【2017】1號),明確沿線縣(區)政府作為徵地拆遷工作的責任主體。同年1月10日,合肥金燕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花崗鎮政府以及安徽中信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共同對被徵遷苗木地塊進行現場勘驗,並製作相應筆錄,對案涉苗木樹種、規格、數量予以確認,各方均籤字確認。同年3月1日,花崗鎮政府向合肥金燕園林建設有限公司送達《合安客專紅線範圍內苗木遷移的通知》,要求合肥金燕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在3月8日前將案涉苗木遷出紅線範圍外,逾期不遷,視作自動放棄。同年3月3日,合肥金燕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向花崗鎮政府遞交《關於金燕園林公司苗圃拆遷事宜的報告》,表示無力按照前述要求完成搬遷工作,並請鎮政府按照評估價回購。同年3月10日,花崗鎮政府組織人員將案涉苗木予以剷除。合肥金燕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對此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案涉拆除行為違法。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花崗鎮政府剷除、毀損原告流轉安徽省肥西縣花崗鎮陶店村50多畝土地上附著物(苗木、魚塘)的行政行為違法。宣判後,被告花崗鎮政府及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政府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在行政審判工作中,應依法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對不規範行為予以指引,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自主經營權。

行政強制必須依法設定、由法授權、按法實施、受法約束。政府推進重大工程建設,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予以配合亦屬應有之義。但若因此要徵收或者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財產的,應當給予權利人合法合理的補償,並且這種補償也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此外,對於因重大工程進度要求,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短期內予以配合的時候,政府亦應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分的準備時間。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予以配合併已經向政府予以提出的情況下,政府則應當從服務型政府的標準和要求積極採取相應措施,不能只考慮行政效能,而忽視程序正義,採用強制拆除的方式予以處理。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應當充分發揮司法的評價、引導功能,加大對侵犯財產權行為的監督力度,從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對本案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予以確認違法,正是這種評價、引導功能的體現。

8. 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系淘寶網運營商。淘寶公司開發的「生意參謀」數據產品(以下簡稱涉案數據產品)能夠為淘寶、天貓店鋪商家提供大數據分析參考,幫助商家實時掌握相關類目商品的市場行情變化,改善經營水平。涉案數據產品的數據內容是淘寶公司在收集網絡用戶瀏覽、搜索、收藏、加購、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所產生的巨量原始數據基礎上,通過特定算法深度分析過濾、提煉整合而成的,以趨勢圖、排行榜、佔比圖等圖形呈現的指數型、統計型、預測型衍生數據。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景公司)系「咕咕互助平臺」的運營商,其以提供遠程登錄已訂購涉案數據產品用戶電腦技術服務的方式,招攬、組織、幫助他人獲取涉案數據產品中的數據內容,從中牟利。淘寶公司認為,其對數據產品中的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享有財產權,被訴行為惡意破壞其商業模式,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於淘寶公司收集並使用網絡用戶信息的行為是否正當。涉案數據產品所涉網絡用戶信息主要表現為網絡用戶瀏覽、搜索、收藏、加購、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以及由行為痕跡信息推測所得出的行為人的性別、職業、所在區域、個人偏好等標籤信息。這些行為痕跡信息與標籤信息並不具備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可能性,故不屬於《網絡安全法》規定的網絡用戶個人信息,而屬於網絡用戶非個人信息。但是,由於網絡用戶行為痕跡信息包含有涉及用戶個人偏好或商戶經營秘密等敏感信息,因部分網絡用戶在網絡上留有個人身份信息,其敏感信息容易與特定主體發生對應聯繫,會暴露其個人隱私或經營秘密。因此,對於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網絡用戶行為痕跡信息,除未留有個人信息的網絡用戶所提供的以及網絡用戶已自行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外,應比照《網絡安全法》關於網絡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相應規定予以規制。經審查,淘寶隱私權政策所宣示的用戶信息收集、使用規則在形式上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要求,涉案數據產品中可能涉及的用戶信息種類均在淘寶隱私權政策已宣示的信息收集、使用範圍之內。故淘寶公司收集、使用網絡用戶信息,開發涉案數據產品的行為符合網絡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的要求,具有正當性。2.關於淘寶公司對於涉案數據產品是否享有法定權益。首先,單個網上行為痕跡信息的經濟價值十分有限,在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網絡用戶對此尚無獨立的財產權或財產性權益可言。網絡原始數據的內容未脫離原網絡用戶信息範圍,故網絡運營者對於此類數據應受制於網絡用戶對其所提供的用戶信息的控制,不能享有獨立的權利,網絡運營者只能依其與網絡用戶的約定享有對網絡原始數據的使用權。但網絡數據產品不同於網絡原始數據,數據內容經過網絡運營者大量的智力勞動成果投入,通過深度開發與系統整合,最終呈現給消費者的是與網絡用戶信息、網絡原始數據無直接對應關係的獨立的衍生數據,可以為運營者所實際控制和使用,並帶來經濟利益。網絡運營者對於其開發的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財產性權益。3.關於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美景公司未經授權亦未付出新的勞動創造,直接將涉案數據產品作為自己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道德,如不加禁止將挫傷數據產品開發者的創造積極性,阻礙數據產業的發展,進而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福祉的改善。被訴行為實質性替代了涉案數據產品,破壞了淘寶公司的商業模式與競爭優勢,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美景公司公布的相關統計數據估算,其在本案中的侵權獲利已超過200萬元。

綜上,該院於2018年8月16日判決: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淘寶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萬元。一審宣判後,美景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於2018年12月1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首例涉及大數據產品權益保護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案件。當前,大數據產業已成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一個蓬勃興起的新產業,但涉及數據權益的立法付諸闕如,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 本案判決確認平臺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原始數據有權依照其與網絡用戶的約定進行使用,對其研發的大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財產性權益,並妥善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對擅自利用他人大數據產品內容的行為予以規制,依法保護了研發者對大數據產品所享有的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也為大數據產業的發展營造了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9. 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陳昌銀系第3505312號「陳昌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為:麻花、麵條等。註冊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續展註冊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陳昌銀許可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全權處理「陳昌銀」商標的打假、維權事宜。自2004年起,「陳昌銀」先後被評為中國磁器口民間美食文化節「名優特獎」、重慶市著名商標等稱號。2012年至2015年,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廣告宣傳陳昌銀麻花。

2015年8月1日,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與陳昌江籤署《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陳昌江擔任調味師崗位。後陳昌江向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權書:同意貴司在貴司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廣告上無償使用本人的名字,並同意貴司將本人的名字申請作為貴司產品的註冊商標。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誌。原告認為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誌的麻花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麻花產品包裝及淘寶網站上對原告「陳昌銀」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對「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經商標權人陳昌銀的許可,取得「陳昌銀」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般而言,姓名是人類為了區分個體,給每個個體給定特定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識。當姓名作為商標註冊並使用時,姓名就和商標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重合,同時產生一定衝突。自然人的姓名應用到商業領域後,表現出與商標標識類似的特性,並非是人格意義上識別個人的符號,而是用於識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標識,而不因其獲得擁有該姓名的自然人授權即可以不受規制地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

基於「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標識的時間在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後,並無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實,亦無證據表明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對其標識進行商業宣傳、投入以建立起其標識自身的知名度,考慮到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關聯性,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被告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被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號「陳昌銀」註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識,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等,同時由喜火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後,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企業商標是生產經營者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象徵,亦與企業商業信譽、文化品位以及市場核心競爭力等息息相關。我國作為傳統文明古國,承載個人技藝、蘊含地方特色、弘揚歷史文化的食品小吃、手工工藝品等傳統手工產業發達,產生了許多以創始人姓氏或名字註冊的知名商標和民族品牌。基於自然人的姓名極易重合或相似的重要特徵,對此類商標的依法全面保護尤為重要。本案嚴格區分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自然人姓名與侵害姓名商標權之間的界限,細化了姓名商標侵權的裁判規則,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依法保護姓名商標權企業合法權利、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以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等具有積極示範意義。

10.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吳微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宣告無罪)案

【案情簡介】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以下簡稱微微珠寶公司)系一家在滬經營多年的民營企業。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間,微微珠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微微以投資或者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等為由,通過出具借據或籤訂借款協議等方式,分別向塗某等向十餘位借款人借款共計1.5億餘元,其中大多承諾較高利息,部分提供房產抵押或珠寶質押。所借款項主要用於償還他人的借款本息、支付公司運營支出等。至案發,吳微微和微微珠寶公司對上述款項尚未完全支付本息,故被公訴機關指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從宣傳手段上看,吳微微借款方式為或當面或通過電話一對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並約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情形,亦無證據顯示其要求借款對象為其募集、吸收資金或明知他人將其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其次,從借款對象上看,吳微微的借款對象絕大部分與其有特定的社會關係基礎,範圍相對固定、封閉,不具有開放性,並非隨機選擇或者隨時可能變化的不特定對象。對於查明的出資中確有部分資金並非親友自有而系轉借而來的情況,但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吳微微系明知親友向他人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個別親友轉借的對象亦是個別特定對象,而非社會公眾;再次,吳微微在向他人借款的過程中,存在並未約定利息或回報的情況,對部分借款還提供了房產、珠寶抵押,故吳微微的上述行為並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上海微微愛珠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吳微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單位上海微微愛珠寶有限公司無罪;二、被告人吳微微無罪。一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提起抗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所作的判決並無不當,且訴訟程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民間融資作為民營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在解決民營企業資金短缺困境的同時,也增加了民營企業經營和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把握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審慎對待由於民間融資引發的經濟糾紛,防止刑事手段過度幹預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本案通過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既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借款對象亦非不特定人員,其借款融資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宣告無罪。當然,吳微微及微微愛珠寶公司的借款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款人陸續通過訴訟、協商等方式,確保其債權的實現。

新京報記者 何強 編輯 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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