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尼族民歌音樂曲調中的歌唱內容、歌唱的時間地點以及歌唱的對象為劃分依據,他將習俗場合分成了兩類,把哈尼民歌根據歌唱內容的不同分為了不同的民歌歌種,因而他並沒有指出這些歌唱內容的「歌」是用什麼民歌曲調唱的。如宗教祭祀活動中所舉例的《祭寨神規矩歌糾叫魂歌送鬼歌《敬山獻水歌,都應是由祭祀主持者莫丕來唱「莫丕突」;《寨歌》既可以同時用「哈吧」來唱,也可以只用「哈吧」來唱通過閱讀兩位前輩的著述可以得知,兩位老師在分類的過程中,李元慶先生是以哈尼人的觀念為基礎,結合自身的認知,將其按照哈尼人所認同的標準、規則,用哈尼人自己的「樂語」進行分類的。
在紅河學院參加有幸聽到了李元慶先生對於哈尼音樂的細緻講解,當他講到哈尼民歌的分類時,有不少哈尼族的工作者以及傳承人發出了贊同的心聲。我想,這正是因為李元慶先生從哈尼人內心的實際出發,並將此與自己的認知結合在一起,用哈尼人民自己的術語去表達哈尼民歌的稱謂,才形成了國內民族音樂學界以及哈尼族內部都認可的哈尼族民歌分類。
分類的角度事物的屬性是多方面的,所以對某一事物可根據其某一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屬性進行不同的分類李元慶先生為了準確理清民間歌曲的「民歌」與民間詩歌的「民歌」之關係,他從哈尼族民間歌曲的角度出發,又兼及民間詩歌的角度審視,以此用獨特的民族語言對哈尼族內部的民歌分類進行了學習梳理。如,嫁姑娘時唱的「蘇咪衣」與祭祀時唱的莫批突」,它們都是在某一個音樂場域中用一種獨特的民族語言來表達的歌種概念。
則是從民間文學的角度進行分類的,他實際上是把民俗場合中唱的歌曲內容,如哈巴裡面的很多歌、開天闢地的歌、男女相愛的歌、抬棺材時唱的歌以及出嫁時唱的歌等等,用漢語意譯作為了哈尼民歌的稱謂,因此並不能表明歌唱內容的「歌」的民間歌曲類別屬性由此得知,毛佑全先生的分類是文學意義上的種具體內容的分類、是一種具體的距離性質的歌唱內容的歌、是哈尼歌種局部的一種劃分,因而這種分類既不是民間歌曲意義上種類的分類,也不是對李元慶先生梳理的哈尼族民間歌曲傳統分類的一種否定。
長期以來,中國民歌的分類一直是音樂學界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其最早在侍詩經》裡就有了基本雛形,即關於「風」「雅」「頌」的劃分。但是真正從民族音樂學的研究視角對中國民歌進行分類的學術成果,則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後才陸續出現的隨著中國民歌的分類慢慢走向了規範化,紅河地區哈尼族民歌的分類在李元慶老師的引領下,也得到了很多學者的關注。
對哈尼民歌分類的差異性通過梳理紅河地區哈尼族民歌的分類情況可以看出,在哈尼族音樂文化研究中李元慶先生與毛佑全先生兩位學者,各自以自己的學術視角在向民間藝人學習之後對哈尼民歌進行了分類。當你進入哈尼社會與哈尼人同吃住時就會發現,李元慶老師的那種分類並不只是學著自己對它的分類,而是根據民間真真正正權威的歌手對此的分類。
兒童自己唱的歌和領娃娃唱的歌在哈尼社會中為什麼不像漢族一樣統稱為「兒歌」呢?眾所周知,有時當我們走在大街小巷中會聽到各式各樣的漢族兒歌,其中,有小夥伴們做遊戲時唱的、有大人領小孩子唱的等等,而這些在漢族的音樂體系當中被統稱為兒歌。但是,當我們走進哈尼社會,感受哈尼民歌的魅力,再從李元慶先生的分類中看「兒歌」時,就可以看出,兒童自己自娛自樂時唱的歌和領娃娃時唱的歌(這裡需注意,即便是小姐姐唱的歌。
其歌唱的內容也是像大人安撫嬰兒一樣的內容),其所發生的民俗場合、音樂場域以及表現出來的習俗功能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兩者都存在著哈尼社會中,我們並不能以某一民歌稱謂概括全部,更不能用一些局外人對漢族民歌分類的認識去套哈尼族傳統的民歌分類。
換句話說,學者在研究某個民族民歌的過程中,必須在尊重所研究民族的傳統分類、保持該民族歌種特點的基礎之上,這樣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二是關於「敘事歌」「風俗歌」的問題。