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汐溟楊楊
「打賞」好比是古代社會街頭賣藝,來一場才藝秀,就能敲著銅鑼吆喝著「有錢的給錢,沒錢的捧場」。打賞就是圖個樂,按說我想「打賞」多少就打賞多少,法律、政府部門都無權幹涉。
我打賞,我願意,不行嗎?
還真不行。
2020年11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發布《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的出臺
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的引導規範,強化導向和價值引領,營造行業健康生態,防範遏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風氣滋生蔓延。
相比之前出臺的直播監管政策,該
《通知》第六條對於各直播「打賞」問題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第六條
簡單總結,對於直播「打賞」的要求如下:
1、「打賞」必須實名制,未成年用戶不能打賞;
2、「打賞」金額有限制,超額打賞將暫停「打賞」功能;
3、主播出現違法行為的,平臺應將「打賞」返還用戶;
4、禁止暗示、誘惑或鼓勵用戶大額「打賞」,禁止引誘未成年用戶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知《通知》重點要求對打賞用戶進行實名制管理,加強對未成年人打賞的禁止以及誘導打賞的限制。此外,
更重要的是《通知》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直播平臺、主播以及經紀代理對用戶--尤其是未成年用戶過度「打賞」的責任。
比如,要求平臺要對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要通過實名驗證、人臉識別、人工審核等措施,確保實名制要求落到實處,封禁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
此上種種對「打賞」的高限制,其實是對直播平臺、主播及經紀代理公司的高要求。
過去幾年裡,未成年人觀看直播並「打賞」過度經常佔據各類社會新聞版面:浙江9歲女童打賞主播10天刷掉18萬;未成年3個月偷劃母親40萬打賞女主播;11歲女孩打賞主播近200萬,稱不刷禮物會覺得沒面子……
熊孩子犯錯,家長買單。巨額「打賞」填飽了平臺、主播們的肚子,也讓一些本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更窘困的境地。
到底要不要對網絡直播平臺「打賞」功能進行管控和規範?如何管控和規範?這的確是當下面臨的很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由於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自控力和辨別力較差,動輒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的高額「打賞」,大多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雖然家長的疏於監護具有一定責任,但也折射出直播平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對於未成年人「打賞」採取的相應措施存在諸多漏洞。
今年5月份,最高法出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裡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指的就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面對未成年人「打賞」亂象,最高法即要求各地法院支持未成年人「打賞」返還。但這還遠遠不夠,這是結果發生後的「拯救」方案。
此次廣電總局發布的《通知》,是從源頭開始遏制「打賞」亂象的行為,規範直播平臺經營模式,禁止提供、引誘未成年打賞,著重明確和加強了直播平臺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該《通知》的發布一方面將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高額「打賞」行為,另一面,該《通知》的執行也將造成平臺、主播們以及經紀代理公司的收入大幅減少,對他們而言,這是個「災難」。
「未成年人打賞亂象」並非平臺、主播們一方過錯導致,也並非一朝一夕就能夠解決。但是對於未成年的教育和價值觀引導,那就不是僅僅一個家庭的責任了,而是整個社會都要擔起責任。
作為社會成員中重要的一份子,直播平臺、視頻平臺等新興網際網路企業和有影響力的主播、藝人等公眾人物,更應承擔起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價值觀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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